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沪价公(2004)第004号--关于本市收 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 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压等级(千伏)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元/千伏安)0.38/0.223601029035220110110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 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 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 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 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为了规范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一、临时接电费的收费项目。
1. 临时接电费包括电费、设备押金和服务费三部分。
2. 电费按照实际用电量进行计费,计费标准为国家电网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 设备押金根据接电设备的种类和规格确定,押金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在用户终止使用后及时返还。
4. 服务费为临时接电服务的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二、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
1. 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到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式。
2.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
3.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三、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流程。
1. 用户申请临时接电服务后,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 供电部门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及时安排接电工作,并向用户说明相关收费标准和流程。
3. 用户在使用临时接电服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电费,并妥善保管接电设备,以免发生损坏或丢失。
四、临时接电费的收费监督。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的监督,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2. 用户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 供电部门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收费标准进行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临时接电费的收费问题解决。
1. 用户在使用临时接电服务中遇到收费问题,可以通过供电部门的服务热线或投诉渠道进行咨询和投诉。
2. 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向用户说明处理结果。
3. 对于临时接电费的收费争议,用户和供电部门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临时接电费的收费宣传。
1. 供电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媒体等渠道向用户公布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和流程,提高用户的知晓率。
2. 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宣传,加强用户对收费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等收费实施细则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或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多回路供电的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适用范围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以及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
收费容量应作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之一。
按以下条件确定收费容量:1.1双回路供电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另一回路按该电压等级用户所接全部变压器容量及高压电机容量之和;1.2三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按每一回路该电压等级用户所接全部变压器容量及高压电机容量之和。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为:在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电用户,210元/千伏安;在35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用户,160元/千伏安;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电用户,80元/千伏安。
二、电缆网络设施费用适用范围及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凡申请新装或增加容量且从10kV电缆网络的电缆分支箱、开闭所、环网柜等电气装置接电的用户及从主干线全线为电缆网络而接入点为架空线接电的用户均为电缆网络用户(不含400V及以下低压用户),需根据用户接入电缆网络的全部容量,合理分担电缆网络设施费用。
收费标准为:250元/千伏安。
三、临时接电费用适用范围及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临时接电指基建、施工用电、临时性的用电场所(含商业、会议、文艺、展览等场所)用电、三年以内的临时用电等。
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接入电网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用户须在原约定的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向供电局提出申请,按实际超过期限追加临时接电费用并重新约定临时用电期限。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临时用电是指在建筑施工、临时活动、临时设施等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
为了规范临时用电收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临时用电收费范围。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临时活动、临时设施等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工棚、临时展览馆、临时停车场等。
二、临时用电收费标准。
1.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建筑施工用电收费标准,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类型和用电量制定收费标准,按照临时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分为不同档次,进行差异化收费。
3. 临时活动用电收费标准,根据临时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4. 临时设施用电收费标准,根据临时设施的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临时用电收费计费方式。
临时用电收费采用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方式。
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费方式。
1. 预付费方式,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前,按照预付费标准向供电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供电部门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进行用电量扣费。
2. 后付费方式,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后,供电部门根据实际用电量进行计费,用户在收到电费账单后进行缴费。
四、临时用电收费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对临时用电进行收费管理,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时,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不得擅自接线、盗用电力。
五、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调整。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由供电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结语。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临时用电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临时用电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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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分享
(发布日期:2007-09-14)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 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 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以上收费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由供用电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