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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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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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陈敬刚2011-12-25 16:39:17 来源:《光明日报》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

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

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

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宣示以促进提高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条件、个人幸福和尊严、人与自然 和谐程度为宗旨,为建设“明君—清官—良民和谐共处”理想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智慧,许多 智慧在今天仍具有合乎人类生活升华目的之属性。这些传统法律智慧可以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最 无可回避的四对关系来简释。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整个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向东亚洲各国输出了它精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近现代以来在西方法律理念强大攻势下,中华法系衰微,但它仍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在起作用。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成败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提出多年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贯彻落实。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的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对它的精华部分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加以利用和转化,而对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糟粕必须加以摒弃和改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

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实践活动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它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当中,反映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法律运作所产生的集体价值认同。

法律文化具有稳定性和承继性,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如此,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持续影响现代的法治建设,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历史走向。

1、“礼法兼治”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文化传统,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和“出礼入刑” 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礼”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原则。

在“礼”和“法”,“德” 和“刑”的关系上,重视和强调“礼”和“德”的教化作用,“法”和“”刑处于辅助地位,认为刑罚只能是让人惧怕严酷的刑罚而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化可使人们对犯罪产生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放弃上犯罪,这是因为儒家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后天环境所致,通过道德的教化可以导人向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以贤人善政作为政治理想,通过贤人的说教和道德模范作用,引导人们弃恶向善,对“礼治” ,“德治”,“人治”的推崇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长久淡漠和轻视。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_1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_1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关键词] 现代法治传统法律文化礼治法治[论文摘要] 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文化资源。

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其固有的逻辑进程和自身延续性的道德价值观和秩序准则。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其固有逻辑进程的道德价值观和秩序准则。

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期,此时法作为“礼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2.春秋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的时期;3.汉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为魂的时期。

在“礼治”时期,法仅为“礼治”体系的一个部分。

在“法治”时期,法作为新型的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法从“礼治”的体系中独立出来,与“礼治”分庭抗礼,形成了“法治”与“礼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治之争。

汉中期以后的“礼治”复兴,并非对三代“礼治”的复辟,而是在总结了三代“礼治”和秦朝“法治”的基础上找到了“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即以“礼”作为法的精神或灵魂,以法体现“礼”所提倡的人伦道德,就是所谓的“礼”法融合。

[1](P110)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传统中国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以君权为核心;从法律情感层面上看,惧法、“无讼”是其鲜明特点。

现代法治以法律至上、保障人权、赢得民心、制约权力和司法职能独立为核心内涵。

其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来处理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应注意限制统治者的权力。

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如:(1)“人治”传统与“法治”要求的冲突;(2)特权观念与“平等”原则的冲突;(3)“德主刑辅”与“法律至上”的冲突;(4)重“信”轻法与契约意识的冲突;(5)重“刑”轻“民”与“刑民”并重的冲突;(6)消极避罪观念与积极守法精神的冲突;(7)“义务为本”与“权利本位”法律观的冲突;(8)“非讼”观念与公断意识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

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

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同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年第36卷第9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李茂春(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自身独特的发展历程和特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总体上一脉相承,其核心内容和内在精神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但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发掘和d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的与现代法治建设相结合$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27(2019)-09-0144-04Contemporary Valu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LI Maochun(Party School of 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Nanchang Jiangxi330000)Abstract: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has its own uniqu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haracteristics.In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it has a distinct brand of the times,and generally inherits from one another. Its core content and internal spirit are unique in the world.However,the contents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re various and mixed,and the ess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should be explored and carried forward,so as to make it better integrated with modern rule of law.Key words: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value;rule of law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鲜明的时代烙印,但总体上一脉相承,历数千年而绵延不绝$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作者:周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与时俱进的社会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究竟有什么价值呢?带着这一疑问,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即礼治、德治、人治、以刑为中心等方面进行分析,尝试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以及法治建设的丰富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现代价值作者简介:周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5-022010年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写入判决书的法文化解读》一文中提及到这样一则事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破天荒引用《孝经》来说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而妄言、反目。

本案原告已经是80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母亲、善待母亲,但其从原告处取得房产后,不仅不支付购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后仍未履行,在此期间其又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得以执行,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相悖。

”豍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各方学者对此褒贬不一。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则认为,“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不仅体现了对作为我国传统美德之一的孝道的认同,也体现了法官的人文素养和由此引出的对于耄耋老人的一种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建立依法律、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是非判断的基础之上,并且将判决的正当性建立在绵延几千年的文化之上。

”豎笔者赞同张教授的观点。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延续至今的国家,在五千年的跌宕历史中,积累了无数优秀的文化传统,其中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支,是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一块瑰宝,仅这一个方面就值得大书特书一番。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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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数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

所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联系,不能把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随意抛弃,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挖掘、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构建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型中国法制。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治当代中国法律正处于深刻的历史转变过程之中,这正是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飞跃时刻。

这个过程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毕竟,任何文化的演进与成长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

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历史的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传承,它是构成法律文化发展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在过往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所以,无论社会发展到何时,我们离开了对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就不可能科学地评估现代法律文化,及科学地设计和预见现代法律文化的未来发展。

因此,深入地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走向是找寻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一)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①根据一般通史和考古学的观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始于夏。

夏之前的史前时期(主要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则是中国国家形态的萌芽阶段。

这一时期的中国古代法的最初形式所表现出的死刑,主要是殛,殛就是刺杀,后来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流放之刑,即废刑。

这几种刑罚大都是在部族征战或征战相关的环境中出现和使用的,都与征战有着某种联系。

而夏商周上古三代之刑也是征战或与征战相关的结果。

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称为青铜时代,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史的结束和原始社会的终结。

中国最早的政治组织形态奴隶制国家和法在原始萌芽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

上古三代的法律分别统称为禹刑、汤刑和九刑。

禹刑事夏朝法律的统称,汤刑事商朝法律的统称,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

那一时期,军令性的誓言和法律史上所说的典、谟、训、诰、政、刑、范等,共同构成了上古三代法律(以刑为中心)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二)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从宗族(家族)到国家(社会),集团本位法的形成与发展②中国上古时代的法可谓是氏族(部族)集团本位法。

氏族(部族)到夏禹后期时,逐渐朝着宗族(家族)的方向演变,在氏族(部族)向宗族(家族)转变的初期,它们的组织形式和原始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

原始的氏族(部族)法在夏禹时已开始被注入统治者所真正代表的宗法(家族)意志,到商朝后期和西周初年才得以基本完成。

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宗族、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奴隶制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可见,中国法的形成过程,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的。

西周是通过征战而建立起来的一个部族政权,统治者是姬周集团,所以,实质上西周就是姬姓家族政权。

这个政权的最大特色是“宗法”。

所谓“宗法”就是大宗分成小宗,小宗再分成更小宗,一支支分出去,这在社会人类学上称之为分节的宗族制度。

可见,“宗法”就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权威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是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族长制直接演变过来的。

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实行分封(小宗),而其精神实质就是血缘宗族(家族)统治。

春秋战国之交是中国历史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

原本家国一体、君父一体(族权与政权合一)的政治局面被打破了,家族与国家分离了。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何创设一个新的政治制度,于是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

其中,儒、法两家最具影响。

儒家的影响要归功于孔子,他通过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的沟通性解释,重新弥合了家与国的分离。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使我们看到了“家”在封建国家政治体系中处于何等重要的基础地位。

汉儒在此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成功地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以后,它在传统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一跃成为主角,主宰中国政治法律长达2000余年,直到清末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才受到根本的冲击和动摇。

相对儒家而言,法家学说的出发点是以国家为本位,即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

法家主张君主专制,排斥儒家宗族伦理,使西周礼制的精神亲亲尊尊之恩绝。

由于法家理论与传统中国是一家族社会这一根本特性相悖逆,随着秦王朝的覆亡,它很快也退出了独占统治地位的历史舞台。

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不仅普遍存在于国家法律中,而且广泛寓存于有别于国法的宗族或宗族法中。

宗族法以维持既定的宗族秩序为直接目的,因而起到了维持国家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是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与国法一起共同了我国封建的法律体系。

(三)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的成因③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

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

而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

在三代最初主要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汉以后则主要是律。

这三者的核心则是刑。

④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中国传统法律独具特色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它形成的最为关键的社会原因则是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的发达,而这又和中国国家与法早期形成的特殊途径有着历史联系。

传统中国史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特别是秦汉以后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

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以至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

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

⑤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分析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⑥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能够成为传统的文化都必然包含着某种精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传统价值上的一种抽象的绝对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文化的精华都必然是在绵延的社会变迁中逐步得以具体的确证,整个传统文化也就会在不断的肯定与否定中得以维系与升华。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是滋生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浓郁的农业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

它是中国历经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着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

它有着自己特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中华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是中国历史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孔子曾经论证了“以人为本”和仁爱万物的关系。

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的基础上,人是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生存,强调人的长远利益与自然密不可分。

中国人自古就追求“和为贵”,和谐不仅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追求,更是现代法律文化的最高理想。

在天地人之间,人既要尊重自然,也不能在自然面前消极无为,而是在足够尊重自然的基础上通过人的智慧,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充分利用自然界所赋予的一切。

所谓“无为而无不为”,人应该效法天地之道,对万物“利而不害”,辅助万物成长,增进和维护自然的价值,而不应违背“道”的“自然而然”的特性。

体现在法律领域里,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要以民为本。

在法律实践中,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这种民本主义思想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而人本主义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二)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礼”与“法”不断融合的过程,自西周周公制“礼”起,经汉代大师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历经数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至唐代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礼作为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在立法活动中表现为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在司法活动中则出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局面。

“德主刑辅”,是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手段只是作为一种维护社会价值的辅助手段,德主刑辅实际上体现了“预防为主”的主张。

孔子认为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

儒家思想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

人性经过后天的教育是可以改变的,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所推崇的是道德规范的优先性,把约束社会和民众的希望寄予道德规范,进而达到对“无讼”的追求。

(三)追求无讼的和谐境界“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倡导者和奠基人。

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崇尚和谐,正可谓:“礼之用,和为贵。

”因此,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一方面,是由于“人本主义”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

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因而,法律要求稳定,立法要顺时因势,司法要合宜适度。

中国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思想根源是从法自然的文化思维到法律文化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在根本上都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及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传统中国人关于自然、社会、人生、政治的思维轨迹是:政治→人生(社会)→自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诸如法自然、尚和谐、求无讼等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超验的。

总之,中国古代文明的法自然和谐是无讼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三、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法制现代化直接指向的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方向的价值判断,由于事物的发展必然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会存在法律文化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交融。

“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以往历史岁月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历经数千年的实践检验,蕴藏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并不会因其是传统的过去而丧失自身的价值,“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

”⑧相反,它是在向现代转化过程中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传统,经历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洗礼,从而在根本上实现了法制现代性的价值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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