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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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 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 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 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 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 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 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1、关于企业分类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

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

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

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免税申报的期限和流程是什么

免税申报的期限和流程是什么

免税申报的期限和流程是什么出⼝商根据签订的出⼝合同,逐笔向其所在地税收征管当局申请出⼝免税额度指标,经批准后,企业凭批准免税证明,在额度内办理出⼝货物的免税购进。

起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免税申报期限出⼝退税企业免税申报期限出⼝之⽇起到次年6⽉份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

⼆、⼩规模纳税⼈出⼝免税申报(⼀)关于优惠备案:⾃2014年6⽉1⽇起,⼩规模出⼝、外贸企业⼀般纳税⼈出⼝、⾮外贸⼀般纳税⼈出⼝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取消。

因此,出⼝企业办理免税⽆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规模纳税⼈办理免税只需正常进⾏增值税⽇常申报即可。

(⼆)免税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条,“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出⼝适⽤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数据。

”即免税⽆需再申报明细,出⼝企业只需按规定进⾏增值税⽇常申报,同时将:出⼝货物报关单(如⽆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发票(仅针对⽣产企业)、代理出⼝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税收⼊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期装订成册即可。

三、⼀般纳税⼈出⼝免税申报(⼀)关于优惠备案:⾃2014年6⽉1⽇起,⼩规模出⼝、外贸企业⼀般纳税⼈出⼝、⾮外贸⼀般纳税⼈出⼝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取消。

因此,出⼝企业办理免税⽆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般纳税⼈要进⾏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常申报时将出⼝销售额填⼊“免税销售额”⼀栏。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 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一. 稳外贸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
(三)对于已申请放弃出口退税权且不满36个月的企业,能恢复退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发〔2020〕11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调整的政策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规定: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 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 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二.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调整的政策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
1.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 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 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 定同时废止。
一. 稳外贸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无法按期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业务怎么办?

【推荐】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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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90天时限(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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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

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一)企业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

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0 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 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 月30 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二)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
外经贸部门的稽核部门,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和申报软盘后,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三)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经外经贸部门稽核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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