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七大亮点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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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以及主要变化将对我国侵权责任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带您全面了解这些新增和变化,并为您提供一些指导意义。

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最大亮点是将网络侵权纳入了侵权责任范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旧有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制力度相对较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将填补这一空白,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加强了对环境侵权的规制力度。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为环境侵权行为的追究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在侵权责任的赔偿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多元赔偿责任制度。

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而民法典的新增对涉及重大侵权行为的赔偿进行了多元化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

这一变化是对侵权责任领域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赔偿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完善了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和修补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新增将使侵权责任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侵权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总体而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及主要变化对于我国侵权责任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编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强化了对网络侵权和环境侵权问题的规制力度,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同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民法典新亮点

民法典新亮点

《民法典》新亮点(一)总则编八大亮点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多样,侵权行为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应运而生。

这一编章在整合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为解决现实中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系统和科学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完善。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和行为自主性的尊重,同时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预期。

在民法典中,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还包括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能够避免而未避免等过失情形。

这使得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公正。

同时,侵权责任编还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

这一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规则的设立,在保障人们自由参与文体活动的同时,也合理分配了风险,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例如,在篮球比赛中,球员之间正常的身体碰撞导致的受伤,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伤一方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制度也是侵权责任编的一项重要创新。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若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制度为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受害人在等待公权力救济的过程中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除了传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外,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去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月1日起,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要付诸实施。

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一:剑指“网络侵权”类似“艳照门”网站需删帖《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

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律师点评: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

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则要担责,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

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

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作者:来源:《华声文萃》2020年第07期5月22日,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看点一疫情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此外,草案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看点二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草案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对此表示,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近年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介绍专家对民法典中七大亮点的解读。

一、婚姻法的改革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一些被视为过时的规定得以废止,如离婚时必须进行调解等。

同时,在破产清算中,将优先考虑支付未受偿债权人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

二、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而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故意侵权行为的赔偿,增加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使得侵权责任规定更加完善。

三、债权转让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方式,严格规范了债权和债务的转让程序和要求,为各个债权人之间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解决方案。

四、财产保护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了财产保护制度,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并提供对侵权行为的补救方式。

五、遗产继承的规定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具体制度进行规范。

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使之更加明确和规范。

六、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经济交往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此,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合同法的内容,规范了合同的制定程序,使之更加公平和合理。

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造成威胁的行为,为此,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为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效保障。

结尾:1、本文涉及的内容是民法典的七大亮点,包括婚姻法的改革、侵权责任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规定、财产保护的规定、遗产继承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2、本文所使用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婚姻法:是一种约定双方互为夫妻、终身共同生活的制度。

(2) 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4) 财产保护制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5) 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继承。

(6) 合同法: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解读大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解读大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解读大全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圆了新中国几代法学家的梦想。

草案共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编内容亮点颇多,单就侵权责任编而言,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进行了整体修改和完善,呈现七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第1195条第1款及第2款);二是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第1195条第2款);三是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第1195条第3款);四是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6条第1款);五是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第1196条);六是优化了《电子商务法》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第1196条第2款);七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第1197条)。

对于网络侵权处理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通知-删除”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传播权条例》”)采用的是“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恢复”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采用的是“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十五天内未回复)恢复”程序;侵权责任编采各家之所长,最终优化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恢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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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七大亮点深度解读就侵权责任编而言,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进行了整体修改和完善,呈现七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第1195条第1款及第2款);二是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第1195条第2款);三是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第1195条第3款);四是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6条第1款);五是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第1196条);六是优化了《电子商务法》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第1196条第2款);七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第1197条)。

对于网络侵权处理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通知-删除”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传播权条例》”)采用的是“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恢复”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采用的是“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十五天内未回复)恢复”程序;侵权责任编采各家之所长,最终优化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恢复”程序。

详细网络侵权处理机制流程图如下所示:条文具体解读及对比如下:一、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增加反通知的规定。

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制度(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源于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我国著作权相关的立法最早引入该制度,最早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大适用到人身侵权领域,最后通过《侵权责任法》扩张到整个民事侵权领域。

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是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对大量的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对用户侵权并不知情,故通过“通知-删除”制度[1],以鼓励互联网创新,同时为权利人提供诉讼外的便捷侵权处理机制。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传播权条例》借鉴DMCA的相关规定,也对反通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在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被侵害人的通知,依照相应的“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处理[2],《传播权条例》在2013年修订时仍然保留了这一网络侵权处理的流程机制。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通知-删除”制度和责任限制,但其并没有吸纳《传播权条例》关于“转通知-反通知-恢复”的流程设计,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处理仅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没有规定“反通知”程序。

2014年最高院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时,也没有把“反通知”程序写进来(详见附件表一)。

此次,侵权责任编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对网络侵权投诉处理优化设计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恢复”流程。

不仅将《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的表述修改为“权利人”,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详见附件表二)。

值得一提的是,条文将一审稿中的“先采取必要措施后转通知”的规定优化为“先转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与目前大部分网络平台现有实践做法相符。

此次,侵权责任编将各大平台网络侵权处理转通知的做法明确为法定的转通知义务,认可了转通知的价值和意义,为平台生态的维持预留了空间。

不仅有利于平台依法推动网络侵权投诉处理内部治理规则的完善,也有利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权利的救济与平衡,让网络侵权投诉处理的机制更为科学化和严谨化。

二、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

此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此种规定彰显了立法者对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态度,与国家大的政策导向保持了同频共振。

5月18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到,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

可见,不管是国家立法机构还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对鼓励新经济发展的鼓励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侵权责任编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仅规定了“采取必要措施”,三审稿加入了“根据服务类型不同采取必要措施”,草案中优化表述为“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从立法表述版本的不同变化,可以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于新业态、新类型服务包容审慎的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转通知本身,可以成为必要措施,从而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达到免责条件”[2]。

彰显了我国司法审判体系对于云计算等新业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态度。

实践中,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尤其产业互联网推动未来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与各行各业不断融合深化,类似云服务、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势必不断涌现,他们的法律主体定性,不论是《传播权条例》,抑或是《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官方释义、解释,甚至包括规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DMCA等,均未明确规定,也造成了司法界、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不同理解和争议。

此次,侵权责任编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有利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新类型网络侵权问题时,能够根据自身的服务特性和技术能力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立法前瞻性的体现,有利于弱化立法的滞后性,增强立法的可预见性。

三、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

目前网络恶意投诉行为给相关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带来的损害远超想象,甚至已经形成灰色产业链。

实践中,因打击竞争对手而进行网络侵权投诉或通过网络侵权、投诉不当牟利的情形,屡见不鲜。

甚至有些职业打假人通过网络投诉加市场监管投诉和法院起诉的方式,裹挟网络用户接受谈判,并以此为生。

国家司法行政公共资源被无端消耗,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被恶意阻挠。

此次,侵权责任编就上述顽疾问题进行了回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增加了一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实现了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恶意通知加倍赔偿的有效衔接(详见附件表三)。

此规定弥补了《侵权责任法》未对网络侵权错误通知进行规制的立法空白,实践意义巨大。

在网络流量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网络用户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都会给相关网络用户的正常展现、商业经营、流量转化等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与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错误甚至恶意的网络投诉行为不仅给正常的网络用户带来了烦恼,也容易滋生网络灰产,影响网络生态的健康秩序。

此次国家从民法典的高度对全网侵权错误投诉活动进行规制,有利于维护网络生态的正常秩序,打击恶意投诉行为。

四、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

在提交“通知和反通知”环节,条文增加规定,分别要求权利人在通知环节、网络用户在反通知环节提供侵权、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等材料。

实践中,网络侵权投诉催生出灰色利益链条,不少公关公司以此为生,批量化代理网络投诉甚至是虚假投诉,扰乱了网络侵权投诉正常的秩序,加重了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

此规定,提高了权利人和网络用户进行通知和反通知的门槛,有利于降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向平台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

起草过程中,这部分规定数易其稿,一审稿中仅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提交初步证据,未明确要求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材料;二审稿中增加了权利人须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但未对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声明材料同等要求;直到草案条文,方加入网络用户也须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最终实现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权利的平衡,也有利于网络侵权机制的科学化运转。

五、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仅规定了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但未对网络用户的声明权利作出安排,从权利平衡的角度,存在制度空白。

此次侵权责任编吸纳了《传播权条例》《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用户的声明权利的制度安排,通过反通知声明权利的设置,与权利人的通知权利形成制度平衡。

具体而言,网络用户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涉嫌实施侵权行为的通知后,网络用户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网络用户声明后,应当将其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转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对网络用户所采取的措施。

此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网络侵权处理机制流程的完整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并告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流程,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将疑难复杂的侵权案件交给专业的审判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裁判或执法,多元共治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六、优化了《电子商务法》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裁量认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详见附件表三)此部分规定,侵权责任编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一直采用与《电子商务法》相同的表述,最终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目前的表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相比电商法“十五日”的规定,侵权责任编“合理期限”的表述更为科学合理:一是有利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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