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的持续推进,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司法行为已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正、文明司法的追求。
三、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仍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误解。
2. 审查效率不高:由于审查机制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审查过程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诉讼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现象。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策略1. 完善审查机制: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确保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提升审查效率:通过简化审查流程、优化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耗时。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1)内部监督:通过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外部监督:加强社会公众、媒体和律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和审判结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和评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中,除具有法定情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外,那么⼀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是否还有可能出来吗?今天给⼤家讲解⼀下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简单地讲,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指犯罪嫌疑⼈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会根据申请,并结合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体情况等情况对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继续羁押进⾏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没有必要进⾏继续羁押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但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并提交。
检察院的刑事执⾏检察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初审,经过初审并决定⽴案的,那么检察院会对此进⾏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核实犯罪嫌疑⼈的⾝体状况等。
并结合犯罪嫌疑⼈、被告⼈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体状况、案件进展,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进⾏评估。
经过上述审查和评估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重⼤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变化,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适⽤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被告⼈,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如果发现其他情形,⽐如犯罪嫌疑⼈已经积极赔偿受害⼈,并取得被害⼈的谅解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决定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拘留权力,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也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是符合国际法律和人权标准的要求,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是否存在逃跑风险。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否有逃跑的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审查的风险。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查,包括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情况,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合理。
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第二,程序公正。
审查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不当羁押。
审查独立。
审查机构应当独立于执法机构,确保其审查决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四,审查及时。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
第五,审查透明。
审查过程和决定应当具有透明性,公开对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相关原则,确保审查决定的公正、合理和及时。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一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不当的羁押可能导致被追诉人的人权受到侵害,因此,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审查。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严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不当羁押的发生,侵害被追诉人的人权。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导致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审查程序不严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程序不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流于形式。
例如,审查人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全面、细致,对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等了解不足,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内部监督。
然而,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内部监督作用有限。
同时,社会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关注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解决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包括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审查的具体程序等。
同时,应当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严格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全面、细致审查,充分了解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等。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听证制度,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审查⼀般应当对犯罪嫌疑是否对社会危害性审查,是否有⼈⾝危险性审查以及是否为诉讼可控性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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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是社会危害性审查。
⼆是⼈⾝危险性审查。
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但与其他部门相⽐,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
⼀是逮捕羁押后有⽆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
对于量刑证据发⽣变化,犯罪嫌疑⼈与被害⼈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或者⽴功情节,犯罪嫌疑⼈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
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继续羁押。
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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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就被告张某的羁押必要性向贵庭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意见书旨在就张某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羁押必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背景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于x年x月x日被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他被指控于x年x月x日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价值10,000元的手机。
根据报告,张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并移交给公安机关。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1.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案件调查报告,目前已有以下证据支持对张某的指控:-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张某走近手机货架并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 保安证人证词确认张某在场并当场被逮捕;- 张某对于手机的来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2.社会危险性评估据我了解,张某此前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前科。
然而,盗窃罪是一种危害较小但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鉴于案发时张某在场、当场被抓获,并且目前尚无其他证据表明他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可以认为张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
3.逃跑风险评估考虑到张某的社会关系和个人背景,以及案发后他没有逃离的迹象,我认为张某没有明显的逃跑风险。
他有固定的住址和家庭,没有非法集资、外逃等行为的嫌疑。
因此,张某的逃跑风险较低。
4.干扰调查评估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张某已承认他在商场盗窃了手机,并在案发后被抓获。
此外,我了解到,没有其他可能的证据或行为表明张某可能会干扰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工作。
因此,在目前的阶段,我认为张某的干扰调查风险非常低。
5.羁押与取保候审比较考虑到张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逃跑风险较低以及干扰调查风险非常低的评估结果,我认为将张某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某有固定住址和家庭,没有可能逃离的动机;- Zhang某没有证据表明他会干扰调查工作;- 张某是首次犯罪,社会危险性较低;- 张某是个年轻人,如果他被羁押,可能会对他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和评估,我建议贵庭考虑将张某取保候审。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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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又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既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重庆打黑中一夜抓捕几千人,去年获释的九百多名警察披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关押了,根本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手续,他们对被关押不服没有地方申诉。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一、立法目的
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
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
捕几千人的重庆模式。
二、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
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
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
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
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
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
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五、审查时间
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
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
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起诉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六、审查方式
《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审查方式。
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
由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会危险状况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办案机关,可以在考虑审查起诉需要的前提下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七、审查标准
在审查的标准上,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主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以往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等情况,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
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
(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
(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
(5)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
(6)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7)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八、审查结果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直接的办案机关,只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逮捕。
检察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但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对此应当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通知以及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等具体操作问题
进行明确。
九、说理制度
为了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此可以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
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