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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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8-17鲁财预〔2007〕41号省直各部门: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采购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采购质量过硬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采购管理范畴。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范畴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监督。

(二)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1.局党组对单位采购政策、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主要包括: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审定需要提交决策讨论的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2.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3.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等具体业务进行审核把关;4.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制度制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汇总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支付;5.各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具体负责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立项,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负责质疑回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合同备案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文档归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乌海市本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乌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乌海市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时,在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控制数确定之后,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一并编入部门支出预算(草案),并将采购项目具体细化后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五条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自治区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

各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级报送上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科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科对各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由财政局预算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科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形成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第八条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管理科依据批准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各预算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通过落实政府采购计划,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各预算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本部门(包括所属预算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并细化到各采购项目,及时填列“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于30日内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业务主管科室。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8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9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6.在采购预算中,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要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处审核批准。
7.在采购预算中,用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6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特殊情况随发生随办理。
1.财政部各业务处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同采购单位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采购办公室。
2.采购办公室根据各采购单位填制的季度采购计划申请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3.财政部要根据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涉及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负责催交。资金到户后,采购办公室将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和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收款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资金未到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实施采购。
第3条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及实施采购预算。
2.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采购单位财政预算的审核以及采购货款的结算。
3.采购单位负责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和计划,提报政府采购申请,并执行采购计划。
第4条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及资金专户设置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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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着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

该《办法》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崭新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实现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业务工作的扎口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的预算审核机制。

徐州市财政局把政府采购预算的集中审核职能调整到政府采购处来实施。

各预算单位在“二上”阶段对专项经费进一步细化,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后,由政府采购处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完整严格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二是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机制。

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该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整块切出来,交由政府采购处单独进行管理。

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来实施采购。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将被拒绝,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项目,包括资金用途、项目内容等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位。

并且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察来评价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是建立有效的资金支付机制。

在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施国库直接支付的基础上,该局启用了“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模块”,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根据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直接向政府采购处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将用款计划与采购计划合二为一,减少采购人的手续;在付款环节,将采购人的验收报告和支付申请合二为一,即将采购人验收无误之后开具的验收报告视同为同意办理支付手续,由政府采购处直接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支付中心实施直接支付。

工作环节虽然减少了,却促使整个工作体系更加科学、紧凑,从而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确保了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在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扎口管理的同时,该局基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理念,在该《办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体制。

第一,政府采购资金必须严格批准预算执行。

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的资金保障,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预算提供的资金保障是用于完成某一项工作、某一件“事”的,而不是简单地安排“钱”,采购人不能用“打酱油”钱来买“醋”;还有就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

同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实施项目论证制度,凡项目支出一律要有专家论证意见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否则项目支出审核不予通过。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采购人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和为何采购的问题,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二,预算内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财政收回。

政府采购实际支付额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差额,按资金来源比例分配,预算内节余资金由财政收回。

这项规定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为财政留下了“真金白银”,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规模采购的优势,切实发挥出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促使采购人在年初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年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确保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形成预算单位事权和财权的初步分离。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服务体现在事情的执行与落实,而不是资金的到账。

第三,不实施采购的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一律收回。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年度未执行的及未执行完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
收回。

在原来的模式下,预算单位往往在年初通过虚报政府采购项目,先套取一块资金,当年视情况使用,不能使用或未用完的就结转下年,这样年年结转下来。

一方面大量闲置资金的出现,无法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年年结转,不仅造成账务处理上的不清晰,而且也不符合财政审计的相关规定。

这一规定彻底切断了预算单位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的渠道,根据采购单位履行职责、职能的要求,准确、恰当地确定其采购需求,保障采购人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剔除多余的、不必要的采购,以节省政府开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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