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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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

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8-17鲁财预〔2007〕41号省直各部门: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明确采购当事人的工作职责,促进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2007〕105号)等有关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下面是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当事人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下同)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颁布的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即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属于通用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级采购单位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部门专用项目或有特殊需求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中,省级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省级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

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省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一)基本支出预算。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

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

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一、表二),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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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及资金专户设置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与核算政府采购资金。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支出是财政预算总支出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先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再由省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审核编制,提报采购办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

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本年度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独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填制(附表一、二)上报财政主管业务处审核。

(二)省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在经省人大批准正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填制(附表一、二),经省财政厅主管厅长批准后,报送采购办。

在采购预算中,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要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报综合计划处审核批准。

在采购预算中,用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省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三)采购办根据省财政厅各业务处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要及时办理追加政府采购计划,报送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特殊情况随发生随办理。

(一)省财政厅各业务处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同各部门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填制《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三),抄送采购办。

(二)采购办根据各业务处填制的季度采购计划申请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报经省财政厅主管厅长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包括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中心,下同)组织采购。

(三)省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要根据采购办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对于涉及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催交。

资金到户后,采购办将向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和采购单位出具《省级政府采购收款确认书》予以确认。

对于资金未到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实施采购。

(四)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办根据采购中心提供的验收结算书及有关附件,按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直接与供货商办理结算手续。

同时,向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和采购单位出具《省级政府采购转账通知书》,作为业务处和采购单位记账凭证。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决算
省财政厅各业务处要在部署年度部门财务决算的同时,部署年度政府采购决算。

各部门要认真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填制《省级政府采购决算表》(附表四)、《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五),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同上报财政业务主管处审核;省财政厅业务处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说明,报采购办。

采购办汇总省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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