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现就建立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渝人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汇聚继续教育教学资源,提升施教机构的整体质量,市人事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建设一批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依法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
第四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教学应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突出专业技术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为教学重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渝教基[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07〕3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我委于1990年起,在全市实行了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市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学前教育的管理,使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我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拟定了《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对学龄前儿童实施集体保育和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的幼儿园(班)、学前班、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教育部门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集体办(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民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其他部门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均必须登记注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人社〔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

各 区 县 (自 治 县 )教 委 。 北 部 新
《 国务 院办 公厅 转 发教 育部 等部 门 府 发 [ 2 0 1 4]2 8 号 )等 文件 精神 , 意见 》 ( 国 办发 [ 2 0 1 2]2 g - )、
育免 费师 范生 定 向培 养 计划 ,为全 “ 师德 好 、业 务精 、留得 住 、有 专
校 、教 师 、学 生评 价标 准及 综合 素 作 。鼓 励 和 支持探 索 区域 内师 资培 “ 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与发展研究中
质评 价 办法 。支持 建设 长三 角 地区 训机 构 的合作 与 资源 优化 ,加 大互 心” ,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 , 终 身学 习资源库 ,促 进 高等 教 育学 派 教师 交换 任 教 、互 派干 部交 流挂 加 强战略规划设计和合作发展项 目等
区 、 万 盛 经 开 区 教 育 局 ,人 力 社 保 关 于 完 善 和 推 进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我市 决定从 2 0 1 4 年 起 ,实施 学 前教
局 、编 办 、财 政 局 :
为切 实 加强 我 市 幼儿 园 师资 队 《 教育 部 中央 编办 财政 部 人力 资源 市各级 政府 举 办 的幼儿 园培 养一 批
1 . 支持建立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
高 校 、行 业企 业 、科研 院所 、地方 高校 图书 馆联 盟 ,实 施 图书 资料共 发 展 协调 机制 。支持三 省 一市定 期
政府 以及 有关单 位 深度 合作 ,形成 享 。鼓 励 和 支持 高校 重点 实验 室和 研究 长三 角地 区教 育协 作 与发展 工 协 同创新 的有效 机 制 ,推进 若干 高 大 型仪 器 设施 区域 内跨 省 市共 享 ,
长 ” 的专 科层 次幼 儿教 师 。为做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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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渝教人[2010]7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渝教人〔2010〕7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人力社保局、编办、财政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现将《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79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