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
樊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辽10民终1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鹏杨墅张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某;孔某【当事人】樊某孔某【当事人-个人】樊某孔某【代理律师/律所】张连孚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连孚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连孚【代理律所】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债务及分担问题,被上诉人孔某在一审诉状中自述二人车祸受伤住院医疗费均是其父母支付,三名证人虽就借款事实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直接借款给夫妻二人,一审法院仅以证人证言认定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9 01:09:28樊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7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辉,灯塔市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孚,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樊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辉,被上诉人孔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樊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共同债务内容”,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债务;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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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13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国红倪安熊元伦【审理法官】刘国红倪安熊元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某某;赵某某【当事人】彭某某赵某某【当事人-个人】彭某某赵某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3 03:19:0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铁峰与张红系夫妻关系。
李铁峰系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27日,李铁峰将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由原来的股东李铁峰、张金胜变更为韩平、顾砚智。
2017年6月1日,李铁峰又将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李铁峰、韩平、顾砚智。
李铁峰与张红向吴祥汉借款,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借款200万元,2017年7月25日借款250万元,2018年2月1日借款1400万元,共借款18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8年5月21日,吴祥汉起诉李铁峰、张红、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作出(2018)辽108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由李铁峰、张红、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吴祥汉借款本金1850万元,并自2018年4月份起按月利率2分承担利息。
(2018)辽108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韩平、顾砚智发现本院执行局执行了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的资产,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韩平、顾砚智原来诉讼请求为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经释明该调解书没有第二项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中灯塔市金磊石灰石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六、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居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因此这两种裁判都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等相关方面。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的裁决,即法院不对此类案件做出实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若干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当事人有诉讼权;2.当事人有诉讼利益;3.有明确的被告;4.诉讼请求与请求的事实、理由相符;5.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如果一案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案件明确不能受理的情况,如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已经确定、终局且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和法律适用有确定的认定的民事判决、裁定,等。
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发现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法成立或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职权范围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起诉做出的处理决定。
驳回起诉是一种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能解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避免相应的实质审理过程。
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方面,《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的规定:1.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没有受理行政诉讼的资格的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3.已经生效的同一行政行为,并已经依法适当公告的申请人提起的诉讼;4.经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5.离职、辞职、退休等而请求恢复原工作或原职务的,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属于法院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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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
小编希望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很多人对于法院判决的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这种判决结果会觉得非常的差异,因为在有些眼中,法院要么就是判离,要么就是不判离的这两种结果。
但实际上有可能这种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由夫妻两个人以外的第三方人提出来的,这样的话,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这种判决结果就合情合理。
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
1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