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content}。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有偿补课界定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处理原则1、预防为主:建章立制,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增强广大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

2、规范执纪:统一处理尺度和处理程序,实现对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3、严肃纪律:对极少数藐视纪律、顶风违纪、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4、强化震慑: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

第五条处理措施1、对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2、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家长告知情况,并根据家长意愿进行妥善处理。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4、对知情不报、包庇纵容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领导、教师,应当从重处理。

5、对拒绝参加有偿补课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实施与监督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等机制。

2、学校应当承担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工作责任不落实者,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处理。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签字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签字版)

XXX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1、擅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参与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3、为他人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补课行为。

第三条在职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是一种严重侵害学校教育秩序的行为,严重损害学生
的权益,影响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保护学生的合
法权益,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首先,对于发现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属实,学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教师相应的处理。

一般来说,教师有偿补课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工资降低、停职或开除等。

其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

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学生干部、家长代表等多种形式,对教师
的课堂教学和作业布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偿补课行为。

另外,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

学校可以通过课堂宣传、校园广播、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有偿补课的危
害性,教育他们要拒绝参与有偿补课,坚决抵制不良风气。

最后,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严格
管理。

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抽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教师有偿
补课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教育规定的行为,必
须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监
督机制,遏制有偿补课行为的蔓延,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
教育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明确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初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终止有偿补课活动。

2. 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一定比例,以免过重处罚。

3. 组织调整: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进行组织调整,如调离原任教职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或学校。

4. 解聘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聘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做法需依法依规进行,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需要合理权衡教师的违规情节和教育惩戒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第 1 页共 1 页。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教育行业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
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
教育部门和学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
行为。

首先,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教育部门一般要求学校
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学校可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教师不得在
校内或者校外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学校
也可以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的发生。

其次,教育部门还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教育培训。

通过开展各
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其教学能力和信心,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

教师在参加培训时也会深入学习有关政策
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除此之外,教育部门还会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

对于发现有偿补课
行为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教师,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举报,教育
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此举既可以有效打击有偿
补课行为,也可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建立管
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建立举报投诉机制等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
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的正
常秩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总字数:247字】。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
禁止
教育部关于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
偿补课的通知》,明确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
补课活动。

一、禁止内容
1.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有偿补课。

2.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
信息。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违规处理
1.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2.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管,确保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杜绝有偿补课现象。

3. 广大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持续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教育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以上就是关于教育部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家长和教师能够认真遵守,共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
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民办学校有以
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