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土地使用权出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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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相关问题。

在背景介绍中,介绍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现状。

在首先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然后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可行性,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进行了分析。

结合政策推动与应对措施,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具体操作过程和效果。

在总结了关键观点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为相关领域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探索、思考、模式、实践、可行性分析、风险、挑战、政策推动、应对措施、案例分析、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或由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投入入股企业的行为。

这一做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已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城市土地的国有使用权确立了不同的制度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利用的不断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成为了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估值不确定性、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有必要深入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模式和实践,分析其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推动和应对措施,以促进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政府可以通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向企业或项目方提供土地资源,以实现资产注入。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项目投资中的资金压力,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

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如何处理?

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如何处理?

全球视野本土智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甲是乙公司股东,甲用一块出让取得的2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100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过户至乙公司,但在2015年甲公司以这块土地作抵押,在银行贷款10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至2016年12月31日甲未能将土地过户至乙公司。

乙公司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甲在6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如果甲未能在6个月内涤除抵押权,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追债指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设立权利负担主要是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

租赁权是承租人根椐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使其负担一定的物权,如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担保物权,一般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完成的,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未解除的,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相关问题。

在背景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现状以及入股的实践探索,同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接着探讨了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在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促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我国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探索,思考,现状分析,实践探索,比较分析,问题与挑战,未来发展趋势,可行性分析,政策建议,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单位,或者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出让给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单位,并以确定在股份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做法在推动国有资本和土地资源更好结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2 研究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当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在于:这一制度改革能够调动民间资本,促进土地市场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城市化进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闲置、农民收入低下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这一改革举措有助于完善国民经济体制,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推动现代农业和城市建设。

由此可见,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 正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现状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投入或转让,以获取项目股份或收益。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流程 (2)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流程 (2)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流程1. 背景介绍作价出资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方,并以这个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支付。

2. 流程概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确定土地估价机构2.进行土地估价3.确定出资额度4.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5.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内容。

3. 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在进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一个权威的土地估价机构,以保证土地估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选择合适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合作。

通过与估价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费用标准等事项。

4. 进行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是出资流程的核心环节之一。

土地估价机构会根据市场价格、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估价。

土地估价的结果将成为后续确定出资额度和协商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5. 确定出资额度根据土地估价的结果以及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出资的具体金额。

出资额度一般与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相当,可以是全额或是部分出资。

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确定出资额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等。

6. 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在确定出资额度后,双方需要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资金额和付款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约定•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协议的编制应遵循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7. 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旦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达成,并且出资相关款项准备就绪,双方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出资方将出资款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转让方。

2.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手续等。

3.流程完成后,出资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新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后转让股权案例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后转让股权案例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后转让股权案例案例: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后转让股权背景:小明是一位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拥有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

小明希望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他与该公司达成了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并获得了公司的股权作为补偿。

步骤:1. 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小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首先需要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他们可以请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小明能够获得的股权比例。

2.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一旦确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小明获得的股权比例,小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规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期限、转让价款等具体事项。

协议还应明确规定小明获得的股权比例、股东权益和股东权责等内容。

3. 股权转让手续:一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生效,小明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房地产开发公司。

这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包括在合适的地方进行公示、备案登记等程序。

转让股权的手续费用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都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和会计师。

4. 股权转让后的权益:一旦股权转让完成,小明将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他可以按照股权比例获得公司的利润和分红,并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5. 股权转让的后续事宜: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小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确保相关的权益转移和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同时,他们还需要继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如有需要,他们也可以在未来再次转让股权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

结论:土地使用权入股后转让股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适用于土地所有者希望将土地价值转化为股权的情况。

在进行转让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协议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手续办理,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根据需要进行后续的合作或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土地市场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是非常常见的,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一、出资或入股方式1.出售土地使用权,取得资金后再进行出资或入股;2.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价值的一部分,用以进行出资或入股。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即土地所有权单位)与被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同样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关商业合作。

在出资或入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或股权协议明确相关权益。

三、实施过程1.确定资产价值。

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或评估。

2.签订合同或股权协议。

制定准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风险和回报。

3.准备必要的材料。

如土地使用权证、资金凭证等。

4.确认土地使用期限。

1.盈利周期可以加快。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的,如果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进行改善、处理或经营,可以提高土地的价值,加快盈利周期。

2.补充资金来源。

对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来说,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继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合作机会增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

1.政策风险。

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土地所有者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需求、规模、价格和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回报率下降。

3.经营风险。

经营管理、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方面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

4.合作方风险。

选择合作方时,可能会遇到不良合作方,或者有合作方经营管理不善、欠缺信誉、违法犯罪等问题,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六、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这种方式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国有资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作价出资或入股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背景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需要深入探索和思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话题逐渐升温,有必要先来探讨一下这种方式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所拥有和控制的资源。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由政府出让给各类开发商和企业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则会将国家的资源变为资本,进而可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配置和运作,增加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有效提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激发市场的活力,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在过去,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垄断,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较低以及一些土地资源的浪费。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将土地资源变为资本,并且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买卖和交易,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护国家利益,也可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促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多弊端,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

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逐步推动土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另一种是政府以国有资产入股。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案例和经验。

在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开发过程中,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规划和开发,引入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运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随着中国国家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和价值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大多是以出让金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快速的为政府融资,但也存在着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引导企业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通过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资金链的优化和扩大,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这种方式也能够为企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和产业链的整合。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土地价格的合理确定和保障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因为土地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价格的确定和保障需要政府进行综合考量和监管,避免出现因土地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投资风险和争议。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直接影响着土地资源的最终利用和增值,需要政府进行更加合理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土地资源流转环境。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出发,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逐步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利用和增值的机制和体系。

政府需要加大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力度,明确土地的使用要求和转让条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能力,制定科学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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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70):土地使用权出资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鸿路钢构: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直接过户到公司名下(一)直接过户不影响个人增资行为的合规性1、2003 年 6 月商晓波用于对安徽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增资的土地使用权,系商晓波于有限公司成立以前,以个人名义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受让取得。

2、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由转让方(管委会)负责办理,并于 2002 年11 月30 日前办结。

商晓波按约支付土地转让金后,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证办妥。

2003 年 3 月,因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商晓波拟将该土地资产作价增资投入到有限公司,为支持企业发展,简化办证程序,经管委会协调,长丰县土地管理局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有限公司名下。

3、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 319.5 万元,均由商晓波个人向管委会支付,不存在有限公司向管委会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情形。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转让金的支付凭证以及与本次增资有关的工商登记资料;管委会、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已分别就上述情况出具《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情况属实。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1、上述土地使用权,系商晓波以个人名义同管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管委会受让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商晓波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己方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方管委会应当负责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商晓波所受让的上述土地,系管委会征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商晓波受让上述土地拟用于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规划,其在同转让方管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在 2003 年3月之前已具备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3、鉴于转让方管委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商晓波办妥土地使用权证,而商晓波受让上述土地的目的本身即为用于开办企业,故在所办企业已经注册成立的情况下,商晓波拟将该土地使用权以增资方式投入企业,并经转让方管委会协调土地管理部门,在增资前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至企业名下,以减少办证环节。

长丰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简化办证程序,同意直接将该两宗土地使用权登记至有限公司名下。

据此,有限公司最终取得了该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长丰县土地管理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该项土地登记行为,符合当时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该项登记发证行为合法有效。

4、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在增资前虽已办至有限公司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全部系由商晓波个人支付,有限公司未向管委会或商晓波支付过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任何费用;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取得,并非基于其直接受让行为而是基于商晓波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其进行增资的行为。

因此,该等情形不影响本次增资行为的合规性。

(二)关于“商晓波以个人名义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商晓波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是否合法;在土地出让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上述土地价格由出让时的 3.75 万元/亩升值 12.62 万元/亩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核查意见1、关于商晓波以个人名义取得国有工业用地合规性的核查意见①《土地管理法》(1998 年第一次修订)第 9 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商晓波以个人名义取得国有工业用地符合当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2、关于商晓波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合法性的核查意见①商晓波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时,其已同转让方管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约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已将土地交付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同约定的转让方负责办证期限业已届至;②转让方管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商晓波个人名下,后因商晓波拟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增资,管委会协调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将权证办至发行人名下;③除转让方管委会外,上述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任何权利人无涉,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权属纠纷。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①商晓波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出资方式,符合当时的《公司法》第 24 条的规定;②商晓波用于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③商晓波已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己方义务,转让方亦已将土地实际交付使用,其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④商晓波从管委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未以其个人名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即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土地使用权证已直接办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律师认为,商晓波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行为,系特殊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由于长丰县土地管理局已直接向发行人发证,故商晓波未领取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不影响其以出资方式向发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效力。

(三)关于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核查意见1、商晓波以 2002 年4 月、7 月先后两次取得的计 85.2 亩土地使用权(含公摊面积)用于本次增资,其取得成本为 319.5 万元,而评估基准日 2003 年 6 月1 日其评估价值 1,004万元,评估增值 684.5 万元,增值率 214.24%。

评估增值的根本原因是:商晓波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成本是合肥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当地政府按按该宗地的地“生地”价格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标准确定的转让价格计价,而增资时是按其公允市场价格作价认缴出资的。

通常,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的公允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土地出让金是按土地出让时的市场价格的一定优惠幅度确定的,国家规定一般不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的 40%,且当地政府在具体执行时均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情况在此基础上再给予土地使用者一定优惠,同时土地使用者在受让“生地”后,还需有一定后续投入,对土地进行“五通一平”工作,使之达到建设用地条件,因此土地出让金一般较低。

商晓波在取得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后,又个人投入一定资金,将该土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等“五通一平” 工作,在评估基准日 2003 年 6 月 1 日前已达到项目建设用地条件,即属于通常所讲的“熟地”。

2、土地评估机构在该两宗土地被用于增资时是按其公允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的。

根据合肥振华地价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师对该宗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分别评估,然后将两种方法的土地评估单价的平均价作为待估宗地地价。

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待估土地地价为 210.01 元/平方米,用成本逼近法评估的待估土地地价为 168.69 元/平方米,则用两种评估方法的估价结果平均值 189.35 元/平方米作为该宗土地评估单价,按其土地总面积 53,000.00 平方米,则该宗土地评估总价为1,004 万元。

3、发行人聘请了具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安徽中安”)对合肥振华地价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振华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复核,安徽中安于 2010 年4月 21 日出具了《复核意见报告书》【(2010)皖中安核字第 005 号】。

该报告书主要意见如下:“①振华土地估价报告采用的估价方法是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该估价报告对估价方法选取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描述。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此类工业用地适用上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我公司认为该估价报告的估价技术路线明确,选用方法合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数参照合肥市四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214 元/平方米进行评估可行。

②振华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单价为 189.35 元/平方米,总价为 1004 万元。

我公司在每种估价方法的估价结果进行客观分析,并对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差异程度进行比较后认为,两种方法的估价结果正常,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方法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估价报告估价结果客观,符合估价基准日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合肥市公布的 2003 年合肥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合肥市最低级别 IV 类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 214 元/平方米。

根据合肥市土地管理局 1997 年7 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技术报告》,用成本法计算的合肥市最低级别工业用地成本费为150 元/平方米左右。

该宗用地虽然位于长丰县,但紧邻合肥市区,与合肥市区辖区庐阳产业园仅一路之隔。

目前与该宗用地位置紧邻的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为Ⅱ级工业用地,根据2009 年合肥市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图(国土资源部网站),合肥市Ⅱ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319 元/平方米(21.27 万元/亩)。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商晓波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其经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对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且评估方法及估值参数使用合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公允,没有导致出资不实情形。

【第二次反馈:关于商晓波 2003 年6 月用于增资的土地已于 2003 年3 月办证至有限公司名下,商晓波以该土地使用权对有限公司增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

】商晓波用于增资的土地,虽然在本次增资之前即已办证至有限公司名下,但本所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并未改变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不影响商晓波在增资时点上对该土地的处置权,不会导致出现有限公司以公司自有资产进行增资的情形,因此,此情形不会产生出资不实的后果,不影响商晓波本次出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所依据的是商晓波的增资行为,而并非公司自身的民事行为。

1、有限公司未就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其他任何权利人之间签订并履行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性文件,包括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出资合同、租赁合同等;亦未就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向其他任何权利人支付过对价;2、有限公司亦未通过划拨、继承、接收赠与等形式,从其他权利人处无偿取得该土地使用权;3、根据商晓波与双凤工业区管委会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的约定,自商晓波按约定进度支付完转让价款之日起,转让方双凤工业区即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实际已转属商晓波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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