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2024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引言:随着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2024年起,我国将推行全新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制度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以期达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
一、制度目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全面监管、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减少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内容:1.明确责任主体: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主体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
他们在食品和药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责任。
2.完善责任制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和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安全追溯结果。
3.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量,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
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罚款力度和追责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永久禁止经营。
4.加强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实施措施:1.法律法规制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同时,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确保责任追究的顺利进行。
2.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售药和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防止存在的风险。
3.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罚款和追责力度要加大。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公示,曝光其不良行为。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事故。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追究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2. 分级负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的层级进行。
3. 公平公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内容1. 责任追究对象:(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
2. 责任追究内容:(1)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2. 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3.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认定,对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责任追究的公示。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1为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一、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写清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确保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运输、装卸、陈列和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食品应与有害物品分开运输、存放。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同时设置标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销售人员应当穿着隔离衣,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二、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
经营场所所在位置适合从事食品经营,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隔断,并保持卫生整洁;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我单位从事经营,整个经营过程分?个环节。
分别是:(例子)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对食品进行查验。
202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模板三篇)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堂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食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校长负领导责任。
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主管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学校食品安全发生较大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三)、食堂办公室主任是食堂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食堂食品安全发生事故,都负有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楼层经理是所负责楼层的全面负责人,本楼层发生各类事故,都负有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业主及员工是直接进行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的人员,本业户经营范围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都要负完全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
如果是食品原料本身的问题,由业主负责查找销售人员,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六)、如果是人为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并追究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为切实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在伙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特订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如下:一、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机关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文件精神,组织员工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备齐各功能用房,配全相关设施,并将设施的管理、使用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其作用。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戴工作帽、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戒指和手链,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四、各卫生区域、各库房、各加工操作间、各硬件设施等的卫生责任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打扫、擦抹,及时清理杂物等。
五、严把采购、储存食品卫生关。
杜绝采购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蔬菜等,杜绝用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编号:SY-AQ-04117(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food and drug safety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其负有按照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药品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并负有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整改的责任。
2.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其负有按照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药品经营,确保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可靠,并负有对药品质量问题的反馈和处理的责任。
3. 对于药品监管部门,其负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负有组织开展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责任。
4. 对于药品医疗机构,其负有按照规定要求合理使用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并负有对用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的责任。
5. 对于药品研究、学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其负有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开展药品研究和评价工作,对研究结果和评价结论负责,并负有对不符合科学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责任。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研究、
学术机构和专业人员等各方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关于江口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江口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江口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必定责任追究,按照事权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二、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二)未督促、检查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三)未执行县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或组织措施的;(四)未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五)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造成事故扩大的;(七)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改正,或阻挠行政过错追究的;(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屡次发生同类型行政过错的;(四)因行政过错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机关、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有陈述、申辩权;对处分有异议的,有权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江口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二0一O年三月六日。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等环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三、责任主体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员工对本岗位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责任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3)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部门负责人职责:(1)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2)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3)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员工职责:(1)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2)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3)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五、责任追究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食品安全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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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
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
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
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
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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