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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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挪用;(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参保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四)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信息公开;(五)负责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基金财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监督;(二)业务管理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三)审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监督;(四)信息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公开。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财政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及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缴费情况,确保基金筹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疾病、生育等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三)经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标准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标准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医保财务管理,规范医保资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保资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医保财务管理工作。

2. 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医保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

3.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执行、监督等工作。

四、医保资金管理1. 医保资金收支管理(1)医保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医保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要严格执行。

(3)医保资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4)医保资金支出包括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

2. 医保资金核算(1)医保资金核算必须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2)医保资金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3)医保资金核算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3. 医保资金监督(1)医院财务部门对医保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医保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2)医保管理部门对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3)医院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医保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医保费用结算1. 医保费用结算必须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执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医保费用结算应采用电子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3. 医保费用结算后,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凭证。

六、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1.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医保资金收支、核算、监督等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

2. 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密、备份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

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保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预算管理。

医院应科学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明确责任目标,确保预算的贯彻执行。

(三)收支两条线。

医院应实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四)内部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公开透明。

医院应加强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组织架构(一)医院应设立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保财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医院财务部门是医保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收支核算、预算编制、内部控制等工作。

(三)医院医保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医保基金的审核工作。

(四)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一)医院应根据医保政策、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编制年度医保基金预算。

(二)医院应确保医保基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明确责任目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医院应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如需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医保基金收支管理(一)医院应实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二)医院应设立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实现医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医院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医保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

(四)医院应加强医保费用审核,防止违规收费、过度治疗等现象。

(五)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内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

(四)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审核、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费用合规、准确。

(三)编制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分析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医疗保险财务审计工作。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医院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人员信息管理、费用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二)建立参保人员信息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审核参保人员报销材料,确保费用合规。

(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工作。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有效。

(三)医疗费用合理、合规。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程序:(一)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二)医保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报销。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费用进行核算,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费用报销审批制度。

医保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医疗保险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2. 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

3. 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4. 严谨细致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财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由我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方式:1. 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 政府补助:根据国家政策,政府给予医疗保险基金适当补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程序:1.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部门予以登记、汇总。

2.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部门予以登记、汇总。

3. 财务部门根据筹集情况,编制基金筹集报表,报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4.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基金筹集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由我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

3. 参保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

4. 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程序:1. 参保人员就医后,将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予以支付。

医保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算、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至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二)政府补贴应及时拨付至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三)其他合法收入应及时入账。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收入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用;(三)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应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按规定比例报销;(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三)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四)其他合法支出,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支出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结算原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尽快结算;(二)准确结算原则:结算结果应准确无误;(三)公开结算原则:结算结果应公开透明。

医疗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款专用:医疗保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安全高效: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分别设立账户,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当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举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挪用、侵占医疗保险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包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结算、审计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逐级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依法予以执行。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收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补贴收入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获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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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2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

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

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

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世界很大,风景很美;人生苦短,不要让自己在阴影里蜷缩和爬行。

应该淡然镇定,用心灵的阳光驱散迷雾,走出阴影,微笑而行,勇敢地走出自己人生的风景!人们在成长与成功的路途中,往往由于心理的阴影,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可能会因生活的不顺畅怨天尤人,烦恼重重,精神萎靡不振,人生黯淡无光;有人可能会在逆境中顽强的拼搏和成长,历练出若谷的胸怀,搏取到骄人的成就。

只有在磨难中成长和成功的人们,才更懂得生活,才更能体味出世态的炎凉甘苦,才更能闯出精彩的人生。

阴影是人生的一部分。

在人生的阳光背后,有阴影不一定都是坏事。

我们应该感激伤害过自己的人,是他们让你的人生与众不同;感激为难你的人,是他们磨炼了你的心志;感激绊倒你的人,是他们强化了你的双腿;感激欺骗你的人,是他们增强了你的智慧;感激蔑视你的人,是他们警醒了你的自尊;感激遗弃你的人,是他们教会了你该独立。

人生若要走向成功,有好多的阴影需要消除。

必须消除自卑的阴影:自卑,是人生的一大阴影。

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自己。

不要总把注意力始终停留在自己的短处上,你停留的时间越长,自卑心就越重,灰色的阴影就越多、越浓。

必须消除受挫的阴影:真正的强者,不但要学会在顺境中稳步前行,更重要的是学会消除逆境中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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