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资产后勤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定,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周转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装修和家具电器配置,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时核拨周转房专项经费。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当年度新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周转房安排方法:1.集中安排。
资产后勤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
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资产后勤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可申请小三房及以下房源,单身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两房及以下房源;两位单身人员可自由组合,向学校申请合租小三房房源,但合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交人。
当周转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
厦门大学第五批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安排

厦门大学第五批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安排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将各联合相关单位集中办理五缘公寓引进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具体安排如下:时间:2011年10月25日、26日、27日三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地点: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二楼多功能厅购房手续办理须知一、办理购房手续1.购房人持购房介绍信(现场领取)、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购房手续包括换取房号单、缴交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
2.委托办理购房手续的应出具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场。
二、办理顺序1. 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到选房窗口向住宅办工作人员领取房号单。
2. 到缴款窗口计算并缴交首付款(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
3. 将银行开具的进账单(转账单)到开票窗口交给住宅办财务室工作人员开具购房发票。
4. 到合同签订窗口打印签订购房合同。
5. 需要提取公积金做首付的,凭合同到公积金中心转首付,再将转账凭证带回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6. 分期付款的申请户签订合同起120天内交清全额房款。
7. 贷款付款的申请户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号单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贷款。
(具体贷款条件、材料和注意事项见下文)三、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现场只刷建行卡,不接受现金缴付,申请户应事先将应缴款项存入本人名下的建行卡,持建行卡现场刷卡缴付房款。
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余款应在120日内缴清。
3、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程序为:(1)按应缴首付款-可抵付住房公积金金额(根据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单上可支取数,取整数至百位数)缴交购房款;(2)签订购房合同;(3)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凭购房合同、房号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到国土局办事大厅(松柏大厦三楼)办理公积金转首付申请;(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可提前向公积金中心或学校财务处领取,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厦房住保〔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现予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售原则(一)人才住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正文:----------------------------------------------------------------------------------------------------------------------------------------------------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1999年8月5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一)测算参数1、住房单价:(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20年。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二)测算原则: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三)测算公式: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四)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房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厦门大学,由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学院”)使用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
机关部处和其他直属单位等非教学科研机构使用学校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条学校公房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使用学校公房应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设在各学院内的校级教学公共平台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教务部门再根据该平台开放程度和开放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按照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标准暂定为1元/月·平方米,每学年按12个月计算。
该标准今后可视学校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多个学院及有关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与该栋建筑物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学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提供的数据统一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经费(除“985工程”、“211工程”专项经费外)扣缴。
第六条资产后勤处是代表学校施行公房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和执行公房管理的宏观政策以及宏观调控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房总量;2、建立健全校、院二级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科学手段加强学校公房规范管理;3、测算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经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核实后,及时向校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4、检查、监督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学校公房使用情况,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七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分配,做好本单位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草案)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修改稿)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共493套,其中北村62套,西村A1、A2、A3栋楼270套,西村B栋楼161套,除校长留房60套供引进人才购买外,其余的按照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出售。
一、《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二、《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户与引进人才售房方案》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大综[2005]4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对象按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回迁住户。
二、售房房源1.西村A1栋楼3~17层、A2栋楼3~17层;2.西村A3栋楼的全部2房2厅、5~10层的3房2厅;3.北村3号楼203室(约92平方米)和204室(约83平方米)。
三、售房办法1.计分办法回迁户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之日2005年4月29日。
(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
(5)购房人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
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须与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购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
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2.选房办法(1)购房者依本人所得分数,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
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先退拆迁房者、离休干部、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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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
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厦府〔1999 〕综094 号)和《厦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厦大人〔2002 〕4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地解
决引进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经校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具体
办法如下:
、实施对象
本办法颁发之后新进的全职人员。
在厦门市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
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房
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进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形式
1、博士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采
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购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
务变动而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补贴。
因上述标准已包含优惠条件在内,所以今后不再因本人职
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
2、其他人员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发放补贴期限内如果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
职务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1、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特聘教授住房货币
化补贴实行个别面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数
额。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
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3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
化补贴,每月11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5万元。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
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0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8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2.5 万
元。
4、博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购买商品房
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7 万元。
若不购房,按
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
博士(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同时享受引进高
层次人才安家费2 万元。
5、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
月4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6、硕士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月3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7、般职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
发放,每月3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四、新进高层次人才如属双职工的,涉及住房货币化分配问
题的均参照厦门市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建档制度。
1 、新进人才须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
补贴申请表” ,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人事处审批,报校
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2、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
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书。
在校服务期限未满10 年的,须按协议
书的约定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违约者还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3、在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新进人才因各种
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化补贴从
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大学
二OO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