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承担的若干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法律适用、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外,诉讼费用的承担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定,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种类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审理费、调查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诉讼各方承担,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摊。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申请书时,必须缴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根据争议金额来确定,通常为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审理费: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开庭费、送达费、保全费、调解费等。
审理费的数额根据具体的行为和程序来确定。
3. 调查鉴定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例如,对证据进行鉴定、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等。
4. 律师代理费:是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时,需要支付给律师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二、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是“败诉方负担”。
即根据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原则的存在,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法权益的维护,减少恶意起诉等不当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胜诉的,有权向败诉方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中部分胜诉的,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也要负担部分费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全部败诉的,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特殊情况和分摊原则尽管“败诉方负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费用的分摊。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特殊处理:1. 一方提起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代理方案(3)

民事案件代理方案(3)民事案件代理方案(二)设计接待模式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
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
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先看后听再问”的接待模式。
就是除了极其简单的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时就提出解决方案外,提倡采取先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当事人认为并不重要但律师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避开当事人的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考。
当对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可以很从容地询问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一些观点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的业务功底很深。
实践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时无法回答,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三)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有效引导作为律师,固然应当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与律师谈话时都有一种期待,就是他的话音落地,不论他谈论的是什么问题、复杂与否,他都希望律师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他还会仅凭律师一时的回答评判律师的水平。
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
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接待方式,律师都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或者时间。
为了使律师有一个充分思考时间,就要在当事人陈述和律师自己思考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
律师如果只是跟着当事人的叙述听,他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的谈话有条有理并保证正确。
所以,除了使用上面说的“先看后听再问”模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外,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迅速、简洁的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说出来。
承担律师费约定条款

承担律师费约定条款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明确双方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律师费用应由哪一方来承担。
下面是关于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条款的一个参考内容:1. 律师费用的定义律师费用是指当一方诉诸法律程序时,需要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包括起草法律文件、参与庭审、调查取证等相关费用。
本约定中所指的律师费用仅限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2. 当事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责任(1)当事方承担自身处于有利地位时产生的律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2)当事方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方产生的律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诉讼代理费用、调查费用等;(3)当事方承担在离婚、继承和遗产分配等特殊案件中诉讼的律师费用,由当事方自行承担;(4)当事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3. 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1)律师费用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包括时间费用、劳务费用、行销费用等;(2)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4. 案件胜诉或和解的影响(1)如果某一方在诉讼中获得胜诉,败诉方应承担对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2)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各自的律师费用。
5. 双方合理预防纠纷的义务(1)双方应当积极、合理地采取措施预防发生纠纷,减少律师费用的产生;(2)如果一方由于违反合同约定而使得另一方发生律师费用,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条款的参考内容。
在实际合同起草中,根据具体的业务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保留与律师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民事诉讼执行委托代理合同7篇

民事诉讼执行委托代理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因民事诉讼案件需要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特此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以下案件中的执行阶段代理人:[具体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
代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证据收集、参与听证、和解协商、执行异议、执行款物的收取等。
二、代理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所涉案件执行终结之日止。
若案件出现延期等情形,代理期限相应顺延。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执行代理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按阶段支付费用。
在案件的不同阶段,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发票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四、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2)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案情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3)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乙方应勤勉尽责,依法处理委托事务;(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及时沟通案件情况;(4)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立法建议书范本

《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 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 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 48 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 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26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 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0 年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 具体意见
》的通知
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 上可作为损失。”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相关观点汇总)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2011年05月25日07:07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
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09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 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 定。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 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一、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1、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 诉讼行为。
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收案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调查和收集证据 代理起诉和应诉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出庭准备 参与法庭调查 参与法庭辩论 参与调解、和解 休庭后的工作
(一)收 案
1、收案的含义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 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除 了必须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外,从其自身性质来看, 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打官司时,可让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打官司时,律师费可由被告承担的若干情形打官司(民事诉讼)时,有的原告可能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败诉的对方(被告、第三人)承担。
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法院认为,除非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的诉讼活动,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该费用与被告实施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司法机关(或/和仲裁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具体列举和分析如下: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审判部门所认可。
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逐渐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重视,人们也开始对这一“习惯做法”的法律依据产生了怀疑。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案例:如1998年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诉讼所支出代理费的请求系合理,并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法学理论界与审判实践部门对此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承担说”)。
理由是:败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
如果在审判实践中一味对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香港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堂费、律师代理费、补偿费,这三笔费用大体上均按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决定其支付主体。
而传统观点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委托承担说”)。
理由是: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法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是违法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不予处理说”)。
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
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这是确定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诉讼案件受理费承担的法律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费承担作出正确的处理。
笔者以为,上述三种观点,虽有各自的道理,但前二种观点过于绝对,第三种观点又过于中庸。
“败诉承担说”的缺陷在于:1、在某些债务或经济合同纠纷中,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不影响其胜诉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将有失公平。
同时,在此类案件的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一般是碍于履行义务有困难,其对债务的本身履行也存在问题,原告即使胜诉了,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判决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也失去了实质上的意义。
2、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
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所谓的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
3、在部分败诉的案件中,律师代理费的确定和计算有一定难度,具有不可操作性。
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两笔货款,一笔金额为3.3万元,另一笔为1.6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求的第一笔,驳回第二笔。
这类案件的代理费如何确定支付主体?是否亦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的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果确定按比例承担,一方面计算比较繁琐,另一方面,部分败诉的一方在一定意义上又是部分胜诉的一方,对其胜诉的那一部分,也具有同样的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自己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中的一定比例。
这种相互支付,相互承担责任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4、由于各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不同,加之我国目前律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有按协议收费的、有按标的提成的、有法律顾问单位优惠收费的,等等。
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同的律师手中,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尽相同的。
这一现象造成在个案上,尤其是部分败诉的案件中,如果按比例分别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责任是有失公平的。
“委托承担说”的缺陷在于:第一、律师代理费的支出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日益增多,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广泛而频繁,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诉讼活动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协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也属理所当然。
因此,在诉讼中,律师可有可无的观念应予纠正,律师代理费作为一项合理的支出是不容置疑的。
第二、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
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
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予处理说”的缺陷在于:法律往往是滞后的,现实生活不断涌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果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一昧持回避的态度与观点,将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包括立法本身的不断发展,因此,这种观点与做法已不适应们对法制现代化的要求,也不符合立法关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防止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精神。
笔者以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分别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支付主体:一、在合同之诉中,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的内容而定。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事项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
在大多数合同中,很少有就将来引发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它不是案件处理的范围,据此,“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的做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在某些合同中,规定了违约一方承担一切后果、赔偿一切损失或相类似表述的,律师代理费亦只能作为间接的损失,法院在处理时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般亦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律师代理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担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的效力和内容,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
二、在侵权之诉中,权利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为保障其完整、合法的民事权益,而非部分、有限的民事权益,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当视为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侵权之诉中,诉讼的产生往往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换言之,如果没有侵权发生,以被侵权人而言,诉讼就不会发生,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损,因此被侵权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完整的民事权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就应视为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部分而被法律所保护。
代理费的支出与不法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赔偿代理费的基础。
代理费的支出与不法侵权行为之间虽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实质上是一种延伸的损害事实,与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的性质具有相似的一面。
根据民法学“相应因果联系理论”,只须某一法律结果具备,依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国外学说中“危险性关系说”主张,第一项损害(如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支出)构成第二项损害(如人身损害中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支出等)的特别危险时,该第二项损害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赔偿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亦是吸收了该主张的有关理论。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之诉不同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往往是被侵权人无法或难以预料的突如其来的事件,被侵权人限于本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法律知识水平等,不得于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确定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其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
因为,我国目前律师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操作上有容易被钻法律空子。
同一案件即使按司法部的规定,因为收费有一定幅度范围,在不同的律师手中收费金额也可能相差很大。
如果按协议收费,差别将更大。
更有甚者,律师在胜诉后要求当事人增加律师代理费。
因此,在确定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律师代理费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于加重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三、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案件中,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本人获得最大值的利益,而非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也不象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那样明显,如离婚案件中,责任很难正确区分,法官的判决亦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自由心证”,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
当事人为参加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应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而支出的,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诸如侵权之诉中损害事实的范畴。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中,未曾有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其参与诉讼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
律师代理费的性质与此相似,因此,无法由对方承担。
另外,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是不确定的,是一种模糊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责任承担法则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亦按此规则要求该方承担他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这种相互承担对方律师代理费的做法将引起诉讼中的混乱。
应当指出,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法则,是立法的一种趋势,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律师收费制度的完善,以及对律师队伍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管理,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将更加明确、便捷和规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