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业单位到法定机构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和依据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1)一权威报告指出,对现有事业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决定归属。
主要原则包括:一是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快市场化。
对“站错队”的机构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
二是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特点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分别确定为政府直接组织的公立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对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社会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和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
对于那些不必再由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
三是同步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拆分的要拆分。
还有一些机构,虽然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组织,但其本身也基本不具公益性或公益性很弱,该撤销的则要撤销。
四是同步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要对目前一些领域社会事业的部门分割体制进行改革。
原则上,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应归属同一政府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尤其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
(2)文件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体系,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登记机关职责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地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登记申请条件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法定机构和设施,具备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制度。
第五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登记申请书;2. 组织机构及人员结构图;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分.挣明、学历证明及职称证明;4. 事业单位章程;5. 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基本制度;6. 资金来源和用途说明;7. 目录、库存和账务等资金管理的相关材料。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六条登记申请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审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批经审核后,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第九条公示批准的事业单位应当由登记机关在其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发证公示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应当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一条法人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长)、监事会(会长)等。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行使事业单位法人权益,负责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事项、审议管理规定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监事会是事业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等。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https://img.taocdn.com/s3/m/e1231c3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5e.png)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1、'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即是规模化管理某专门行业'事业单位群“的事业单位,对某一层级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统一设定一个主管部门级的事业单位,授予其较宏观的管理职能和较高的干部行政级别,使这种理事会模式得以正常运转。
理事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事业单位监管体制中最基础、也是最经常的行为,它既可看作是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架构的一部分,也是连接政府监管的桥梁。
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已不再仅限于一个咨询协商或监督机构,而应是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应是倾听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维护本单位公益性目标的机构。
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确定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其成员一般采用委任制,由政府审核任命。
行政首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由理事会提名,报政府审核任命。
行政首长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营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采取'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实际借鉴参考了境外普遍采用的政府对法定机构的治理模式,融合了'党管干部“原则的中国国情。
关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理事会是外设于事业单位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其职能主要在于表达公众意见和喜好,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但是很少参与事业单位的实际决策过程。
此种理事会一般可由政府部门人士、行业专家和社会独立人士组成,而理事的人选由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直接指定。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很好,但在实际运作中,理事会将很有可能只是一个摆设,甚至可能成为事业单位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行...。
1、法定机构问答

法定机构试点工作政策问答1.什么是法定机构?答:法定机构是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
2.法定机构有什么特点?答:法定机构一般具有依法设立、职责法定、运作独立、共同治理、公开透明等特点,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3.法定机构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开展法定机构试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为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探索新思路,破解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未来发展等改革难题;有利于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激发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监督机制和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4.法定机构试点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答:探索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大部制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试点单位的政策执行能力、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5.法定机构试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
6.法定机构试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提高效能。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架构,提高机构效能。
(2)开拓创新。
用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试点单位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依据,探索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模式。
(3)统筹推进。
将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中整体部署,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充分发挥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的改革整体效应。
7.法定机构试点改革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改革是什么关系?答:推行法定机构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都属于体制机制创新的范畴,二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并行不悖。
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

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事业单位一般是由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机构,其组织结构对于事业单位的运行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组织架构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是指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上的框架和层次。
它是事业单位内部各机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组织关系。
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上级机构、中级机构和下级机构三个层次。
上级机构是指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指导、决策的机构,通常是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单位。
上级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业务指导方针、监督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审核财务报表等。
上级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所属的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担任。
中级机构是指负责协调和管理各个下级机构的中间层机构,其职责包括统筹协调下级机构的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收集和提供相关信息等。
中级机构通常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他们在事业单位内部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下级机构是指依附于中级机构并直接向其汇报的各个具体工作单位,也是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作单位。
下级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根据上级机构的要求,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为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部门设置事业单位的部门设置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业务特点和需要所划分的各个领域或板块。
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其部门设置各有差异,下面以医院和学校为例进行说明。
医院作为一种典型的事业单位,其部门设置主要包括医务部、护理部、医技科室、行政管理部门等。
医务部负责医生的分科管理、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护理部负责护士的分科管理、病区的护理工作等;医技科室主要包括检验科、影像科等,负责各种医疗检验和影像学的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
学校作为另一种常见的事业单位,其部门设置主要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等。
“事业人”铁饭碗还能捧多久

“事业人”铁饭碗还能捧多久作者:竹立家朱春奎李军鹏来源:《公务员文萃》2011年第07期在我国,有这么一个部门,其成员被称为“国家干部”,但又不属于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法》管理;他们从事的既有行政管理,又有公共服务,甚至还有经营性活动。
这就是事业单位。
我国有126万多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承担着教育、医疗、科研等极为重要的社会职能,它的存在是对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否定,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被重新认识。
但在我国的意识形态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始终受到怀疑。
于是,事业单位依然被保留下来,成了“行政”与“市场”的中间地带。
但30年来,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实现得并不理想,围绕事业单位“提高效率、精简机构、规范运作”而展开的改革也从未停止。
1978年开始的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是顺应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恢复职称评审、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对聘用制进行初步探索。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2002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出台,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开始建立,我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2006年10月,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2009年伊始,绩效工资制度在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国务院规定,到2010年,该制度在所有事业单位全面铺开。
来自高层的判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
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内容摘要】《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机关法人的规定,但规则要更加完备。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应为纳入国家或地方预算的经费。
只有同时具备独立的预算经费和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者,才能成为机关法人。
没有对外民事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内设机构,从立法目的上不能成为机关法人。
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符合法定条件者,也属于机关法人。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主要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机关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包括代表国家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依法处分、在合乎财政制度下的购买及修造、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及国有不动产的管理者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雇用正式编制之外的员工而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及“司法形式的公行政”等七类。
须遵循公法法理同时不违背民法法理,创新机关法人的治理结构、破产能力等方面的理论与制度。
【关键词】机关法人预算经费行政职能民事活动一、引言自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国家机关的法人地位之后,机关法人就成为我国民法中法人的一个重要类型。
1可是由于法律规定简单,2理论研究相对薄弱,3机关法人制度的一系列实践和理论问题逐渐显露。
一些学者在反思机关法人制度的种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后,对机关法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主张在我国民法中抛弃机关法人的概念、否定机关的法人地位。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5以及学者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于机关法人制度基本持保留意见。
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屈茂辉,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研究”(15ZDB176)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中期成果。
1在传统民法中,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机关为一切法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任何法人皆有机关。
浅谈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方向

浅谈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方向摘要:事业单位是我国整个组织机构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因此,深入探讨事业单位的基本定义,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的基本特征,正确把握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本质区别,对于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改革现状一、准确理解事业单位的基本涵义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指出:事业单位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社会角色定位是社会服务组织,具有公益性、国有性、服务性三个最明显的特征,而且其特征是相互联系的整体。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业单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必然也随着社会进步而变化,今天需要事业单位承担的功能,也许明天就不一定需要事业单位来承担。
如各地宾馆、招待所由过去以公益为主变成以营利为主;律师、会计事务所由过去的公办变为今天的民办;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这些事业单位必然要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所以,无论是从目前事业单位的现状来分析,还是从事业单位今后发展的趋势来预测,事业单位都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有的是量变,有的则是质变。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事业单位是一类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它以其所拥有的雄厚资源及强大的公共服务能力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及政治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中国的事业单位约有130多万家,职工约3000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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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事业单位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出台了《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先行先试,“探索开展法定机构试点”,一事一法,依法设立自主管理、独立运作的公益服务机构。
法定机构试点改革创新了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改革经验值得研究推广。
一、法定机构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广东省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开展了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作为深圳市第一家法定机构试点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规划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2日挂牌成立,实行法定机构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机构依法设立。
法定机构与专门立法一一对应,是立法的产物。
对应于规划研究中心的立法是《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它以规范规划研究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为目的。
该中心是根据《管理办法》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按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独立运作,依照《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通过约定方式履行法定职责。
一方面,规划研究中心的职责是法定的,要承担《管理办法》规定的多项职责;另一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规划研究中心与政府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定机构通过约定方式履行法定职责,实现了约定和法定两种治理方式的有机结合。
实行理事会决策、中心主任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
根据《管理办法》,规划研究中心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士成立咨询委员会。
设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同时设立总规划师、总建筑师和总工程师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制定薪酬管理、社会保障等重大制度时,应当在理事会审议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配套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规划研究中心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人员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人员;自主制定薪酬分配制度;依法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从事业单位到法定机构□宋功德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按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在此基础上,规划研究中心制定并实施《民主评议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等自我管理规范。
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规划研究中心秉持科学、开放、公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管理办法》在授权其自我管理的同时,又要求其接受政府监管,以寻求授权与控权的平衡。
具体措施包括:中心主任的任免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总规划师、总建筑师和总工程师的任免人选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定,薪酬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中心管理层具体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定,人员总额由规划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受规划国土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监督,薪酬调整机制要受规划国土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接受审计监督等等。
二、法定机构改革的实质是去行政化现行事业单位具有准行政的官方身份,奉行行政化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
从事业单位转向法定机构,就是要祛除事业单位的行政性,从惟命是从的行政管理转为基于合意的合同治理,依法独立运作,追求公益服务绩效的最大化。
法定机构改革的取向是“从身份到契约”。
法定机构倚重合同治理。
对外要与政府委托部门签订行政合同,形成公法关系;对内要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私法关系。
这种基于平等自愿的合同治理,彰显的是行为的公务性而非身份的官方性,实现了从强调单方性、强制化、命令-服从式的行政管理,向推崇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的合同治理的转变。
法定机构改革的重点是从行政化到法定化。
较政府和企业而言,针对事业单位的立法明显滞后,相关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设立和运行主要依靠“三定”或行政指令,容易因行政干预而失之随意。
从事业单位到法定机构,就是要通过一揽子立法将其设立和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
这种“法定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全面覆盖,既规范机构设立,更规范机构运行;既理顺与政府委托部门形成的公务关系,也要理顺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
二是纲举目张,首先要出台一个统率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然后再由法定机构据此制定一套详尽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形成一个制度体系。
法定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从行政控制到公私合作。
现行事业单位基于公私对峙的假定,奉行单一性的行政过程控制,抑制了其他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公共治理就是公私合作的混合治理。
法定机构改革就是要淘汰这种失之偏颇的行政控制模式,确立公私合作的混合治理模式,整合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种优势,以实现公益服务绩效的最大化。
一方面,法定机构保留了必要的“公”元素,政府通过审批、备案、报告、审计等方式实现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法定机构又回应市场化和社会化,添加了许多“私”元素,这集中体现为通过合同的治理。
三、法定机构改革走向的可取性实践证明了法定机构改革走向的生命力。
深圳市规划研究中心成效显著,今年3月5日被国家建设部批准授予规划研究中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这既是全国60多家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中的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家。
法定机构改革走向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一般说来,完整形态的法定机构要具有一事一定的专门立法、通过签订行政合同方式履行提供公益服务的法定职责、决策/执行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员工聘用制、自主决定薪酬制度、接受政府监督等,能够依法独立运行。
对照这个标准,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都具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元素。
有的事业单位已有专门立法,例如,针对行政学院专门出台2010·82010·8了《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行政学院据此提供公共服务。
有些事业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公共管理,例如,依《证券法》设立的证监会。
事实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年来已开始普遍推行员工聘用、自主薪酬制等,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事项。
在这个意义上,从事业单位转向法定机构并非白手起家,在不同领域具有程度不等的现实基础,能够找到改革起点和突破口。
法定机构改革走向符合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即行政管理类、公益服务类、生产经营类)进行改革;特别对于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要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
不难看出,法定机构对应于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推行的是决策/执行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这符合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契合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符合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同时,依法改革并依靠法制化固化改革成果,这也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坚持的一条准则。
法定机构对法治化的依赖性与生俱来,要求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与法律制度变革同步进行,这既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法治化水平低的问题,也有助于避免事业单位改革的随意性和走回头路。
在域外依靠法定机构提供公益服务已成通行做法。
为了满足公众的公益服务需求,国家素有借重非政府或者准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传统。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堪称这方面的典范,早于1887年就根据州际贸易法案设立了州际贸易委员会。
英国更是早在19世纪30年代就开始确立公法人制度,包括工商企业、行政事务、实施管制、咨询及和解等四类,它们根据专门的成文法或者英王的特许权设立,财政独立,以自己名义执行职务。
法国在“二战”后也涌现类似的公务法人。
最近几十年席卷全球的公共管理改革,更是在全球范围内催生了大量的法定机构。
例如,日本专门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从2001年起推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它们不受国家机关过度干预,享有较大自主权,引入市场原理,强调绩效,设立“法人长”及监事制度等。
再如,香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法定机构,目前已有240个,它们根据香港法例的个别条例成立并受条例监管,一个法定机构对应一个条例,是“半独立”组织,实行类似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但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由此可见,域外的法定机构不仅早已有之,而且普遍存在。
它们既可以依法实施公共管理,也可以依法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四、推广法定机构试点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按照珠海市的判断,该市80%以上的公益类事深圳事业单位改革首家法定机构试点机构揭牌业单位将会变身为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改革代表着我国事业单位特别是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不过,对照完整形态的法定机构,现有事业单位还有明显差距,大多数要作结构性调整。
要推广法定机构试点,还有许多基本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准确定位适用于法定机构的事业单位类型。
按照分类改革的精神,现行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法定机构不适用于此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法定机构一般也不适用于此类事业单位,除非是范围非常有限的特许经营领域;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要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法定机构主要适用于此类事业单位。
进言之,就公益服务类而言,法定机构又主要适用于纯公益领域,包括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至于准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一旦市场发育成熟即可纳入转企改制之列,因此转为法定机构的必要性不大。
今后,凡是新出现的用以满足新型公益服务需求的组织,应当一律依法设立为法定机构。
选择一种统分结合、条块互补的法定化模式。
顾名思义,法定机构只能依法而定,如何实现机构的“法定化”是问题的关键。
在广东法定机构试点改革中,采用的是一事一法的分散立法模式,例如深圳市针对市规划研究中心、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分别制定《管理办法》,珠海市的做法也如出一辙。
应当说,分散立法模式比较符合试点改革特点。
分散立法的优势是有针对性,内容单一,比较容易出台,但其劣势也很明显,针对同一公益服务领域,不同层级的法定机构都要对应于各自的《管理办法》,这难免会造成重复立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而且容易造成规范冲突。
特别是,我国绝大多数的地市都没有地方立法权,无法自我解决法定机构的法定化难题。
在现实的事业单位法制建设中,还经常采用一种集中式的法定化模式,例如,出台《行政学院工作条例》适用于全国的行政学院。
集中式的法定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整齐划一。
不过,我国的公益服务类型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在有些领域,集中式的法定化模式难以照顾到公益服务供求的地方性差异。
大多数法定机构的法定化需要量体裁衣,不宜千篇一律。
因此,建议在推广试点、普及法定机构的过程中,采取一种统分结合、条块互补的法定化模式:所谓“统”,是指在“条”上由上位法规定一个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性制度框架,就该类法定机构的法定职责、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所谓“分”,是指在“块”上由下位法结合地方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细化当地法定机构的法定职责、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