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巴塞尔协议123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包括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三个阶段。
虽然这三个协议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它们都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点:异同一:资本充足性要求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规定了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为8%,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资本缓冲区概念,要求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性。
异同二: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异同。
巴塞尔协议I采用了简单的标准方法,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为不同风险权重,以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风险权重,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增加了对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要求,要求银行更加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异同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建立稳定的融资结构和流动性缓冲区,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加强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
异同四: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强调了银行的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I要求银行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协议之一,它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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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通常指的是巴塞尔协议的一、二、三个版本,它们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这些协议分别于1988年、2004年和2010年发布,它们对于
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主要关注资本充足性要求,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最
低比例,以及资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
巴塞尔协议II则进一步完善
了对风险的监管,引入了更加细化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框架,特
别是对信用风险的监管更加严格。
而巴塞尔协议III则进一步完善
了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强调了资本的质量和流动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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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谢谢!
亮点: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 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 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 分类较粗。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 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 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 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 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 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核心: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 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亮点: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 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 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通用课件

02
巴塞尔协议II
背景与意 义
起源与推动
巴塞尔协议II起源于1974年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旨在强化全 球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
意义与重要性
它为银行提供了明确的风险管理 框架,加强了资本充足率和风险 管理能力,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 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核心内容概述
风险管理框架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了全面风险 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 估、监控和缓释等环节。
杠杆率限制
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 流动性,确保在压力情况下具备及时 偿付能力。
为避免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监管机 构对杠杆率进行限制,确保金融机构 的资产扩张速度在可控范围内。
金融机构实施情况
资本管理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 险状况,制定资本管理计划,确
保满足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
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某国家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成功维护了国内 金融稳定。
详细描述
该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查,并采取了多项风险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控 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该国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避免了潜在的金融冲击。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通用课件
CONTENCT
录
• 巴塞尔协议I • 巴塞尔协议III
01
巴塞尔协议I
背景与意 义
20世纪70年代,国际银行间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许多大银行纷纷倒闭。
为维护金融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了第 一份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和历史
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组成
2.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3.资本质量和要求的提升
4.更加强调流动性风险
正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
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
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应占整个资本的 50% 以上;附属
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 50%。
2.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三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 5 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 6%。
3.资本质量和要求的提升:巴塞尔协议三更加关注资本的构成和计算,要求银行提高资本质量,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更加强调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三对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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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offer,实在很心焦。
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0、20%、50%、100%、150%五级)、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
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检验。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II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试;把表外业务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
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在11月韩国首尔召开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4.5%(原为2%)、6%(原为4%)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防护缓冲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3%,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
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