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不烧”
1、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林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和林区居民。
第三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林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林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四)组织扑救火灾,协助政府处置火灾事故;(五)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九条林区消防安全预防措施包括:(一)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林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四)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用电,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五)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条林区用火管理:(一)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火;(三)用火期间,必须有人看护,确保火源熄灭;(四)违反用火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森林防火管理措施

森林防火管理措施第1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在防火期内天气连晴三天以上,非防火期天气连晴七天以上为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镇政府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各村也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护林员开展巡逻检查,农民义务扑火队成员原地待命。
重要时间段、重点地段,实行设卡检查,死看死守,坚决控制野外火源。
第2条在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禁止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山驱兽等用火,不准痴呆人员进山活动。
(二)禁止在林区枪械狩猎,确需要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三)烧焦泥灰、田埂草、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性用火,凡在离林地50米之内的都要向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行政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落实防火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村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将用火单位或个人及批准情况登记造册供备查。
离林地5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四)造林炼山、烧炭、烧荒开垦等大型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防火领导小组审核,由镇政府批准,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镇政府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五)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还必须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合格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六)农田与山地的连接处、山间道路、沿山公路边等必须开辟2米宽的隔离带,并予以清除杂草。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林区禁火责任书

林区禁火责任书
甲方)和林区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2. 甲方负责林区的防火管理和监督工作,乙方负责遵守本责任书规定,执行防火措施。
三、禁火规定
1. 乙方在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焚烧荒地、垃圾、枯枝落叶等。
2. 禁止在林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3. 乙方在林区内进行任何活动前,应向甲方报告,并取得书面同意。
四、防火措施
1. 乙方应定期对林区内的易燃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不构成火灾
隐患。
2. 乙方应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水桶等,并确保其
处于可用状态。
3. 乙方应制定并执行火灾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
进行处置。
五、监督与检查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2. 对于违反禁火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采取相
应措施消除隐患。
六、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赔偿责任。
2. 甲方未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本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
完善。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是指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和事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预防、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协调、依法依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及时传递火灾情报,提高防火效率。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划分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落实防火预算。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第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切实负责公共绿地和城市森林的防火管理工作,确保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农牧业部门和相关农民组织应当加强农田和牧场的防火管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制定旅游区域的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宣传制度,加强公众防火意识的培养,推动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违法使用明火和非法放火。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等级评估,及时发布火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配置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装备,做好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迅速处理。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二十一条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力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下面列举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
1.火源管理制度:禁止在林区内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要求严格管理和监控林区内的火源。
2.禁烧制度:规定在林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烧烤、篝火等活动。
3.禁伐禁探制度: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伐木和探矿等活动,防止因此引发火灾。
4.护林员制度:设立专门的护林员,在林区内进行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5.林区巡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护制度,确保林区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火力整治制度:对林区内积习不改的违法用火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打击破坏林区防火秩序的违法行为。
7.火灾报警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和处置机制,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得到处置和救援。
8.火灾应急预案制度:编制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火灾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9.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10.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处机制,鼓励和表彰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对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护林防火规章制度,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在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3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
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取得用火许可证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造成森林火灾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
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