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劳资纠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处理。
第三条处理劳资纠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预防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员工提出的问题,防止纠纷的发生。
三、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对于轻微的劳资纠纷,公司相关部门应进行调解,并在10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劳资纠纷,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负责调查、调解和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小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条调解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因处理劳资纠纷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保障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稳定,维护雇主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公正、公平、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确保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者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即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三、定义1.劳动人事争议:指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包含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2.争议处理机构:指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特地机构,由企业设立,并依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运作。
四、争议处理程序1.争议的发生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证明料子。
2.内部调解系统内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立刻组织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调解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构成,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小组必需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一次调解会议。
3.调解会议程序(1)调解会议应由调解小构成员主持,并记录会议过程和结果。
(2)双方申诉的时间、地方、内容及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必需在会议开始前提交,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3)调解会议期间,双方应保持合作和友好的态度,共同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调解小组应充分听取双方看法,进行公正、公平的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全都。
(4)调解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如调解成功,应记录调解结果,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调解无法达成全都,调解小组应及时出具调解看法书。
4.调解看法书(1)调解看法书应明确双方争议的重要事实、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2)调解看法书应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由调解小组负责发送给双方。
5.仲裁申请争议一方不服调解看法书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纠纷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处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公司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内部的劳动纠纷。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司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十条劳动纠纷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全面、权威、强制的规范性。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劳务派遣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劳动关系调解等。
第二章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
第八条: 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员组成,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九条: 员工发现劳动争议事项应及时向事发单位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争议反映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与当事双方进行协商沟通。
第十一条: 若初步调解无果,双方仍存在争议,应请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介入并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在受理劳动争议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第十三条: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辩护权。
第十五条: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应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并保证处理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保障第十六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第十七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并要求调解机构进行认定。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5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二)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____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____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与仲裁工作。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第三条企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接收、审理、调解、仲裁等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下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部门,由特地人员构成,负责日常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包含:1.接收、登记劳动人事争议申请;2.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双方达成全都;4.如申请双方不愿或无法达成全都,进行仲裁处理;5.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务设置包含正、副主任,秘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等。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正、副主任分别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总体工作;2.秘书负责帮助主任处理机构工作;3.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负责具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包含以下环节:1.登记与受理: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机构接收并登记该申请。
2.调解: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全都。
3.审理:如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机构将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供应证据料子。
4.仲裁: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机构将进行仲裁处理,依法进行事实查明、证据鉴定、法律适用,并作出仲裁决议。
5.发布处理看法:机构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双方供应处理结果的依据。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为:1.登记与受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2.调解环节的时间限制为10个工作日;3.审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4.仲裁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0个工作日;5.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间限制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公司内部劳动纠纷,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争议、薪酬福利争议、工作条件争议等。
二、劳动纠纷的预防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 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3. 鼓励员工通过内部沟通渠道反映问题,对于合理的建议和诉求,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1. 员工在发现劳动纠纷时,应首先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员工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3. 调解不成时,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责任与处罚1. 对于因公司原因导致的劳动纠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对于员工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通过上述制度范本的实施,公司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纠纷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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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对仲裁不服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章 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
第7条 劳动争议协商
1.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2.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2章 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
第4条 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类别
(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4) 公司应健全裁员、辞退、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管理制度,将员工离职后的后续工作安排妥当,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5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1.着重调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处理。
2.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6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2.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遵循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原则。
第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调解申请结束。
1.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
4.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到期末结束的。
第10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4章 仲裁与诉讼
第11条 调解不成的,向本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第12条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人力资源部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13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力资源部应提起诉讼。
第14条 如果劳动仲裁案件,确实是公司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人力资源部应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
(1)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 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员工的生活、工作中,了解公司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3) 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第8条 劳动争议的调节
经劳资争议双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进入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力的原则,调解程序如下:
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3.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调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如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15条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16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劳动争议诉讼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及应诉。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定未提及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19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其解释权亦同。
第20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实施。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5.调解取证。向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6.召开调查调解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7.调解。公司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 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