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
浅谈“零口供”规则的适用

浅谈“零口供”规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不断逐渐完善,司法实务部门逐步改变着对口供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认识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向着更为理性、更符合逻辑的方向转变。
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排除部分口供的适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新时期社会矛盾不断激增,“零口供”将会越来越多。
“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需要予以肯定。
【关键词】零口供规则适用一、什么是“零口供”“零口供”是与“口供”相对性的概念。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零口供”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只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要么完全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要么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极力否认对其主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
首次提出办理案件要“零口供”的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发布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
该规则第5条第2款指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人权制度逐渐完善,对口供作为证据的认识态度也在改变,特别是在法律层面排除部分口供。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釆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向着更为理性、更符合逻辑的方向转变。
“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结合司法实践,“零口供”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其持侥幸心理、拒不认罪,以沉默对抗侦查机关的讯问,意图逃避刑事处罚。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刑事案件中,在涉及到刑事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时,更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被审查逮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程序上的不当处理而引发的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其中,“零口供”案件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所谓“零口供”,就是指在审讯中嫌疑人没有作任何口供,或者在刑侦部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罪行,但是警方依然进行审查逮捕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被逮捕者和社会的质疑:到底是警方过于追求效果,随意逮捕涉嫌嫌疑人,还是真的存在被涉嫌人实际有罪但是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引导司法实践遵循以下几点指导: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罪刑法定原则。
在对涉嫌人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确保涉嫌人的罪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罪名或者漏罪。
同时,还要在收集证据和审讯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合理运用全面证据原则。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嫌疑人、调取证人和物证等多种手段,确保能够追溯到罪行的证据被充分收集和使用。
三,保障涉嫌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涉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比如应当及时告知被审查逮捕人的权利,如要求律师、要求保释等,并尊重被逮捕人的人身尊严和人格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实际上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严谨的法律问题。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严格执行,保障案件的合法和公正处理,同时也要保证涉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法治国家。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案件概述在刑事侦查中,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当嫌疑人拒绝作口供或者提供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侦破人员就需要采取其他手段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
本文将以一起零口供照样定罪的案例为例,分析侦破人员如何利用其他证据建立案件的定罪基础。
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了一起发生在清晨的谋杀案,受害者是一名40岁的男性,被发现时已经身亡。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警方确定了一个嫌疑人,名为张某。
起初,警方试图通过询问张某获得关于案件的口供,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然而,张某坚决拒绝作口供,并声称与案件无关。
面对这样的情况,侦破人员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查明真相。
首先,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分析。
在其中一段录像中,警方发现了一名体貌特征与张某相似的嫌疑人。
这名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匆匆离去。
这一证据表明张某在案发前后的时间段内确实有过动向。
其次,警方调取了张某的通话记录和手机定位信息。
经过仔细分析,警方发现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张某的手机信号定位在案发现场附近。
这一证据也进一步加强了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可能性。
另外,警方还发现一名证人,名为李某,称他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曾经目击到张某从案发现场匆匆离开。
李某描述了张某当时的衣着和举动,与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相符。
为了进一步查证,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在受害者的尸体附近,他们发现了一个携带有张某指纹的刀子,而这个刀子与受害者身上的伤口相匹配。
这一物证在定罪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证据,警方认为张某是案件的嫌疑人,并拥有定罪的证据。
尽管张某始终坚守零口供,但其他证据的堆积让法庭能够确信他的罪行。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嫌疑人拒绝作口供,侦破人员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来建立定罪的基础。
监控录像、手机定位、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多种证据的结合使用,最终确立了张某的罪责。
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未录过口供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1. 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实。
未录过口供,意味着无法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从而使得证据链条不完整,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公正的审理,包括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等。
未录过口供,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其合法权益。
3. 证人证言可信度降低在侦查过程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若未录过口供,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将降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4. 证据链条断裂,导致案件难以定性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证据链条断裂,使得案件难以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凭口供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若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
二、未录过口供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2. 影响社会稳定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重大案件,如暴力犯罪、腐败案件等,若因未录过口供而无法得到公正处理,可能引发公众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3. 影响法律权威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因未录过口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公众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进而影响法律权威。
三、防范措施1. 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口供等证据的合法、真实、完整。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讯问嫌疑人,那么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作者:曹晓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
尤其是近几年来,笔者在从事反贪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逐渐呈上升趋势,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研究“零口供”案件已具有迫切的社会现实性,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零口供” 初查作者简介:曹晓来,天津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7-02一、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其中第五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证据被通俗称为“口供”。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意味着获得“口供”。
相反,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无理狡辩,就会出现“零口供”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的“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导致案件的侦办难以进行。
检察机关只有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因此,以无罪推定为依据,以遏制刑讯逼供为目的,司法实务界针对“零口供”案件提出了“零口供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讯问的过程中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三是重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并且根据证据阐明其合法真实与否。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零口供”并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施或参与犯罪的口供。
无论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都会出现“零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零口供”现象尤为突出。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

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零口供”的概述 (2)(一)“零口供”的概念 (2)(二)“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 (3)(三)我国对“零口供”的现行法律规定 (3)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4)(一)削弱了深挖犯罪的能力 (4)(二)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 (4)(三)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 (5)三、刑事侦查中关于“零口供”的对策 (5)(一)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 (6)(二)调整讯问策略、引进科技设备 (6)(三)构建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7)(四)完善我国“零口供”规则 (7)结语 (8)参考文献 (8)致谢 (9)“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专业法学学生吴钢指导老师钟华摘要: 近年来,在法制教育的普及下,公民学会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了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有什么样的义务,同时侦查机关的制度也趋于法治化。
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部门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原因在于目前“零口供”大量存在于刑事侦查中,在旧的破案模式下,口供是定案的证据之一,没有犯罪想有人的口供,很难定案。
“零口供”案件的增多,必然会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影响。
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侦查机关必须更新侦查观念,转变侦查模式,调整侦查讯问的策略,增强科学取证的能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担负起新时期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
关键词:刑事侦查“零口供”影响对策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opularity of legal education, citizens learn to use the law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know how to enjoy what rights and what kind of obligations,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ystem tends to be the rule of law. But to a certain extent, to 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to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detection, because of a large number of "Confession"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the old mode of detection, the statement is finalized evidence, there is no crime to think was the testimony , it is difficult to be finalized. Increase in the case of the "Confession" is bound to impact on the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of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The face of challeng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must update the investigation concept, change detection mode, adjust the strateg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enhanced the ability of science and forensics investigators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protect the people in the new period in order to take up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the sacred responsibilities. Keyword: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nfession" impact measures引言“零口供”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概念,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有一定的涉及。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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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面对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增强科学取证的能力;调整侦查讯问的策略;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主题词:侦查工作“零口供”对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
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可能选择沉默、拒不供述。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因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侦查讯问制度日趋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必然不断出现并日渐增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发案总量居高不下,侦查机关的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讯问获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的重要途径。
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而后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
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必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如在侵财案件中,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出赃物的去处,侦查机关才可能起赃;在杀人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凶器藏匿处所,侦查人员才可能提取凶器等。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尚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其犯罪,或者仅仅在其住所、车辆、随身物品中发现有涉案赃物,需进一步盘查核实时,侦查人员往往特别倚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引导作用。
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便捷之路将被阻塞,收集证据的难度随之加大。
一些证据将无法发现和提取,从而必然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将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放弃追诉。
“零口供”加大了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使得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呈现更加复杂、尖锐的局面。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不是实行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而是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特别在目前“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是侦查人员建立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体系的起点和核心。
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
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安机关向移送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时,一般都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没有口供,即便公安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法院站在不同角度也未必认可,形成了一种浓厚的“口供情节”。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惜以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违法方法获取口供的原因所在。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必将加大侦查机关证实犯罪的难度。
侦查机关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搜集更多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最终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锁链。
这在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缺乏、侦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实难完全做到,从而必然导致部分“零口供”案件难以侦破和认定。
[!--empirenews.page--]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加强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深挖犯罪、挤清余罪”。
实践中,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指引,往往能够从一个案件出发,深挖出几十起、甚至上百起案件。
通过讯问获取口供破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重要手段。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深挖犯罪、挤清余罪”将因失去口供的指引作用而无法实现。
结果导致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相当一部分案件处于隐案状态。
特别对于流窜犯,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传唤、盘查的法定期限内死不开口,侦查机关最后只得放人;对于惯犯、累犯,一旦其抱定“打死我也不说”的信念,深挖余罪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零口供”案件增多,必然导致公安
机关侦破积案、隐案的能力大大下降。
面对“零口供”的挑战,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只有不断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科学取证能力,才能担负起新时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
一、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要正确认识口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根除“口供中心主义”的不良影响,树立起全面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侦查人员要坚定信心,改变单纯依赖口供破案的做法,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收集和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特别是要重点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要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习惯做法,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杜绝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面对新形势,侦查部门必须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
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投入,推动刑事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
同时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微机化、自动化管理,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及刑事犯罪现场和犯罪人员DNA数据库等项目,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
三、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淡化口供意识,并非轻视口供或者放弃口供,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真实供述,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和事实具有直接作用。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侦查人员要具体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主动供述。
讯问中,要注意采取刚柔相济、迂回曲折、巧妙使用模糊语言、注意发现和利用矛盾、适时运用证据等方法,合法地取得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同时,大力提倡引入科技手段配合讯问,把测谎技术、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运用于侦查讯问。
特别是测谎技术,作为侦查讯问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帮助侦查人员及时排除无辜者、甄别供述的真实性、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值得研究推广。
[!--empirenews.page--]四、加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侦查队伍整体素质。
能否突破“零口供”案件,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关键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取证能力。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使每名侦查人员都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高超的取证技能,特别是具备运用科技手段取证的能力。
同时,要增强侦查人员运用和组织证据的能力,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来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体系,使犯罪嫌疑人在“零口供”情况下也难逃法网,依法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