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运用
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浅议“零口供”在经检办案中的运用近年来,我们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中,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当事人的狡猾性,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总会出现当事人拒不出面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无形中给我们经检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是否必要进行思考。
我个人观点认为,询问笔录虽然说在很多时候不可或缺,但也并不一定是我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大类,,此类案件如无主案件,我们照样能用没收并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之所以会这样,就是一些当事人看中你执法部门没有过多的精力和人力与他周旋,最终会不了了之,因此,象这类案件在以后可能会有所增长。
所幸的是我们工商部门已经灵活地运用了司法界的“零口供”手段,使个别难度较大的案件得以办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
由此,我想我们执法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从过去一味地依拖口供中超脱出来,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与违法事实相印证其他证据来解决这些难题是很有必要的。
去年,我所在查处蒋某销售侵权铜锁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现在我就该案的查处过程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本人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违法事实的确切存在为基础。
2005年5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蒋某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要以抓住事实证据为关键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是要以相关的证据链为依托。
三是证据必须已经取得的。
四是文书制作要严谨,特别是调查终结报告一、二、要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011-10-10 11:55:46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

由于长 期使 用 , 从而 约 《 口供 规 则 》 。它 是指 : 零 ) 检察 人员 在办 理批 准逮 捕 人 的供述 和辩 解 的通俗 称谓 , 定俗 成 。说 到 口供 , 们 就 知其 所 指 。 口供 由两 部 人 和 审查起 诉 案件 过程 中 , 摘 录案卷 材料 时 , 将犯 在 应
一
、
“ 口供 规 则 " 零 的含 义解 析
是刑 讯 逼供 的真 正源头 , 只有斩 断 源头 , 能真正 实 才
作 从严 格 的法律 层 面 上 来 看 , 零 口供 ” 出现 是 现 司法 的透 明 与公 正 。诚 然 , 为一 个 针对 性 极 强 “ 的 的改革措 施 ,零 口供规 则 ” “ 在禁 止刑 讯 逼供 , 保护 犯 没有 法律 根据 的 , 充其 量 只是 一 个 实 务上 的法 律 用 口供 至上 ” 的司法 理念 方 语 , 创设 之初 被 人 们 所 接 受 。在 我 国立 法 上 从 来 罪嫌 疑人 权利 以及 在遏 制 “ 在 就 没有“ 口供 ” 零 一词 之 说 。“ 口供” 我 国司法 实 面都 能起 到 积极 的作用 。但 是 它 的局 限性也 是显 而 零 在
践 中的 出现源 自 2 0 0 8年 8月 辽 宁 省抚 顺 市 顺 城 区 易见 的 。众所 周知 ,口供是 我 国司法 实 践 中对 立 法 即犯 罪嫌 疑人 、 告 被 检 察 院推 出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办案 零 口供 规 则 》 下 称 上所 规定 的法 定证 据种 类之 一 , (
论时, 应在 排 除有 罪 供诉 的前 提 下 , 照 “ 否 有犯 看 , 述与辩 解 有时候 是 两者 相互 交叉 的 , 能决 然 按 是 供 不 如 罪事 实发 生” “ 害后果 如何 ”“ 罪 事实 发生 的经 地 把二 者划 分开 , 犯 罪 嫌 疑人 一 方 面 承认 自己有 、危 、犯 过” “ 、犯罪 是何 人所 为” “ 明系 何 人 所 为 的 证据 ” 罪 , 、证 另一 方 面又说 明 自己有 罪轻 的情 节 。《 口供规 零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破 。2 0 年 底 , 指 纹 比对 , 安 机 关认 09 经 公 定该 案系因盗 窃正服刑 的吴某所 为 。 并 将 案 件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审 查 过 程 中 我们 发 现 .虽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一 直矢 I 否 S l 认 是 其 所 为 , 是 指 纹 鉴 定 书 明确 列 明 , 但 经 技 术 比对 .现 场 提 取 到 的 一 枚 犯 罪 嫌 疑人 的指 纹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 所 留 。 无 疑, 技术 鉴 定 增 强 定 案 决心 。 场 勘 察笔 现 录是 与 指 纹 鉴 定 书 具 有 直 接 关 联性 的证
根 本 否 认 自 己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另 一 种
以确 定 犯 罪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被 害人 是否 存在 . 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 是 犯罪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有 关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 这 一概 念 不 难 看 出 . 案 件 事 实 间 从 与
浅议“ 口供 " 零 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杨 军 杨 姗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 0 ) 伊 嘉 5 20
[ 关键词】 零口供 ; 证据 ; 审查
“ 口供 ” 件 ,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自 零 案 是 归案 之 日起 . 自始 至 终 均 矢 口否认 自己
具 有 关 联性 是证 据 的一 个 重要 属 性 。也
正 是 因 证 据 的 这 一 属性 决 定 了证 据 间也
情 况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只供 述 自 己 的 行 为 .
但 否认 其 主观 对 所 实 施 的 是 犯 罪 性 质 的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讯问嫌疑人,那么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导读: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定罪原则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
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慎重原则“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
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
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几个问题研究

浅看法和认识 。
条规定的“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 的积极作 用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参加签订
一
( )有 利于防 止冤假 错案 。 零 口 1
规 《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公 中也规 供 则可 以避免我 国侦查机 关 因过 分 “ 零口供” 的基础理论 定了不得 强迫自证自罪。这些均为“ 口 依 赖被 告 人 的 口供 而 对 被 告人 采 用刑 零 ( 一)零口供” 规则的概念 进 供” 规则的适用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 讯逼 供 的手段取 得证据 , 而防 止冤假 “ 口供 ” ~词仅在 我国的刑事诉 讼法 虽然 国 家一再三 ( )零口供” 二 “ 案件 中对证据的 审查 错 案 。在 司法 实践中 , 第 4 条中出现 了~次 。犯罪嫌疑人 、 6 被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笔 者 试 谈 几 点 自 己的 粗 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 的唯一标准和
浅 看 法和 认 识 。
2注重对 相关证据 间的关联性 进行 .
依据 。[ 2 1 因此 ,零 口供 “ 可通俗解 释为 : 审查 。刑法学中的证 据是指 由司法人员
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呈至检 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 的 ,具有法 定形式 ,
口供 ”规 则 的 实 行 必 将 影 响 和 推 动 我 国 检察官办案零 口供规则》 3条对 第 零口 就是态度恶劣 ,要 注意 结合 其他证据进
刑事诉讼 法的修改和 完善 ,加 快我 国刑 供 核心内容的解释是 : 犯罪嫌 疑人的 行综合分 析 , 将 对其辩解 的合理性进行科 以直接 、 间接证据 学判断。 事证据 立法的进程 。作 为司法战线一员, 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 ,
有罪 。 3 . 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 证据的 合法性 ,指的是证据 的形 式要符合刑事
法律规定口供(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口供的定义、法律规定、重要性、规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口供的定义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口供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包括以下几种:1. 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2. 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 被害人口供: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其他知情人口供: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应当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固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和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口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口供的重要性1. 有利于案件侦破口供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线索,通过对口供的分析,可以揭示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
2. 有利于保障人权口供的真实性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在审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提高司法效率。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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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摘要:口供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获取口供也是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
”零口供”规则不是要求排除口供,而是强调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零口供”规则的精髓,防止刑讯逼供是”零口供”规则的重要作用,巧妙地运用口供破案是优秀侦查员的素质。
关键词:侦查;口供;沉默权
“零口供”是一个极其具有中国色彩的词汇。
由于外国普遍所奉行的是”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制度,所以在英语中找不到”零口供”对应的翻译。
有学者将其翻译成”obsence of confession”,或者”obsence of accused oral statement”即简单地将其理解成”排除口供”,”不要口供”。
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零口供”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绝不能忽视口供作用,而应该正确理解并运用”零口供”规则。
本文将试作分析:一、口供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经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更是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
第一,口供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把口供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形式,使得口供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非常大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口供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7中证据形式之一。
第二,口供是唯一可以串联”七何”要素的证据。
这七何要素
是”何时、何地、何因、何果、何物、何人、何事”,其它证据形式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都不能串联起整个”七何”要素。
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可能解决”何时、何地、何物、何人、何事、何果”,但它解决不了”何因”的问题,被害人、证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来推断”何因”,但跟言辞证据不能带有主观推断的原则,被害人、证人主观的判断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
所以”何因”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其它的言辞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其它的物证又显得证明力不足。
二、”零口供”规则不等于沉默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尽管”零口供”与沉默权在理念上的确有一些相通之处,但是,”零口供”并不等同于沉默权。
”零口供”要求侦查员在工作中弱化、淡化口供的作用,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做出的有罪供述视如无物,其核心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口供的态度问题。
而沉默权是要求被告人面对犯罪指控时不应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
的责任,可以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三、”零口供”规则对获取口供的要求
对于”零口供”规则,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归结为”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我们不可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这既有悖于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
过分依赖口供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并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要有效地遏止刑讯逼供,司法人员首先就要转变办案观念,就要努力克服”口供中心主义”。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综合分析口供,得出其是否可信的结论。
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利用包括口供在内的所有证据资料,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因此,对待口供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排除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存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其客观性予以评价,排除其中不可信的成分,大胆适用具有较高可靠性的口供,这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真正内涵。
四、正确理解并运用”零口供”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零口供”规则的精髓
尽管口供在刑事侦查阶段对帮助破案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但其也有一定的弊端。
在某些时候它可能误导侦查人员决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如果犯罪嫌疑人作伪供,侦查人员又信以为真,就会导致公安机关浪费相当多的侦查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口供的直接性和完整性使得侦查人员容易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取证工作滞后,也使其主观判断受制于口供,不利于正确查明案情。
因此,”零口供”
规则可以理解为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重视合法、完整地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需要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还需要综合分析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改进”唯口供是尊”的僵化的刑侦工作方式。
(二)防止刑讯逼供是”零口供”规则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的观念根深蒂固,原因就在于酷刑下的许多招供是真实的。
在”零口供”规则被提出之前,受传统司法习惯的影响,办案人员往往容易对口供产生依赖,所以,也产生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说法。
于是,办案人员把很多精力都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上,在办案过程中形成”口供中心主义”状态。
而这种”口供情结”,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产生冤假错案。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也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零口供”规则应运产生。
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人员收集判断其他证据的能力,同时克服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和对口供所产生的依赖心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巧妙地运用口供破案是优秀侦查员的素质
长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
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是通过一定的相关证据说服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然后再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搜集和固定证据,
反过来验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这样就导致了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获取口供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审问犯罪嫌疑人一直是侦查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一个优秀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素质。
在侦审分离的时代,侦查员和预审员有着分工的不同,使得审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取口供同采取其它侦查措施而获取其它证据的分离,影响了口供和其它证据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
”侦审一体化”后,侦查员负责了一个案件全部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就方便了侦查人员对他所获取的不同证据的分析和佐证。
所以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必须努力培养自己超强的获取口供的能力。
从口供中寻找获取其它证据的条件,从其它证据来印证口供,帮助获取真实的口供。
充分利用口供和其它证据形式证据之间的联系,从而迅速破获案件,尽快移送起诉。
五、结语
中国的”零口供”规则是一个带有西方”沉默权”的某些色彩,又绝对不同于”沉默权”的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树立合法获取口供的意识,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还要培养善于获取口供、合理运用口供的意识,在实践中不轻信口供,也不盲目排除口供。
鉴于中国的”零口供”规则丰富的内涵,笔者建议将其简单地翻译成”the rule of zeroing oral statement”,以免在对外的交流中引起误解。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下”零口供”规则是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的侦
查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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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刘娜(1985-),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郑阳(1985-),女,陕西西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