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制度_
第二章亲属制度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
1 9 8 0 年 婚 姻 法 第 6 条 规 则 , 制 止 直 系 血 亲 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运用了〝代份〞 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 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亲 属 关 系 以 夫 妻 或 许 父 母 子 女 为 衔 接 中 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时、左右血缘关系无 量。假定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端 普遍。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 . 区 分 适 用 性 限 定 法 。 〔 教 材 P 7 8 — 7 9 〕 纵 观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则 , 就 是 采 用 了
法理主义
实效主义
现代国度对亲属的分类
1 、 血 亲 , 凡 是 有 血 缘 联 络 的 亲 属 为 血亲。
自然血亲P77页全、半血缘
拟制血亲〔准血亲〕P77—78页
2 、 姻 亲 , 〔 配 偶 自 身 除 外 〕 , 是 指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
3、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构成基础、承上启下
一般适用性限定法。〔教材P79〕有矛盾? 资料
亲属的概念
亲 属 是 指 基 于 婚 姻 、 血 缘 或 许 法 律 拟 制 而构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 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 间发生了法定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古籍和现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 了解:
第 一 、 是 指 亲 属 中 的 辈 分 、 次 第 , 即 是 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二、亲属的种类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的概念〔一〕法律上的亲属与生物学上的亲属法律上亲属的特征:亲属关系不只仅是因血缘而发生亲属之间有固定的称谓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益义务〔二〕亲属与亲戚〔三〕亲属与家眷〔四〕亲属与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现代的分类宗亲外亲妻亲〔二〕现代各国的分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人工生殖血亲姻亲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拟制血亲的分类:养亲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远亲属之间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之间继亲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子女的后代与继父母之间小资料:承袭法意见第24 条规则: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承袭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作。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承袭人。
承袭法意见第26 条规则:被承袭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与被承袭人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承袭。
效果:以下被承袭人的哪些人有代位承袭权?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思索:1. 继父母子女均为血亲关系吗?2. 继兄弟姐妹均为姻亲关系吗?3.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父母有无代位承袭权?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范围确实定方法一致式分散式〔二〕我国亲属的范围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我国远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 条的规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的规则: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局部学者的观念: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直系姻亲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二、亲等一、亲系〔一〕男系亲与女系亲〔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直系亲与旁系亲〔四〕尊亲属、卑亲属与平辈亲属二、亲等〔一〕罗马法亲等制〔二〕寺院法亲等制〔三〕我国婚姻法代数的计算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二〕配偶关系的终止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1年同居,同居时李某仅19岁,1993年双方生有一子。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第二章 亲属制度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 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 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 来。
二、亲属的分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夫妻(配偶)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 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 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系
旁系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旁系姻亲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第二章_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 、亲属的种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子女、(外)孙子女。 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系
旁系 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直系亲和旁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 系亲;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 基本单位。亲等数小,表明亲属关系近;亲等数大, 表明亲属关系远。 亲等的计算方法。①罗马法亲等计算法。②我国 现行的代数计算法。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曾祖父母 3
祖父母 2
祖父母
2 父 1 叔、伯 3
父
1 己 堂兄弟 4
己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
曾祖父母 4 祖父母 3 3 祖父母 2
祖父母
3 父 2 叔、伯 2
父
2
叔、伯 1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 亲属制度
二、亲等 •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 远近的基本单位。 • 亲等的计算方式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 重复。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 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 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 按 世数多 的一边 定。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亲系 3、直系亲和旁系亲 • (1)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 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 (2)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 4、行辈 • 行辈也成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 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 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简答题】 •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 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 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 方依法离婚。 •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的判决书生效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民法典-婚姻篇》第二章
• (二)我国《民法典》的计算方法
•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例如,从己身上数,父母 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 孙子女为三代,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四代,玄孙子女、外玄孙 子女为五代。
• 答案:ABCD
多选
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引起配偶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有 A.结婚 B.离婚 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 答案:ABCD
• 二、亲属的特征
•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婚姻形成的亲 属;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 2、亲属是有着固定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 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最近同源直系血亲往下 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单选
•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姨表兄弟姐妹是几代以内 旁系血亲
• A.二 • B.三 • C.四 • D.五
• 2、旁系血亲
• (1)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 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例如,兄弟姐妹因同源 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与舅、姨及其子女因同源于外祖 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等。
• (2)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间,亦属于旁系血亲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 答案:B
• 3、法律规定:《民法典》1048条
主观题
• 甲的母亲与乙的外祖父是兄妹关系,甲是表 姑,乙是表侄。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婚 姻登记机关以双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 不予办理登记
第二章_亲属制度
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为三年之服,丧 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和公婆。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丧服用稍粗麻布做成,缝下 边。它的服期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 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例,如,夫为妻(父母在 则不持杖)、子为出母(即补父休去之生母)、子为嫁母 (即父亡再嫁人之母)等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 祖父母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侄为伯叔父母、出嫁女为 生父母等,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 5月。玄孙子女为高祖父母服齐衰3月。 第三等为大功亲,为九月之服。丧服是用粗熟布做成。妻 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子女、公婆为儿媳等,均服大功9 月。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
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3)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 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 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 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第四等为小功亲,为五月之服。丧服是用稍粗熟 布做成。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妻为 父的伯叔父母,服小功5月。
第五等为缌麻亲,为三月之服。丧服是用细熟布 做成。夫为妻的父母、妻为夫的高祖父母、曾祖 父母等,服缌麻3月。
以上五等,也称为“五服”,超出五服, 也叫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这种亲 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亲属种类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亲 属 ︵ 以 种 类 发 生 原 ︵因 我 为 准 国︶ ︶
血亲
自然血亲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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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 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 配偶
2 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 间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 拟制血亲或准血亲。同时以血亲间血缘 联系的程度不同,还可将血亲分为直系 血亲和旁系血亲。
3 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 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一般地说, 姻亲分为如下三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 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 1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 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 出的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 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 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 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我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是男尊女卑、重男 系亲轻女系亲的。所谓宗亲,兼有父系亲和 男系亲的性质,其他亲属相对于宗亲而言仅 居于从属地位。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属的行辈(或称辈行、辈分)是按世代划 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 (旧称尊亲属)、同辈亲、晚辈亲(旧称卑 亲属)。父母辈及其他高于己身辈的亲属是 长辈亲,与己身辈相同的亲属是同辈亲,子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和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 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领 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 难补助费。
2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 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 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等;母系亲是通过 母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如外祖父母、 舅、姨等。我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父系 为本位的。
(二)亲属在当代的含义 在当代,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 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 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2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种类 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 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 亲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与继子女当 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 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 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在我国,《婚姻法》对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 一方死亡而消灭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 不同的看法。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问题
1 亲属的法律含义 2 亲属的种类 3 亲系和亲等 4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5 亲属的效力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含义 (一)“亲属”在古代的释义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我 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二字具有 不同的含义,故常将其分别使用,两者 各有所指,这同后世将“亲属”二字连 用,使其意义合一,是不同的。
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尚有袒免亲 即无服亲。
(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计算法
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 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的计算。
1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2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五)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 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 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 应如何对待,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1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 养成立而发生。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 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 和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的发 生,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继子女的 生母或生父与继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继母结婚;二是继父 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女辈及其他低于己身辈的亲属是晚辈亲。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 近的基本单位。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这种计算法创自古罗马,随罗马法的传播 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是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亲等计算法,其方 法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进 行计算。
1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2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这种计算法创自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由 于宗教影响和立法传统等原因,至今为少 数国家采用,其方法亦分为直系血亲和旁 系血亲两个方面进行计算。
1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2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三)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亲属等级
我国古代没有亲等这一名目,可将服制视 为具有我国古代特色的亲等制度。服制五 等、重轻有差,用以分别亲属的亲疏远近。 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