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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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5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和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维修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参考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及数据指标;(八)其他相关资料。

三、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四、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等新技术,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打造部门监管可视化、现场管理智慧化、建造方式智能化、评价结果自动化的智慧工地,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接入“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全覆盖,构建“市级监管部门、区县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四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助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一)全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市监管平台”。

(二)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内容进行智慧工地建设,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济建管字(2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提高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建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当地建设(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混凝土、砂浆中使用的缠喝机剂;(七)防水材料;(八)建筑门窗及幕墙、暖卫材料、电气材料;(九)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遵照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和范围,共同编制送检计划,确定授权的该工程见证和抽样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八条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中,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标识、封志(采用见证材料专用封条),认真填写标识、封志的内容并签字,贴在专用试样容器上,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备案表》和《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见证记录表》,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时间:2019-04-19 16:43:36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一)现场人员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

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

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

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

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申报省级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申报省级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申报省级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补充通知,现将申报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省级工法需满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评价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

二、主申报企业请按照公示的2023年度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名单,排列推荐顺序并填写推荐表,同时注明企业2022年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产值(省外企业按照在山东省内的产值)。

三、省厅通知中的企业申报数量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三类的总和,请企业统筹把握。

四、申报技术质量方向的工法应提供企业总工程师的推荐意见,主要完成人中至少有2人从事一线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安全方向的工法应提供企业安全总监的推荐意见,主要完成人中至少有3人从事一线安全管理工作。

五、省内企业按照注册地申报,省外企业依托省内的工程项目申报,且有一项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济南市,同时需提供两个项目的验收报告。

六、联合申报的,两家申报主体均需要盖章并提供无争议说明书。

七、专家推荐意见需由取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外部专家推荐。

八、主要完成人社保证明(近一年)。

九、提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效益说明。

十、科技查新报告(有效期为5月31日前6个月内)请申报单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的2023年度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法名单,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推荐一览表(附件3),并于5月26日前将附件3的盖章版、电子版发送邮箱**********************.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9【摘要】SDPR-2024-016000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总页数】5页(P38-42)【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3;F426.92;D927;D922.29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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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活动,以及对质量监督抽测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信用评价优秀、社会信誉度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抽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

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抽测的样品抽取、检测试验工作,由抽测机构进行,抽测机构对抽测质量负责。

第五条除外墙外保温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锚固件
—1—
锚固力,或地基基础等不可重复检测的项目外,其他监督抽测的项目和数量不能替代相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

抽测项目应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二章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
第六条工程主要受力钢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不少于6种规格(含箍筋)钢筋进行检测。

第七条工程承重结构用混凝土,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混凝土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由抽测机构在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拌合物,制作不少于1组混凝土试件,带回试验场所进行标准养护后检测。

第八条对于预拌混凝土质量,应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原材料应抽取砂、石、水泥、矿粉或粉煤灰等掺合料,混凝土质量应由抽测机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抽取混凝土拌合物,制作不少于1组混凝土试件,带回试验场所进行标准养护后检测。

对于预拌砂浆质量,应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进行监督抽测,抽取干混成品砂浆1份检测。

第九条防水材料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2—
第十条工程外墙外保温用保温材料(包括保温板、粘结砂浆)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筑外窗应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各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工程实体监督抽测
第十二条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每个基坑应抽取不少于3根预应力锚杆或土钉进行拉拔强度监督抽测。

第十三条对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应进行监督抽测。

抽测时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桩型、同一桩基施工单位抽测一个单位工程,基桩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规范确定。

第十四条对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对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锚固件锚固力进行监督抽测。

抽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同一保温系统,抽测1个单位工程。

第四章监督抽测程序
第十五条抽测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抽测机构抽样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并进行封样,同时填写
—3—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测机构现场抽样单》(见附件)。

抽样人员应经抽测机构授权确认,进行抽样时不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抽取的全部检测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带回抽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抽代送。

抽测机构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抽测机构应对抽取样品实行盲样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对工程实体的现场抽测项目,应由监督机构确定检测部位或工程,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测机构现场抽样单》,确定的检测部位或工程不得随意更换,建设(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抽测机构提供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抽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抽测机构应按照《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检测信息系统,与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检测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对抽样过程、检测过程录取音像资料,存储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抽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

全部检测报告应在联网检测监督系统平台上出具,并采取“二维码”等统一、有效的防伪验证措施。

检测报告应经检测、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方可有效。

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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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抽测结果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等监管手段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抽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测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测机构质量管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防伪措施;
(四)检测场所、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安装并正确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抽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抽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抽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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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进行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抽测机构不按《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检测活动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开展监督抽测活动;抽测机构违规情况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信用惩戒、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取消相关抽测机构的监督抽测资格,三年之内不再选用。

虚假检测和严重违规所出具的报告不作为监督抽测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除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抽测外,尚可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及规范、设计要求对工程中其他项目实施抽测。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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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现场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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