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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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相关职能部门,是指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公众,下同)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公众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四)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论;(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无误、透明、及时。

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信息公开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公开工作要注重公众参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多种途径供公众获取信息,如官方网站、公开听证会等。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监督,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工作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

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法制的保障下,信息公开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建设。

政务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的路径

政务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的路径

政务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的路径政务公开是一种政府主动向公众公开或提供信息的行为,旨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的参与。

公众的参与不仅仅是民主的基础,也是实现政府的良好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公众参与,本文将从加强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的参与渠道和建立协作机制三个方面探讨政务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的路径。

一、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核心在于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渠道供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提升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采用多种形式将信息呈现给公众。

1.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通过发布信息公开的指南、目录和标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为公众提供清晰的信息查询导航。

同时,加大信息发布的频次和广度,及时更新政务信息,满足公众的需求。

2.开展信息公开宣传教育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政务信息的公开渠道和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可以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政务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引导和推广使用信息查询和获取的工具和平台,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提供便利的参与渠道除了信息公开,政府还应提供便利的参与渠道,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参与方式,使公众能够在政府决策和管理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

1.建立网上参与平台政府可以建立网上参与平台,提供在线调查、意见征集、投诉建议等功能,让公众能够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参与政务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政府部门应保证线上平台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并对公众的意见及时回应和处理,不断改进与修订政策。

2.组织专题研讨会和听证会政府可以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和听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公众代表参与讨论。

通过专业的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激发公众对政务事务的兴趣,收集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更加全面和科学的决策。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对特定信息的获取、发布和使用进
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的范围: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哪些信息可以被公开和发布,一般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资源环境、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的信息。

2. 信息的发布方式:公开制度要求政府主动披露信息,可以通
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查询的途径,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3. 信息的格式和内容: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信息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信息公开的文件应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如文字表述清楚、图片清晰、数据准确等。

4. 公众参与机制: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过程,如举报电话、投诉渠道等,以促进社会监督和治理。

5. 信息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也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了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总的来说,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提供了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增
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了社会治理的公正和有效性。

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

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

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并且鼓励公众参与其中。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可以帮助政府和监管部门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方式和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方式1. 信息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情况等。

同时,可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2. 监督举报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监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信息。

公众的监督举报行为,可以有效促使违法者受到严厉惩罚,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3. 参与评估监管部门在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时,可以开展公众评估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参与投票、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的评估活动,确保监管政策符合公众期望和需求。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作用1. 增强监管的公信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只有公众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有信心,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监管工作。

2. 发现问题、改进措施公众作为食品的最终消费者,更容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投诉不合格产品等方式,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为监管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

3.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增强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参与监管、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公众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促进食品安全意识的普及和增强。

三、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的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

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

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随着社会发展的变革,公众对于政府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这也促使了政府更加倾向于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公众参与活动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双向沟通,在政策制定、社会管理及公共项目开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参与活动顺利进行,政府需要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一、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是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之一,对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建立至关重要。

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政策、决策、计划方面的信息的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进行了解和反馈。

同时,应当鼓励公众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自由渠道获取政府的相关信息,并开设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务app 等渠道,主动发布政府信息。

二、增加公众参与环节公众参与活动是政府需要完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议在政策制定、公共项目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置公众参与环节。

比如说,在政策制定环节,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开展讨论、对当前形势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制定出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的政策。

在公共项目建设与城市管理方面,应当设立公众投诉、咨询等绿色通道,以方便公民对于公共事务进行反馈和建议。

在环境保护方面,可以组织公民、专家等多方协调,全面受理公民环境保护意见,落实社会监督机制,增加市民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是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各类征招、竞标、委托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事务,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和社会网络优势,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与管理,保障各类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组织为保障民生作出贡献。

四、强化公众参与的宣传在提高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强化公众参与的宣传也很关键。

政府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公众参与宣传,比如说通过各类新媒体、电视广播、户外媒体、市政公告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建设政府公开网站,加强对于公众参与活动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1)论文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1)论文【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互联网【论文摘要】随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现实中方兴未艾的公众参与实践或许会藉此获得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同时,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当今世界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或许会有特殊的意义。

一、引言在一个以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法治化、文化的多元化为时代标签以及整个世界日益信息化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里,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化时代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构并不断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是法治先进国家的重要标志,亦是法治后进国家需不断努力前进的方向。

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蔚然兴起以及国内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布,并于20XX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公众参与在中国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新鲜事物,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层面都已有大量的公众参与实践,公众参与在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上俨然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然而不无尴尬的是,中国式公众参与的软肋与深层次的硬伤—公众参与的虚置与形式化—依然在隐隐作痛,刺伤着每个坚守民主信仰并实践参与行动的现代公民。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与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础性制度,其可预期的制度价值正承载着无数民主斗士与一般公民的无限希冀和期待。

互联网是21世纪的时代标志,网络作为政府信息的新型载体与依托,给政府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与便利化的公开方式选择,开辟了公众参与的新路径,同时也给中国的公众参与民主实践带来了新鲜的气息。

本文尝试着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分析基点与媒介,对有关《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公众参与图景,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互联网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一点初步、肤浅的分析与梳理,以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

环保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

环保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变得愈加严重,环保治理也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

如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正在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环保治理的进展,积极为其做贡献。

而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作为环保治理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成为了治理的重要支柱。

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保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通过促进社会共治和整体动员,提高环保治理的水平。

通过公众参与,人们可以了解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更好地保护环境。

同时,公众参与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共同的社会责任。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例如举办环保宣传活动,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监督等等。

除此之外,政府、企业等各方也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形成更加民主的治理模式。

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环保治理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增加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环保治理的可操作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政府、企业等各方应该采用更加科技化的手段,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各方提供客观、准确的数据,还要求及时、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

同时,也要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恶意捏造、篡改信息。

三、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的互动作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不是孤立的两个环节,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公众参与需要依靠信息公开提供信息支持,而信息公开也需要公众参与提供反馈和建议。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互动作用,可以使治理更加科学、民主和有效。

如何让公众参与更加有沟通性、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信息公开,弥补信息是否不全或不准确的问题,都将决定治理能否成功实现。

四、环保治理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在环保治理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例如,部分环保问题过于复杂,公众对其缺乏充分理解,限制了公众参与程度。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实。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

2016年环保部启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6年环保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府环境信息16432篇,总访问页面浏览量达7.1亿次,总访问人次达9.1千万次。

另外,在信息公开形式上,环保部更新官网并运行APP客户端,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2016年11月,环保部开通微博、微信,微博阅读量达100万次。

如何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何使信息公开成为公众参与的有利支撑,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其次,企业要严格把控环境污染排放准则,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公众要发挥积极的环保建设和监督作用,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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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民主的权力源自权利对其的制约。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 充分听取民众 意见与建议是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 权的必然要求, 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看 法、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是合法征收、文明 征收的条件。将公众参与引入征收,将有 利于制约政府公权力的肆意扩张, 维护 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保障征收的顺利进 行。 在如今这个文明的法治社会, 民众 (尤其是权利人)的心声与诉求需要被倾 听, 权力行使者要接受大众的监督与质 疑,这样,征收等公共事业建设才会更加 透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政 府 及 负 责 征 收 的 各 级 部 门 应 及 时 、如 实地将有关决定过程与结果予以公告, 并告知民众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渠道与 方式。 具体说来,征收过程中,有以下方 面需要公众的参与: (1 )征收决定。 针对旧房改造,改造 之后更大的受益者是被改造的旧房的户 主,因此,接不接受征收,有无必要征收, 应该由被征收人自己决定, 至少要充分 听取他们的意见。 新《条例》在这一点上
2 01 1 年 第 6 期上 总第 3 2 0 期
三、行政权力制约对拆迁 体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 行政权力制约 对 我 国 房 屋拆迁问题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面对 当前的房屋拆迁现状, 我国急需对相关 立法进行修订,对拆迁体制进行完善,并 且始终以行政权力制约为主线, 深入贯 彻到立法与实践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新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条例》有两方面的进步:即理念与技 术。 新条例在理念与技术上都始终贯穿 着制约行政权的核心。 首先是“拆迁”一 次 改 为 “搬 迁 ”,这 是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一种尊重, 更是从立法术语上否定原本 的野蛮的、 政府说了算的公权力独当一 面的“拆迁”;其次,新条例在具体规定上 也充分落实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及对 被征收人地位的尊重。 新条例的修改是 一针见血的,它直击问题的要害,防止行 政权滥用的发生。 结合新条例的修改,笔 者将在下文对制约行政权力的几个重要 方面进行阐述与总结。 (一)政府角色纠偏:前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公共利益拆迁的独立
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房屋征收主体 的 正当性基础是征收目的的公共利益性。 然 而 ,近 几 年 来 ,打 着 旧 城 改 造 的 旗 号 , 政府与开发商官商勾结, 政府干涉非公 共利益拆迁的情况频繁出现。 为公共利 益而进行的房屋拆迁形成的法律关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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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笪
商业目的的拆迁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何 谓“公共利益”? 这是摆在立法者以及法 官面前的难题。 公共利益的判断牵涉到 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 同时涉及政府是 否有权参与该征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 我们很难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定义。 此次新修改《条例》第八条采用列举 式方式对公共利益征收的情形作出了规 定。笔者认为,其中第(三)项所列公共事 业 太 宽 泛 , 容 易 被 有 关 部 门 钻 空 子 ;第 (五)项的旧城改造条款没有解决当下拆 迁中的问题, 很多开发商联合政府就是 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强制拆迁, 然而 旧城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拆迁决定 是否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都是还很有争 议的问题,这一条款明显太宽泛;第(六) 款是个兜底条款, 无疑又是个漏洞,“其 他” 二字几乎把前五项所列的意义都抹 去了。 协 调 成 本 和 信 息 搜 寻 成 本 ;第 二 ,防 止 、 减少和化解行政权制约过程中的冲突; 第三,鼓励行政官员为公共利益积极、能 动地运用行政权, 使行政权更好地造福 社会。 做出了努力, 然而在最终定稿上还是取 消了。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一定的方式 通过立法加以规定。 若是以较直接的方 式规定, 则可以一定比例的被征收人同 意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 若采用间接 的方式, 则有关部门应该组织被征收人 参加听证会,科学论证是否征收。 总之, 在旧城改造方面,立法上不能空白,否则 行政权力的滥用难以根除。 (2 )补偿方案。 新条例中关于补偿的 规定被认为是一大进步。 补偿方案在征 求意见阶段就要公布, 有利于政务公开 透明化, 有助于被征收人提前在心中掂 量补偿标准, 同时可以促进补偿协议的 达成。 我国现今很多拆迁案中的 “钉子 户” 大多因为补偿问题与政府达不成一 致或拒绝履行补偿协议而产生, 给拆迁 工作带来很大阻碍。公开补偿方案、组织 听证、 鼓励公众参与能从很大程度上防 止 矛 盾 的 产 生 ,有 利 于 合 理 、公 正 、公 平 地补偿被征收人。 (三)拆迁程序规范:保障 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 件 ,也 是 控 制 行 政 权 力 、防 止 越 权 、滥 用 权力的有力保障。 程序正当对实体公正 的作用自不用说, 在城市房屋征收活动 中,由于牵涉到相对人的重大财产利益, 同时拆迁过程具有复杂性, 行政程序更 应严谨设置、严格遵循。在这次新修订的 《条 例 》中 ,我 们 欣 喜 地 发 现 立 法 者 在 旧 房改造的补偿问题上规定了听证制度。 “先 补 偿 、后 搬 迁 ”也 是 此 次 新 《条 例 》的 一项程序性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 定出一部行政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的 观念还普遍存在。 以至于在以往的房屋 征收实践中, 行政程序也因立法的不完 善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现实案例中,很 多拆迁主体轻视拆迁程序, 导致相对人 的不信任,从而矛盾产生;有的政府利用 程序上的漏洞、逃避应有的程序,以达到 滥用权力的目的; 由于房屋征收过程是 个一环扣一环的紧密程序, 往往在某一 环节出错,就会影响到后续阶段。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 院)
笪法制经纬
浅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权力制约
/吕 颖
一、房屋拆迁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 城改造步伐的加速, 拆迁悲剧正在一幕 幕上演。 从近几年的房屋拆迁案中可以 发现, 房屋拆迁的大范围进行给许多被 征收人的利益遭到侵害, 尤其是暴利拆 迁, 其对房屋所有者的权利侵犯尤为严 重。 当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不是三 言两语就能概括的, 问题的出现也不是 一两个简单的原因就能解释的, 它涉及 到物权法上的土地制度以及我国的特殊 国情等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 然而,笔者 在此仅就行政法的视角, 对行政权力的 滥用这一原因进行探讨。 由于种种原因,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受巨 大的利益驱使,借助手中相对多的权力, 以公共利益之名, 政府可以进行大刀阔 斧的拆迁,谋取大量的财富。 将土地从居 民那里拿来之后, 地方政府要么亲自拍 卖, 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 转手土地,其中差价经常以倍数计。 面对 如此巨大的利益, 难怪地方政府出现罕 见的拆迁冲动了。 这几年,土地收入已成 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二)从经济学困境角度看权力制约 的重要性 当政府的权力运作范围远超其应存 在的范围,就导致了权力滥用。 权力生于 权利, 行政主体的权力来自对相对人权 利的保护,当权力的行使没有了界限,那 么这种保护会变相成为一种对抗与违背 甚至伤害。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是一 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 我们很 难改变政府追求利益的驱使, 很难改变 为了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 权力滥用进行规制, 就必须采取一定措 施从根源上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 那么, 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权力制约意义何在 ? 权力滥用的控制为何又是解决问题的关 键呢? 笔者认为有必要阐述一下造成行 政权力滥用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行政权制 约的必要性。 (一)地方拆迁财政对行政权滥用的 影响 政府滥用权力进行拆迁 , 说 明 背 后 隐藏着巨大的利益。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
二、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 制约必要性分析
开 发 商 与 政 府 双 赢 的 共 同 利 益 情 形 ,更 难以设计出在当前局面下政府与被拆迁 人双赢的方案, 所以笔者认为拆迁体制 中遇到了经济学困境, 且这一困境经济 学一时无法解决的, 立法对权力的制约 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阿克顿说:权 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 败。 因此,权力腐败与矫治就成了一个古 老而永恒的难题。 城市拆迁案中,由于权 力的运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侵犯了权 利, 因此, 我们必须找到制约权力 的 良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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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 年 第 6 期上 总第 3 2 0 期
1. 司法监督
由于司法机关具有被动性, 它对行 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维权 得以实现的。 加强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就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利益的诉 讼权利。 新《条例》首次规定被征收人对 行政主体做出的征收决定不服, 可以向 法院起诉。这样一来,亦可弥补立法对公 共利益拆迁定义的不足, 被征收人有权 质疑政府的征收决定, 同时法院经过严 格审查作出裁判。 《条例》首次突破了以 往只有补偿、安置可以提起诉讼的限制, 从源头上遏止了权力的滥用。 政府与被 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因公共利益问题引 起的争议不在少数, 然而以往都是政府 “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政府自己裁 决其与被征收人的争议, 这是极其不合 理的。
2. 行政权与司法权平衡
《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 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原条例对比不难发现, 行政强制拆迁 被取消了。 这是此次修订做出的又一大 举措。《条例》将强制执行权交给了法院, 作为拆迁过程的中立者, 法院作为强拆 主体,审查行政主体的申请,是较为合理 的。这是很明显的对政府行政权的制约。 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既是做出征收 决定的一方, 又是与被征收人做出补偿 协议的一方, 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会导致 政府的权力滥用,无视被征收方的权益。 笔者认为,把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是将 权力在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合理分 配,使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对平衡,也是对 行政主体的一种监督与制约。从此,政府 不再是强制拆迁的主角, 这种角色纠偏 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悲剧的发生。 (二)监督机制完善:关键 监督机制的建立是有效制约行政权 力、 防止行政腐败的手段。 权力没有限 制,很容易被滥用。作为行政权制约的理 性选择, 行政监督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第一,减少行政权制约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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