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6•【文号】质检食监函[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增加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食用酒精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监测技术研究院等11家检验机构承担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肥)等5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6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3家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等2家承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13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济建管字(2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提高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建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当地建设(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混凝土、砂浆中使用的缠喝机剂;(七)防水材料;(八)建筑门窗及幕墙、暖卫材料、电气材料;(九)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遵照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和范围,共同编制送检计划,确定授权的该工程见证和抽样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八条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中,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标识、封志(采用见证材料专用封条),认真填写标识、封志的内容并签字,贴在专用试样容器上,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备案表》和《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见证记录表》,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目录1、济标定字[2004]1号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4]20号 (4)2、济建标字[2005]2号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4]15号 (5)3、济建标字[2005]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5]14号 (7)4、济建标字[2006]1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 (8)5、济标定字[2006]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 (11)6、济建标字[2006]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14)7、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 (15)8、济建标字[2007]6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16)9、济建发[2007]3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7)10、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21)11、济建标字[2008]1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 (22)12、济建标字[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4)13、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6)14、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8]27号 (28)15、鲁标定字[2008]13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33)16、鲁建标字[2008]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35)17、鲁建标字[2008]23号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36)18、济标定字[2009]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7)19、济建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2)20、济建发[2009]2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46)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50)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51)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抛丸除锈 (53)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喷射除锈 (54)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5)26、济价格字[2005]94号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67)备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济南工程造价信息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4-8-26 11:28:00 -鲁标定字[2004]20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
基坑支护资料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资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竣工日期2007 年月日目录1、基坑支护工程概况2、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施工组织方案5、开工、竣工报告6、砂、石、外加剂、掺和料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7、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8、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9、锚喷支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0、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2、其它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基坑支护工程概况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GB50319-2000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基坑支护工程编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GB50319-2000A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GB50319-2000A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XX基坑支护工程编号:砂、石、外加剂、掺和料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注:合格证、复试报告附后。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GB50319-2000A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XX基坑支护工程编号: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注:合格证、复试报告附后。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锚喷支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7•【字号】济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含区县政府、代管镇和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下同)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底前,基层政府全面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022年6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基层政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3年,基层政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将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和知识技能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公开本领。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选择基础较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建立政务公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有效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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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
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
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
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
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
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
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
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
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
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
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
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
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
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
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
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
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
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
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