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关于劳动合同各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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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公司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二)规范、完善公司劳动合同文本;

(三)负责总公司人员、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及委派财务负责人劳动合同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管理;

(五)协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第四条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岗位)职责

(一)制定本机构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分公司班子成员及委派财务负责人以外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协助总公司做好分公司班子成员及委派财务负责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三级机构劳动合同管理;

(五)协调、处理本机构的劳动合同纠纷。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内容包括:

(一)办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

(二)按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等用工手续;

(三)及时、准确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附表一);

(四)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合同文本与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条合同文本分类

(一)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公司内勤人员;

(二)工作协议书:适用于公司聘请工作顾问、返聘工作人员;

(三)实习协议书:适用于公司实习人员;

(四)其他:如培训协议书、竟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ACE顾问派遣协议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七条劳动合同与协议书原则上采用总公司统一的文本,合同文本均需有编号,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的使用登记工作。分公司如采用自行制定或修订的文本,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合规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三至五年(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一)新入司人员(含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二)新入司公司部门总监(含部门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助理总监或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总经理室成员)级以上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三)人员第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与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其他协议书的期限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原则上在人员入司后一周内,须与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劳动合同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签订完成后,由公司和人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公司和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二条续订劳动合同的流程:

征求所在部门意见

门复核领导审核征求人员本人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一)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统计合同到期人员名单,于人员合同到期前六十日填写《劳动合同续订征求意见表》(附表二),交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门复核、汇总拟续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后,按人事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于人员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填写《续签劳动合同通知》(附表三)通知人员本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完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公司与人员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再与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于人员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填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附表四),通知人员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司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员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司手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除劳动法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公司或人员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公司制度和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司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员本人外,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调整经营

方针策略,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人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人员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与公司签有特别约定或协议的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特别约定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人员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人员办结工作交接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附表五)。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人员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协调处理。发生重大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项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一、《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二、《劳动合同续订征求意见表》

三、《续签劳动合同通知》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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