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版)
“第二课堂成绩单”“创新创业类”活动评分细则

100/篇
50/篇
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收入论文集)或者在省部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或者在正式出版的有刊号的报纸或杂志上发表作品
60/篇
30/篇
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或收入论文集);参加省部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
2.参加教师承担的项目或学生、教师共同拥有的项目积分累计不超过30积分。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50/项
——
纵、横向课题
50/项
30/项
科研成果
60/项
40/项
专利
60/项
40/项
2.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表列的相应积分。
特等奖
100/次
90/次
60/次
—
一等奖
80/次
50/次
40/次
二等奖
70/次
40/次
30/次
三等奖
60/次
30/次
20/次
优秀奖
40/次
20/次
10/次
参赛
30/次
20/次
10/次
5/次
参赛积分只授予参加竞赛未获得任何奖项的学生。参赛积分累计不超过30积分。
“第二课堂成绩单”“创新创业类”活动评分细则
课程类别
课程内容
积分
备注
创
新
创
业
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赛、学风杯系列竞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以及个人和团队获得科技创新类表彰。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创新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第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以下简称微学分)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习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就读于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微学分方能准予毕业。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微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创业活动和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及其他三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由学校发布的《大学学生第二课堂竞赛分级目录》内包含的各类学科竞赛。
2、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验室开放与技改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3、学术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5、技能证书:指获得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6、社会活动: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7、文体活动:指参加院级及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舞蹈、器乐、书法、摄影、征文、设计等)和体育比赛及活动。
(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5、创业培训:指参加创业类学习或培训,取得合格或资格证书。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标题: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是指大学为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创新活动,对学生在创新实践中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和评定的具体规定。
这一细则的出台,旨在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同时也为学生在未来的学习和就业中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一、认定标准1.1 学生参与的创新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
1.2 学生在创新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创新性,能够为学校或社会带来一定的价值。
1.3 学生在创新活动中所展现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也将被纳入认定标准中。
二、认定流程2.1 学生参与创新活动后,需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和成果,包括项目报告、论文、实践报告等。
2.2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评定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2.3 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申请认定学分,学校将在一定时间内对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和通知。
三、认定范围3.1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包括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个领域,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的创新活动。
3.2 学生在参与创新活动时,可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经验,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际项目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3.3 学校将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学分认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并将认定结果纳入学生的学业成绩中。
四、认定依据4.1 学生的创新学分认定依据包括创新活动的成果、参与程度、团队合作能力等多个方面。
4.2 学生需在创新活动中积极参与,主动探索和实践,展现出自己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4.3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创新成果和表现,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学生的创新学分,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认定。
五、认定效益5.1 创新学分认定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实践平台,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5.2 学生通过参与创新活动并获得认定学分,将在未来的学习和就业中具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和机会。
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版)

国际 竞赛 校市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国际 竞赛
二等奖 一等奖 特等奖 优秀奖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特等奖 优秀奖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特等奖 优秀奖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特等奖 季军 亚军 冠军 前4至8名 季军 亚军 冠军 前4至8名 季军 亚军 冠军 前4至8名 季军 亚军
4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30、40、50、60、70 个实践学时/ 项,参加未获奖者计 15 个实践学时/项。
(3)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50、60、70、80、90 个实践学时/ 项,参加未获奖者计 25 个实践学时/项。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类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 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 障、应急救援、无偿献血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 40 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 通过 PU 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 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市级组织的志愿服务 活动的分别获得 5、10、15 个实践学时。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 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 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 10 个。 3.学生个人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 分别获得 10、15、20 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 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 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 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常州大 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大学生创新学分是指在大学期间,通过参预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的一定学分,用于补充和丰富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流程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流程1. 学生申请:学生在完成相关创新活动后,向学院或者学校提交创新学分认定申请,包括个人信息、创新活动介绍、导师意见等。
2. 学院审核:学院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评审专家评审:学院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创新活动的质量、学生的表现等方面。
4. 结果公示:学院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的异议和投诉。
5. 最终认定:学院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期的情况,最终确定学生的创新学分认定结果。
三、认定标准1. 创新活动类型:包括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项目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创新活动类型。
2. 创新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或者实践价值,能够展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 创新活动时长:学生参预创新活动的时长应达到一定要求,具体要求由学院根据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进行规定。
4. 创新成果: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应有一定的成果产出,可以是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创业计划书等。
5. 导师评价:学生的创新活动应有指导教师的评价,包括学生的参预度、表现等方面。
6. 学分认定:学院根据学生的创新活动情况,按照一定的学分比例进行认定。
四、其他规定1. 学分上限: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创新学分认定上限为30学分,超过该上限的创新活动将再也不认定学分。
2. 学分转换:学生的创新学分可以转换为绩点,具体转换比例由学校规定。
3. 创新学分证书:学生获得创新学分后,学校将颁发相应的创新学分证书,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证明材料。
五、实施效果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大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学生参预度、创新活动的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等方面,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认定细则。
第二课堂项目学分和考核要求

学分;三等奖3.5学分。
未获奖,按参加次数,每5次计1学分。
一项目有多人共同参与的,主要成员按相应级别计分,候补成员按相应级别减半计分。
专业技术服务
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性技术服务活动,达到30小时者,计1学分。
以服务部门对完成任务的评语为依据,最多2学分。
文体
艺术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
每项按等级计分如下:
校级:一等奖1.5学分;二等奖1.0学
分;三等奖0.5学分;
省级:一等奖3.0学分;二等奖2.5学
分;三等奖2.0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5.0学分;二等奖4.0
学分;三等奖3.5学分。
未获奖,按参加次数,每5次计1学分。
以证书或登记的参加次数为依据,最多5学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计;同一项目有多人共同参与的,主要成员按相应级别计分,候补成员按相应级别减半计分。
申报专利
成功申报发明专利,计4学分/项;实用新型专利2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
以证书为依据,累计最多4学分。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按作者署名次序依次递减0∙5分。
发表文章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文章,计2学分/篇;在一般期刊发表文章,计1学分/篇。
以期刊为依据,累计最多2学分。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按作者署名次序依次递减0∙5分。
素质教育类演讲、辩论、征文等文化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教育类的演讲、辩论、征文等文化活动,每8场计1学分。
按登记的参加次数为依据,最多2学分。
新闻媒体撰稿
在学校校报及学校认定的网站、新媒体(微信、微博等)上投稿并被录用,每
4篇计1学分。
以发表的篇数为依据,最多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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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跟进式教育”理念,健全学生
活动跟进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动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是本科生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共1个学分,对应200个实践学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获得实践学时达200个(含)以上方能获得1个学分并顺利毕业。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成绩同时作为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包含“寒暑期社会
实践类”、“志愿服务类”、“课外活动参与类”、“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竞赛成果类”等五大类。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
称PU平台)实施,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
大学生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由校团委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学院是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具体实
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组织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中“课外活动参与类”、“志愿服务类”的实践学时由学生通过PU平台报名并参加完相关活动后获得;“寒暑期社会实践类”、“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竞赛成果类”等的实践学时由学生本人通过PU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认定后获得,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2—3周和第15—16周,学校将于每学期期末公布学生本学期已获得的实践学时数。
第七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初提交至教务处。
大一至大三学年,在各单项累计获得实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00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85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30个(含)以上,计为90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60个(含)以上,计为95分。
第八条大一至大三学年实践学时累计不足200个或某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素质拓展”课程计为55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计为80分。
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200个实践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如学生出现转专业、延长学制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变动后的学院负责。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60个
寒暑假社会实践实践学时。
2.在寒暑期社会实践中,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或参与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等实践任务的,经PU平台申请认定后可分别获得25、30、35、40、45个实践学时/次。
3.学生个人获得寒暑期社会实践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10、20、3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
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类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无偿献血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0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通过PU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市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分别获得5、10、15个实践学时。
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10个。
3.学生个人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
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课外活动参与类
1.课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类别的活动、讲座、报告、竞赛。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通过PU平台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参加班级、院级、校级组织的课外活动的分别获得5、8、10个实践学时/次。
2. 在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60个,且100个学时封顶,每学期25个学时封顶。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个实践学时/学期。
同一学期身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2.学生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专项表演团队和礼仪队、龙舟队、龙狮队等表演型、竞技型社团服务期满2年、3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40、6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院级、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工作类荣誉称号,分别认定5、10、25、50个实践学时/项。
4.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除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专业英语四级等基础证书不予认定外,计3个实践学时/项,且15个学时封顶。
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竞赛成果类
1.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10、20、30、40、5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30、40、50、60、70个实践学时/项,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项。
(3)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90个实践学时/项,参加未获奖者计25个实践学时/项。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企业法人代表可申请获得80个实践学时,创业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可获得15个实践学时。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2.文化艺术竞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10、20、30、4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20、30、40、50、6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0、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9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3.体育竞技比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20、30、4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
冠军的,分别计30、40、50、6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60、70、80、9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4.学术科研成果
(1)学生参与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项目以及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30、40、5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小组成员学时减半认定。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上(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范围为准)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认定20、60、60、90个实践学时/篇。
国内一般刊物刊发学术论文仅对第一作者给予认定。
在国内核心刊物及国际刊物上由多名作者共同发表论文的,按照排名先后依次递减10个学时/项给予认定,最少计10个学时/项。
(3)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类,第一专利人分别认定40、60、90个实践学时/项。
如同一授权的获得者为多人,则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递减10个学时/项给予认定,最少计10个学时/项。
专利申请已经受理但未授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
(4)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常州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5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学分及实践学时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