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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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不予退税或免税的货物;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纳税人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视同内销征税的程序
1、流转税科根据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的相关信息,每月20日前向管理税务所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一)》;
2、管理税务所根据流转税科反馈的信息,向生产企业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二)》,并督促辅导企业及时按规定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并相应的帐务调整处理、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各出口企业: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规定,现就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 (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 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如果不予退(免)税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如果手册未核销的,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核销后,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惯例,每个国家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对进出口的商品、劳务或应税在国内负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来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一、出口退税三大经济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经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继之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经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增值税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供货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适用于下列情形:(1)出口的货物前道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2)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援用装运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新规定的退税率之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投资体制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出口商品两者差额扣减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征收率。

【注】可以享受退税配套措施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环节销项税额免李建军了,如果不退税,就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所以采用退税的法律条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中国出口,只能免税不能退税。

(2)转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应当分开报关、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房产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税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先征计算。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等三个文件,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为了引导企业正确调整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确保其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

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实际征管中对其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填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对于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出口企业应直接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1. 简介出口视同内销是指国内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时,按照国内销售的方式处理账务。

也就是说,将出口贸易与内销贸易视为同一处理方式,同一核算标准,以实现统一管理和规范操作。

在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财务准则和海关规定,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流程2.1 出口合同签订在进行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之前,企业首先需要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2 出口货款收取出口货款的收取是整个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核心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照相关的国际结算规定完成收款。

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2.3 外汇结算出口交易通常涉及到外汇结算,企业需要将收到的外汇转换为本币,并履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如进行外汇结汇、验汇等。

2.4 税务申报与缴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需要按时进行出口货物的税务申报与缴纳。

涉及到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5 费用核算与结算出口货物的相关费用,如物流费、海关费等,也需要进行核算和结算。

这些费用通常由企业提前垫付,并在货款收回后与客户结算。

2.6 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的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一定比例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办理退税手续。

2.7 财务报告编制企业需要按照财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要求,编制出口视同内销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3.1 合规性企业在进行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准则。

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外汇管理、税务申报、资金监管等。

3.2 准确性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需要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包括货物价格、费用核算、汇率计算等。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明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调整,福州3000多家出口企业将从中受惠。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对调整后的该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并提醒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一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据了解,2011年福州市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27亿元,而出口退税就达到115亿元。

到2011年底,福州出口企业已达到3588家,其中外贸企业1507家。

热点解惑问: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可以退税吗?答: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范围,比如,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原来不能退税,现在则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来源:单海静的日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一、账务处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没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样广告不需要冲减。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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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但具体如何判断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目前只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

建议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参考广州国税12366的意见,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来源/理道财税作者/未知尊重版权,从我做起!本文来自转载,除非我们确实无法确认外,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

如果您认为我们有任何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并表歉意!谢谢!联系邮箱:bianji@ 出口退税应正视出口退税制度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国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对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支持外贸体制改革、带动上游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就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

正视才是第一步国内业界许多人的错误看法是,出口退税是一种优惠政策。

但出口退税实际上不是优惠政策。

谈到出口退税政策,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首先讲到。

出口退税所退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

由于货物没有在国内使用和消费,且货物进入他国(地区)后,仍然将课以税赋,如果不在出口国予以退税,则无疑等同于对同一货物征收两次税负也增加了货物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因此出口退税本质上来说不是一种优惠或者补贴。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当时,很多人认为,原先应该由出口的这部分货物所承担的税赋实际上是被分摊到了各行各业、分摊到了那些内销货物上了,从而使内销货物的相对成本增加,也就必然会使内销的价格高、工人的工资低、从而使消费能力下降,内需不足。

对此,何伟文表示,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别于其他国家,是具有中国国情的。

像在德国,法国,他们的退税政策具体都是直接配在每一个零售店,假如你在德国的机场买一个包,他们会告诉你你直接就可以拿购买小票去退税,而我们中国目前的退税政策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他表示,事实上,我国平均退税率目前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样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

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

根据有关专家推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零点八九个百分点。

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税制需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很多政策都是临时性的,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在税制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何伟文表示。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都是有一定的经济背景的,但是短时间内大量的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期规划,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出口退税的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其次,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何伟文表示,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完善,随着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

这要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必须增强透明度,一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零税率’,使我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与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国内已征的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

目前,我们仍有必要对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半年内难有变化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近日在京发布《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0年春季报告》,出口退税调整的问题再次被提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任张培森认为,出口退税率既要考虑出口企业,也要考虑调结构的问题,建议建立灵活的出口退税机制,将人民币汇率与出口退税率协调考虑。

如:出口退税每上调1%,相应的就要研究人民币币值的合理幅度。

对此,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也表示,对于出口型的纺织企业而言,出口退税的确是一个又爱又恨的词汇,但是他认为,在可预见的半年时间内,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能有大的变动的。

中国外贸正在当前极端复杂的全球市场环境中进入复苏敏感期,虽然复苏在不断加速,但是因为面临各种新旧压力,外需市场、外贸企业相当敏感,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政策以及人民币汇率等问题极为关注。

一些企业不敢接长单,众多企业表示,如果人民币汇率提升3%,那就要面临倒闭和裁员的危险。

对此,何伟文表示,当前,外部的困难不在于经济形势,而是新竞争局面的出现。

中国外贸除了取决于外需市场的好坏,至少一半还取决于国内的政策。

这种新竞争困难是指:首先,各国都在推进出口,而在进口上不积极:其次,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工业、制造业:其三,部分跨国公司转产计划被推迟,开始转成本国内生产;其四,后危机时代,又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热潮;最后,随着我国生产成本的上升,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我们的新竞争对手。

因此,就纺织企业而言,出口企业要尽可能把触角伸出去,与客户建立更深的关系,采取与海外客户企业合作的经营模式,跟紧后危机时代中的竞争潮流。

同时,企业也可以与银行采取用固定汇率结算的形式,减少因为潜在人民币汇率问题而造成企业损失。

就企业而言,可以考虑与品牌集团结成战略联盟,减少外界形势给自己带来的危机。

透视出口退税新机制透视出口退税新机制抓住机遇发展外向型经济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主要目的是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将会推动出口向口岸城市集中,向财政实力强、退税有基数、有保障的城市集中,向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集中。

这与我市努力追求的目标完全一致,因此,市政府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方向不会变,支持外贸出口力度不会减。

厦门一定要把握好这一机遇,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既要迎接挑战又要把握机遇这次改革,带来两大挑战:一是对企业来说,由于退税率平均下调2.95%,出口成本相对提高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减弱了;二是对地方政府来说,由于要分担出口退税的增量的25%,加大了财政负担。

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随着这次改革,出口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发生了转变,就是要实现出口从量的扩大转向质的提升;通过税收这一杠杆,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进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这些转变为我市外贸出口乃至经济全局,也带来了机遇。

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情况下,我们要清醒认识,科学把握,借助于这次改革,把我们的外贸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口岸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都往前推进一大步。

既要有政府的强力支持又要企业增强竞争能力外贸出口是我市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力支持:(1)对出口扶持的力度不减。

保持原有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不变。

同时,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和厦门的实际情况,择优扶持,加大对地产品的扶持力度。

明年市财政应承担的出口退税的25%部分,市政府将早作安排,打足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不留缺口,不产生新的拖欠。

(2)不断改善口岸通关环境。

在三港建设、物流集散、通关服务、航线开辟等方面,营造更大的优势,提高口岸的竞争力,形成口岸的集聚和辐射效应。

(3)强化信息服务,加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提供政策咨询。

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走出去海外生产、鼓励进口。

另一方面,企业要苦练内功,积极应对。

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积极加强管理,通过内部挖潜,降低经营成本,走以质取胜的道路,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研发新产品,提高综合竞争力。

对市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如鼓励在厦门建立研发、销售总部,鼓励在厦增资扩股,鼓励跳出岛内到岛外建基地,鼓励引进人才等政策,要吃透、用足,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

既要算出口商品单项细账又要算全市经济运行综合账对每个单项商品的出口,都要考虑成本,算清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不能单纯追求出口的数量。

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从财政负担角度来考虑,要有全局的视野,着眼于出口带来的动态效益、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

在注意单项商品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出口对口岸、物流、金融等第三产业的带动,注重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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