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 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 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 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 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 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 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免税)免除在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退还在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而且纳税人在以前环节已抵扣的进项税金要做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的业务范围
出口免税业务的进项处理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允许抵扣的还有非正常损失项目。
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业务如何纳税申报
案例:A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免税销售额12万元,对应采购的进项税额为8500元,增值税报表如何填列。
出口免税业务,无论是生产还是外贸其免税销售额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8栏,
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明细表“出口免税栏”
8500元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填入附表二的第14栏
免税销售额显示在主表的第9栏,进项转出显示在主表的第14栏。
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但具体如何判断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目前只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
建议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参考广州国税12366的意见,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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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26370a4a7302768e9939dd.png)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2013新政策:总局第61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总局第65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增值税免税政策(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增值税征税政策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新增: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新增: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

▪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
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 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 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 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 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 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免税”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 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 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 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
▪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 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
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
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
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 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 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 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银等。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出口退税规定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各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惯例原则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宏观调控原则(四)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1.1980年至1984年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的准备期2.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制度形成时期。
3.1994年至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时期4.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二、出口退税基本要素(一)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正式文件称为“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税的货物条件享受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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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这项政策规定与前述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有消费税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需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