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附件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加快新建昌赣客专工程的建设,正确反映工程进度和准确计算产值,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工程款,搞好工程成本控制和核算,执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成本管理、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包括对上(建设单位)办理的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对下(各分部)办理的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对劳务队进行的劳务实物工程量计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项目经理部计划部负责对业主(对上)验工计价表的编制和报送,对分部(对下)验工计价的审核及批复工作。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分部对劳务队的验工计价.各分部计划人员负责本分部对项目经理部(对下)验工计价表的编制和报送,负责各分部对劳务队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编制和具体实施。
并负责验工计价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第三章对上验工计价管理第四条对上验工计价的依据1、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投标书;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业主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6、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7、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数量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8、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对上验工计价的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执行业主有关验工计价管理的规定、办法。
2、实事求是、数据真实、计算准确。
3、合同外发生的费用和索赔补差费用,在发生后的当期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全额报批。
在建设单位未批复之前,各单位只做为统计报表上报,不做验工计价依据。
第六条对上验工计价的周期及流程1、对上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2、对上验工计价流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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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国铁集团最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

国铁集团最新发布《铁路建设项⽬施⼯单价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11⽉16⽇,国铁集团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施⼯单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适⽤于国铁集团管理的实⾏施⼯单价承包模式的铁路基本建设项⽬。
明确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承担⾮施⼯单位原因引起的⼯程量清单⼦⽬⼯程数量变化风险,施⼯单位承担⼯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化风险”的⼯程承包形式。
施⼯单价承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实⾏量价分离、风险共担。
建设单位应准确把握施⼯单价承包的特点,结合铁路建设项⽬⼯程实际,建⽴健全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变更设计、价差调整、验⼯计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程投资确保实现各项建设⽬标。
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图及施⼯图预算,《铁路⼯程⼯程量清单规范》规定的⼦⽬编码、名称、计量单位、⼦⽬划分特征、⼯程量计算规则、⼯程(⼯作)内容,组织编制招标⼯程量清单。
清单⼦⽬设置应科学合理、⼯程数量准确。
施⼯单价承包招标⼀般选择综合评估法。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特点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变化较⼤的清单⼦⽬,公布重点清单⼦⽬基准单价或计算⽅法,在招标⽂件中合理设置不平衡报价扣分标准。
同时,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清单⼦⽬变化幅度及对总价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因变更设计导致合同清单数量超过⼀定阀值后,重点清单⼦⽬应重新估价的条款,具体阀值及重新估价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项⽬具体情况确定,有效预防不平衡报价。
材料价格⾃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期起,2年之内不进⾏调整;超过2年的,主要材料价格可按国家、⾏业以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进⾏调整。
⼯程量清单⼦⽬单价中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外的物价波动,以及⼦⽬项下包含的⼯程(⼯作)内容数量变化等不予调整。
Ⅰ类变更设计⼦⽬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中标综合降造率分析确定。
Ⅱ类变更设计,变更⾦额在合同约定额度内,且合同清单中,有适⽤于变更⼯作⼦⽬的,采⽤该⼦⽬的单价;变更⾦额超过合同约定额度,或合同清单中⽆适⽤或类似⼦⽬单价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中标降造率分析确定。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梁场工程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款能及时足额的回笼,并维护与劳务单位双方的利益,根据铁道部、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梁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办法,合理组织施工,及时验工计价,梁场职能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验工计价为:1、梁场对外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2、梁场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第四条梁场工经部是主管部门。
第二章梁场对外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一条、组织机构梁场是验工计价的责任单位,工经部具体负责梁场对外的验工计价工作,并对梁场的验工计价成果负责。
第二条、工作职责梁场工经部应充分研究施工合同有关价格和价格调整的条款,掌握投标报价或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使用,熟悉费用组成,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验工计价标准,做好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及时收回工程进度款。
第三条、验工计价依据1、梁场与项目经理部所签的承包合同及业主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清单、招投标资料。
2、项目经理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3、项目经理部下达的有关验工计价规定及管理办法。
4、项目经理部分劈单价、工程量分劈文件。
5、施工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按照施工计划安排、经监理单位签认、项目经理部审核、业主批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第四条、验工计价内容1、各期计价的工程量按经理部工程部和总工程师批准的工程量计价,验工计价资料由工程部、安质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工经部编制,经理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部批准进行验工计价。
2、严格按项目经理部分劈单价、工程量分劈文件中的内容填写。
3、计价人员要认真做好计价资料的整理,前一期未批准的计价项目要分析原因,应计未计项目要在本期计价中列入,避免少报漏报造成损失。
4、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施工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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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3—
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Βιβλιοθήκη 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及时、公正、合理分劈合同价款,配合局项目经理部做好对外验工计价及本工区的对内验工计价,根据XX铁路有限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章对外验工计价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依据:(一)局与XX铁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XX至XX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土建工程XX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MHHTSGExxl021);(二)招投标文件;(三)经XX铁路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六)XX铁路有限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七)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八)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第三章验工计价周期第六条验工计价分“月度验工计价”“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三阶段办理。
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一)月度验工计价:局经理部工程部、工经部于每月度22日左右对本分部进行本月已完工程进行现场收方盘点,本工区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做好统计资料,以此为季度验工做好基础依据。
(二)季度验工计价:根据局经理部的要求,于季度第三个月末18日前(四季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将本季度经现场监理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章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按局指下发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报局经理部工程经济部汇总后,交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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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以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铁路总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本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以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追加合同或委托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经审核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发放的施工图;6.经审核及批准的变更设计;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8.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以“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标准为准)、计量准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即“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质量证明文件)和“验工计价表”;9.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报部核备概算、国家、铁道部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工程,指挥部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验工计价工作由建设总指挥部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第九条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对每月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的已完工程数量和季度验工计价表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数量和金额以及审核意见负责,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
3.总指工程管理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设备、工器具)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工程数量(含设备、工器具)审核确认;负责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类和合同完成进度的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4.总指安全质量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审核确认许可;负责监理类、第三方检测合同完成进度的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5.总指物资设备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所有材料消耗量、设备数量、价格进行登记、核算、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6.总指挥部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对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未经相关部门(人)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
7.验工计价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8.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可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三章验工计价第十条验工计价分“月度验工”、“季度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三阶段办理。
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1.月度验工:在*****前,对当月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编制月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及相关资料。
2. 季度计价:在*****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3.末次验工计价: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验工计价办法及流程(一)建筑安装工程。
1.施工单位在每季前两个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数量表和相关资料,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本月已完工程数量表及相关资料和本季度的验工计价表。
验工计价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月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季度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单位审核;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应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一致。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3日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经总监签字盖章后交由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审核签认。
3. 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在接到经总监签字、盖章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3日内完成计价资料的审核。
4. 总指挥部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由总指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后交总指领导批准。
5.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和总指挥部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共同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6. 对于交叉施工的工程,除按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在监理单位审核前,送交叉施工单位确认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二)征地及拆迁费用1.委托由自治区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月度进行验工计价,在*****前,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五方(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产权所有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确认,分标段、分行政区填写“征地拆迁数量表”,报总指计财部进行计价。
2.总指计财部根据委托协议和相关批复文件,对“征地拆迁数量表”中的本月完成数量,5日内完成验工计价,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在2日内审批完毕。
3.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拆迁建安工程量,其验工计价工作流程同正式工程验工计价。
4.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征地及补偿费等工作,施工单位分类别编制“代办费用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凭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向总指挥部报账结算。
(三)设备验工计价1.甲供设备:设备供应商提交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产品到达指定地点后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的记录(经施工、监理、供应商、建设四方单位签认),凭采购发票填制验收单、设备验工计价表。
需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成并单击调试合格后,按本款办法实施。
2.由施工单位和指挥部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物资设备部、专业工程师、计划财务部审核、签认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经指挥部同意由施工单位自购的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指挥部确认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证及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后进行计价。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三)监理单位验工计价监理单位计价按照合同5.1款补充:监理人酬金支付表执行,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验工计价。
(四)概算内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各单位填写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单和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指挥部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相应季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末次验工计价。
*****铁路建设工程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后,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补充合同或协议、索赔、变更设计等费用,编制概算清理文件,若超出批复概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四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第十三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
第十四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每期验工计价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和合同清单对应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验工计价。
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测算,监理复核,总指计财部审核批准后计价。
如果开累数量超出合同清单数量的部分或新增项目,按施工图量差进行验工计价,费用在当期总承包风险费中解决;因施工图量差引起的合同总价减少的费用,列入总承包风险费,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总额。
第十五条总承包风险费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方式。
每期的总承包风险费限额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
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本期计价限额=本期计价限额+结转余额)。
第五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第十六条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2.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4.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