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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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工资卡或现金形式结算,并应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到达农民工手中。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迟于当月的15日。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单位约定合理付款时间,并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告知农民工。

分包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向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在使用农民工劳动时,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材料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醒农民工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公平、公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农民工提出的工资支付要求、争议或投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农民工。

第十条农民工发现工资支付有问题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云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2006年8月4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农民工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广泛分布在我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掘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

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

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00亿元,成为我省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

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还将长期存在。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设专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或非建设领域农民工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存入人社部门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账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工资保证金核算并如实反映其交存、使用和退回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第五条人社部门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要求开户银行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归口由人社部门财务会计机构负责,由会计机构专门建账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及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业务要求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文书的格式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原已取得会计核算单位资格、财务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计账目及核算保持不变;未取得会计核算单位资格、财务不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尽快清理相关会计账目及资金一并移交本级人社部门会计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11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预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开户银行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1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

第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云政发[1998]138号•【施行日期】1998.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8〕13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我省以工代赈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

第三条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

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云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云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本人户籍关系登记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就业服务和培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对农民工就业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实行“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模式,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劳务品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查处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培训经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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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1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预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开户银行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1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

第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

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不低于1个年度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按照规定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应当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每月应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提交经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可以按月持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开户银行从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转入该工程项目的临时存款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

第八条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违背书面承诺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余额不
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预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银行的书面预警后,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责令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增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并将该工程项目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重点监控对象。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有关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销户手续,开户银行退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本息余额。

第十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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