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渝府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铁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我市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2005年铁道部与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境内铁路建设“一揽子”项目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步伐。
为支持铁路建设,现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组织沿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和包进度的方式,实行统征统迁。
市地产集团负责征地拆迁补差资金的筹集。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
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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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一一培根铁计[2005]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咼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卜日法拉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完整版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
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价格水平,据实对各标段进行编制。
建议委托三方审价单位完成。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要求做好指导、复核工作。
投资检算重点审核:①施工图投资检算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一致,施工图投资检算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投资检算的工程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相符合,是否存在差错漏碰或重复计列;铺轨基地、制梁场、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重点大临工程概算是否单独编制并准确无误;施工安全措施费计列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进行详细比较。
③重点审核三电迁改、油气管、水管、道路等的数量、协议和投资,临时工程的方案、数量和投资,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④在与初步设计预备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投资检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特别是对比具体各章节费用,分析投资增减原因和其他费用计列的合理性,以及控制工程、重点工程、主要工程的数量和指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
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
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

第35卷第4期周琳琳:高速铁路连续梁节段预制拼装建造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 49•高,质量好,适用性强,施工安全性高,但铁路建设成 本相对较高。
目前,桥梁工程在高速铁路建设中的比重越来 越大,随着节段预制拼装工艺的发展与普及,其在某 一条线路中与桥梁相关的工点若能得到大规模应 用,那么大型临时设施相关的摊销费用将随其使用 率的提高而降低,应用节段预制拼装法的单个工点 的费用将显著下降。
且随着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曰益 进步,节段预制拼装法的预制及拼装成本逐步下降,进而降低节段预制拼装的施工成本,为该工法的推 广打下坚实的成本基础。
参考文献[1]聂君.浅谈节段预制梁拼装施工技术[J].科技经济导刊,2017论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9.[3] 陈彪.桥梁预制节段拼装施工技术发展概述[J].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14, 31(3) :31 -36.[4] 任凯.节段预制拼装建造连续梁桥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J].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2017(2) :31 -34.[5] 朱新安.节段箱梁预制拼装连续梁体系关键技术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4.[6] 杨聪.超宽混凝土箱梁短线法预制拼装施工控制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8.[7] 杨树民.节段拼装梁胶接法施工梁段预制关键技术分析[J].铁道建筑技术,2016(4) :35 -37.[8] 姚远.客运专线大跨度连续梁桥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8.[9] 龙蛟.中小跨连续梁支架与悬臂现浇在临时结构受力、工期及经济性方面对比分析[D].石家庄:石家庄铁道大学,2019.(26) : 127.[2]何佳乐.高速铁路节段预制拼装梁键齿接缝抗剪性能试验与理责任编辑:武赞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1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1_2009]23号)2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 ] 100号)3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5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365号)6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7关于国铁基建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铁总财[2015]40号)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总财[2015] 158 号)9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 298 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11关于铁路基建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5]163号)12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19 号)13铁路装备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6 ] 46号)14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铁路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6] 124号)15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建项目物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丨6]139号)16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 158号)17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铁总财[2016]211 号)18关于营改增后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相关内容调整意见的通知(计统改电[2016]146号)19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铁总办建设[2016]75号)2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铁总办建设[2017 ] 95号)2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7 ] 179 号)2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23关于规范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7]95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 177号)25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清理概算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电[2019]1 号)26国铁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9 号)27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及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 12号)28铁路装备购置、固定设施大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指南(发改技装函[2020]26号)(本刊编辑部)。
100号电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部铁道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0]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4【实施日期】2010.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0135b1f121dd36a32d8231.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装---------------------订---------------------线---------------------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诉办理情况交国家铁路局。
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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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计电[2009]100号)
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
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真实性负责,要与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实际征地拆迁数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数量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根据工程进展、资金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增加费用(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后)报铁道部审批。
征地拆迁总费用待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确认,并按有关纪要精神处理资本金、入股事宜。
五、严格控制边角地、夹心地及特殊敏感建筑物拆迁数量。
1.边角地、夹心地数量原则上按照有证建筑用地总量的2%
控制,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对于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区)等特殊敏感建筑物,应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规定。
原则上应首先采取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无法满足时可考虑进行功能置换;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可考虑适当扩大拆迁范围。
其他房屋拆迁范围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遇涉及征地拆迁并阻碍工程进展的其他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反映,铁道部将及时研究处理。
铁道部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