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转移形式,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和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在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和财政分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背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地方财政收入过于依赖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和明显的财力不足问题。
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税收能力等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财政收入分配不均衡,地方政府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
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平衡地方财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奖励、定期性补助和有条件的项目拨款等形式。
其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差距:通过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资源和资金,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推动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2. 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向财力紧张的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其改善财政状况,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向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地方就业和产业发展。
4. 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养老等,使公共服务在不同地区具有基本均等化的水平。
三、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转移形式,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中央向地方、省级向地市和市级向县级。
各级政府在收到中央和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后,需要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支出事项。
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已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从1994年开始,中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逐渐推行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支撑地方财政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和展望虽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介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通过一定的机制,转移给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地方发展、实现区域均衡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财政转移支付的意义、形式、制度设计、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其基本内容进行全面探讨。
财政转移支付的意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向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缩小区域差距,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达到区域协调和统一的目标。
2.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地方政府能够增加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
3. 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相对较弱,转移支付能够提供额外的预算支持,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
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将财政收入转移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2. 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根据特定政策目标,将财政资金转移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领域的支出,如教育、医疗、农村发展等。
3. 预算内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将一部分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支出。
4. 预算外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特定项目或机构向地方提供的非正式转移支付,通常与地方政府的自律协调机制相关。
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设计为了确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1. 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中央政府需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指标来确定转移支付的金额和范围,如人均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地区发展水平等。
2. 转移支付机制的建立:建立一套完善的转移支付机制,包括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转移资金的合理流向和使用效果。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根据特定规定和标准,将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自中央政府直接支付给地方政府,以实现财政收入在地方之间的再分配。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国家统一市场、缩小地区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等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进行浅谈。
首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需要注重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
当前,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富差距较大。
财政转移支付应立足于实现地区均衡发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方面,要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和指导性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不被滥用、浪费,更好地用于改善民生和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和机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基础、居民收入、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转移支付的金额和比例。
同时,还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防止财政转移支付的享受方违规行为。
其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需要注重统筹兼顾的原则。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地区差异显著,不同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差异较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和规模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区域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均衡受益。
同时,要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政策的整体性和协同性,避免出现政策重叠和利益冲突,实现中央和地方在转移支付过程中的共赢。
最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需要注重规范和约束。
财政转移支付涉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的正常进行和有效实施,应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一方面,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转移支付的权责和程序,规范其行为和管理。
另一方面,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转移支付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8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8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收入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支出方式。
这种制度在中国的财政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平衡不同地区的财力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均衡。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地理、人口、经济等差异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可以促进全国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减小差距,缩小地区之间的分化趋势。
其次,转移支付也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种调控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保持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转移支付也是中央政府扩大支出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将财政收入转移到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通过转移支付,可以实现资源的跨地区配置,使得资源在各地区之间流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
其次,转移支付还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一些地方财政收入较少,财政支出较高,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通过转移支付,可以填补地方财政的收支缺口,保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行。
最后,转移支付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通过转移支付,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投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然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财政依赖性较强的问题。
由于转移支付的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出现过度依赖中央财政的情况,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下降。
其次,转移支付制度的分配公平性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如何划分和计算转移支付的比例,以及如何保证转移支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由于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转移支付的效果不理想。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一、引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意义、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定义与意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政策工具。
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地方政府负责任的履职能力等。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不同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弥补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推动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2. 提升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向贫困地区提供扶贫资金和投资,提升其经济发展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3. 增加地方政府负责任的履职能力: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财政资金,提升其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上述意义的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1. 资金流动调节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调节不同地区的财政收支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要素的流动。
2. 社会公平功能:通过将一部分财政收入转移给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引导地区间的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不同地区的互利合作,形成良性的区域发展格局。
4. 加强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促使其履行责任,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执行力。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1. 不透明度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资金分配方式不够透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确。
名词解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名词解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国家或中央政府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以支持其公共服务提供和区域经济发展。
这种制度是为了促进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均衡和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也是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合作的一种财政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均衡:通过将一部分中央财政收入转移给财政相对
薄弱的地方,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
保障水平,从而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2.社会公平: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支持,实现社会福
利的均等化,减轻贫困和弱势群体的负担。
3.中央政府调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对地方政府的开支进行调控,确保国家发展战略和
政策的有效实施。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将财政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转
移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主支配使用。
2.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需要,将财政
收入转移给地方,用于特定领域或项目,如教育、医疗、农
村建设等。
3.奖补性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特定领域或项
目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行奖励性的转移支付,以激励地方积
极推进相关工作。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财政体制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区域均衡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其具体实施方式和政策效果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异。
转移支付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移支付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转移支付接收单位以及参与转移支付活动的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转移支付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转移支付财务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二)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测算,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相关单位。
第五条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下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二)明确用途:明确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正确。
(三)规范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章转移支付资金的接收与使用第六条接收单位应在接到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一)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审计。
(四)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民生: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民生领域。
(二)提高使用效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管理: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8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平衡制度,就是把财力较强的 一些州的一部分增值税收入转拨给经济 力量较弱的一些州,进行横向资金调剂, 达到各州财力的总体平衡。
两步:第一步,增值税总额分成;第二 步,测算各州的财政收入能力;第三步, 测算财政平衡指数;第四步,比较财政 供需能力;第五步,富州援助穷州。
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纵向财政平衡制度 横向财政平衡制度
纵向财政平衡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各级政府履 行各自职责所必需的财源,通过税收在各级政 府之间进行分配。
一般是指共享税。德国各级政府有彼此共同的 共享税,它包括所得税、公司税和增值税。一 般来说,德国所得税和公司税一经确定分成比 例后,多年不变,如所得税从1980年起在联邦、 州、区之间的比例分别为42.5%、42.5%和15%, 公司税在联邦和州之间各得50%,而增值税收 入在联邦和州之间的分配比例则随收入和支出 的变化而变化,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具体比例 由联邦政府确定。
但在一般情况下,市一级政府不允许直 接向中央政府申请款项。如果市一级政 府要开展或发展特殊项目(如国计民生 的大项目),可以通过本邦政府向中央 政府申请款项,中央政府认为项目符合 需要,可视资金情况而定,给予一定的 援助。
韩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地方交付税 地方让与金 国库补助金 财政调整补助 道政府补助。 前三种形式是中央政府向道政府和主要城
项目拨款(Categorical Grants) 分类拨款(Block Grants)
项目补助
项目拨款:有条件补助,其主要特征是对 称性即受补的地方政府也要使出一定比例 的配套资金用于补助项目。是美国联邦财 政补助的2/3州政 府,1/3地方政府。
Political Economy of Federalism,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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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
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
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
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
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这种情况下将地方收入上解归入转移支付的范畴似乎可以理解。
但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这种转移情形是很少见的,同时与现代政府的功能和职责不相符合。
我国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左右,②如果此时继续要求地方将其收入上缴,无疑会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
第三个方面是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一般是由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财政资金充足地区向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者财政资金匮乏地区转移。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另一个就是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具有社会公益性。
财政转移支付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的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
从职能角度来看,国家的职责就是应该无偿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源,而这些资源的提供当然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解决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纵向失衡和横向失衡问题,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提供相对均衡的公共性资源。
财政转移支付并不是政府的最终支出,而是财政资金在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是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变化。
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价值,资金的供给总量是不变的。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内容的法定性。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公共财政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纵观国外、国内的实践情况,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内容、条件、规模、方式、原则、因素等,都要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从保障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政府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没有法律的许可就不得做出行政行为,其中包含了财政转移支付行。
最后,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天生的平等性。
“平等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平等是人类衡量自身价值的标尺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
所谓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情况下于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资格、发展机会和待遇,也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人们面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等初始禀赋是由偶然性的因素决定的,一套公正的制度就是减少个人在社会结构中地位受偶然性影响的制度。
”固那么,如果作为同一国家的公民,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对待,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必将失去其生存的空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国家提供公共服务造成的不均衡状况而产生的,所以其具有天生的平等性。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研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离不开对我国财政体制的研究。
财政体制是我②2002 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93,57.7l,57.24,50.87和53.96%。
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
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统收统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包干、分税制四种形式,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建立在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之上的。
没有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划分,就谈不上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1、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状况。
目前,我国中央负责国家安全、外交、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务。
按这样的事权划分,中央财政的支出范围为中央统一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的试制经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国内外债务利息、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等等。
地方的支出范围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验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牛、科学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它支出,等等。
2、我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状况。
按照税制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我国将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将与地方和经济事业发展关系密切,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交纳的收入。
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支付的形式可划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
税收返还,即按中央对地方核算的税收返还基数,将新税制后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返还给地方。
体制补助指如果中央对地方核定的收支基数中,地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其差额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足。
结算补助指在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结算时,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
另外,1996年,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20亿元,实行一种新的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即《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
我国目前的专项转移支付即专项补助有上百种之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对地方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补助;第二类是特殊情况的补助,例如自然灾害的补助;③第二类是保留性专项拨款。
由于缺乏统一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比较大,问题较多。
4、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4/5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专项转移支付不到1/4。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占80%左右。
因此,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丰要是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摹期印核定。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基数的1:0.3为系数确定。
如1994年以后中央净计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④③杨芳;《政府问财政转移“史付制度的比较》,《.搴由学刊》,2000印第3页。
④杨芳:《中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比较》,《财政税务》,2000年3月第12页。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丰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要坚持社会丰义改革方向,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实上,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就在不断加大,以实现上述目标。
但实际中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财政均等化目标不能顺利实现,主要表现在:1、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现在我国中央政府职能与地方政府职能从理论上讲是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却存在着职能交叉,相互扯皮,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符的大家争着管。
如生态环境的治理,具有外溢性的支出的界定、补偿也是转移支付补助的难点,在要求上游地区控制污染,限制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很难量化由此造成的财力减少数额。
又如对教育的投入,当中西部培养的大中学牛毕业后,大量流向东部发达地区,由此造成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源的流失,这种正外部效应的矫正,应该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来完成,但这种补偿也很难量化。
⑤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
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
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责任不清,上下级政府之间屡屡发生矛盾。
此外,地方政府的税收符理权限过小,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钊宣地解决收入不足的矛盾。
对于是否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存在较大争议,认识不统一。
2、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结构不合理一般来说,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硬政府对不发达地区、贫困阶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相比而言我国的财政转咎支付形式混乱,没有明确的投向、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拨款有很大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