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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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停产和复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措施。

为了确保停产和复产过程的安全,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目标、主要内容、实施要求等方面,详细阐述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以期为企业制定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一、制度目标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在停产和复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同时,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停产前安全准备(1)组织召开停产前安全会议,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停产计划。

(2)检查设备、工具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停产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3)对停产期间需要进行保养和维修的设备进行清点,制定设备保养和维修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2. 停产期间安全管理(1)建立巡查制度,每天对停产场所进行巡查,检查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建立临时安全过程控制,对停产期间执行的工作流程进行详细规定,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安全要求。

(3)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的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3. 复产前安全准备(1)组织召开复产前安全会议,明确复产的时间和过程,制定详细的复产计划。

(2)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3)对停产期间的设备、工具和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复产过程的安全。

4. 复产期间安全管理(1)建立复产后的安全督导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迅速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2)对复产后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能力。

(3)建立复产后的安全评估和记录制度,定期评估复产后的安全状况,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措施。

三、实施要求1. 人员要求(1)各部门负责人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停产和复产的安全工作。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4篇)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4篇)
a开车必须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
b严格按开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开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c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d开车期间,分析工作按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外。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4)
是企业为保障生产安全和防控生产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停车时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物料伤人。f冬季停车后,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1.2紧急停车
局部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某个(部分)设备或某个(部分)生产系统的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整套生产装置系统的紧急停车。
4.4 安全监测和管理:复产后要进行安全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1. 复产定义和范围
1.1 复产是指企业在进行停产期间的维修、维护、改造等工作后,恢复正常的生产活动。
1.2 复产范围包括:停产期间的设备检修、设备维护、设备改造等。
1.2 停产范围包括:设备检修、设备维护、设备改造、节能减排、生产设备调整、安全设备更新等。
2. 停产前的准备工作
2.1 准备材料和设备:在停产前的一定时间内,要准备好所需的检修材料和设备,确保在停产期间能够顺利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2 安排人员:根据停产工作的具体需求,合理安排停产期间的人员,确保人员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开车
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2024年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停、开车危险时段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中心的开、停车安全管理。

3职责3.1生产中心负责开、停车的安全措施及方案制定,办理相关作业票。

3.2机动部负责开、停车设备仪表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安环质保部负责对开、停车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b停车用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齐备。

c停车后的置换清洗方案、停车阀位图等。

d停车用的各种记录表、本等。

a停车的____、人员与职责分工。

b停车的时间、步骤、工艺变化幅度、工艺控制指标、停车顺序表以及相应的操作票证。

c化工装置的隔绝、置换、吹扫、清洗等操作规程。

d化工装置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e化工装置内残余物料的处理方式。

f停车后的维护、保养措施。

a指挥、操作等相关人员全部到位。

b必须按停车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

c易燃、____、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应向指定的安全地点或贮罐中排放,设立警示标志和标识;排出的可燃、有毒气体如无法收集利用应排至火炬烧掉或进行其它无毒无害化处理。

d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停车后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e停车时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物料伤人。

f冬季停车后,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1.2紧急停车局部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某个(部分)设备或某个(部分)生产系统的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整套生产装置系统的紧急停车。

紧急停车处置预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能够导致生产装置紧急停车的危险因素辨识和分析。

b导致紧急停车的关键控制点和预先防范措施。

c各种工况下生产装置紧急停车时的人员调度程序、职责分工、紧急停车操作顺序和工艺控制指标。

d紧急停车后的装置维护措施。

e紧急停车后的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a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科报告,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

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XX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产指生产煤矿全矿井停止生产,停工指建设煤矿全矿井停止建设施工。

复产指停止生产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生产,复工指停止建设的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建设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产停工煤矿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二)因节假日(不含春节)、重要敏感时段、检修维护、隐患治理等原因自行长期停产停工30日以上(不含30日,下同)的煤矿;(三)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四)因其他情形自行停产停工在30日及以内的煤矿。

第四条依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暂扣相关证照。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县属煤矿,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三)其他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开展检查执法的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

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认真制定停产停工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煤矿在停产停工前要做好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处理剩余火工品,未工作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断电状态。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当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应当制定确保煤矿安全的措施。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将停产停工信息和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在停产停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下达停产停工整治要求的执法部门。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障企业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防灾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其核心目标是减少和避免停产和复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停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停产前的安全检查:在停产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等,确保停产前的设备和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2. 停产通知和人员安排:停产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安排好停产期间的人员安全。

停产期间应有专人值守,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 停产期间的设备和设施维护:停产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在复产时能够正常使用,并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复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复产前的设备和设施检查:在复产前,必须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复产通知和人员安排:复产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安排好复产期间的人员安全。

复产时应有专人指导和监督,确保复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复产期间的设备和设施维护:复产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持续正常运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4. 复产后的安全评估和总结:复产后应进行安全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改进不足之处,提高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完善的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在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减少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事故和灾害风险。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安全事项,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停产安全管理1. 停产前的准备工作(1)停产前,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停产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停产前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停产前,必须对涉及停产的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 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1)停产期间,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停产期间,必须严禁进入停产区域,禁止进行非法操作和开展其他非安全工作。

(3)重要设备和关键装置必须进行定期巡检,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停产结束的安全管理(1)停产结束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2)停产结束后,需对停产期间的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复产安全管理1. 复产前的准备工作(1)复产前,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复产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复产前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复产前,必须对涉及复产的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 复产期间的安全管理(1)复产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巡查,确保复产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2)复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操作设备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3. 复产完成后的安全管理(1)复产完成后,需对复产期间的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

(2)复产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无工资待遇期等。

五、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所有,企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修订和补充后的制度。

停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停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停产、复产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停产、复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停产、复产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停产、复产安全工作方案;2. 组织开展停产、复产前的安全检查;3. 监督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4. 负责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停产、复产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停产、复产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停产、复产安全制度的制定和修订;2. 负责停产、复产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3. 负责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停产、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5. 负责停产、复产后的安全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停产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停产前,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八条停产前,应对所有在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停产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九条停产前,应对停工区域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停产前,应关闭所有非必要电源,切断所有危险介质的供应。

第十一条停产前,应制定详细的停产计划,明确停产时间、停工范围、人员安排等。

第四章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停产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巡查停工区域,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停产期间,如需进入停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停产期间,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是企业为保障生产安全和防控生产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停产管理:制定停产流程和规范,包括生产线设备的停机、备件的安全保管和设施的关闭等。

制定停产的时间和条件,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及时停止生产。

2. 复产管理:制定复产流程和规范,包括设备检查、设施恢复、操作培训等。

确保在停产后能够正常复产,并且保证复产过程中的安全。

3. 通知制度:建立健全的停产和复产通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到停产和复产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在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责任感和敏感性。

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停产和复产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6. 应急预案:制定停产和复产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7. 经验总结:及时总结停产和复产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停产和复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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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指导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生产管理,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2023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本办法所称“停产”是指企业的一套或多套装置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活动的行为。

“停业”是指企业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所有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关闭退出”是指企业因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调整、安全、环保等问题被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第三条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装置、设备、罐区、仓库等维护、看护工作,并根据组织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四条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要完善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规定、细化分解,覆盖组织机构内部各级领导、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各岗位以及承包商等相关方。

企业要使用市安委办“181”平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风险源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通过强化监督和考核,严格工作责任落实。

第五条企业停产停业和复产期间要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

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落实变更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企业要在安全评估基础上,针对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期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针对部分设备设施内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和原有蒸汽灭火系统因停产失效的实际,制定有效的灭火措施,配备应急器材,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及时处理开停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状况,发生难以有效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撤人,严禁赶工期抢进度,盲目冒险开停车。

第二章停产停业前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业应遵循“停车组织合理、停车物资准备全面到位,停车泄压速度缓慢,停车严格按照规程,不同压力等级系统严禁高压串低压,停车方案要全面,停车排放要干净,停车置换要彻底,停车记录要详细,作业票证要齐全、风险分析要全面,安全措施落实要到位”的原则,方案要覆盖全部停车系统装置,应组织生产部门、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及计划参与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对停车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

停车方案得到认定后应逐级签字确认,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确保停车期间各个阶段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组织由主要负责人挂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停车组织机构,具体专职负责人,全面协调与管理停车工作。

根据停车进度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停车工作。

停产停业前必须确认技术、专业力量是否能够满足停车处理需要,不能够满足及时聘请外部有资质力量进行支持。

停车需要的各类物品、器具、物资要准备到位,停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提前落实好其走向和处理措施,需外排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废料要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运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停产停业前应对停车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串压、防静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坠落、防坠物、防灼烫、防中毒(窒息)、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企业在停产停业前,要划定内部限制区域,实施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

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停车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停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停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进行警示告知、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停产停业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疏散通道、出入口和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符合安全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安排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厂区应设置风向标。

第三章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方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储罐、管道、反应釜等设备设施的清理、清洗、钝化等安全处置措施;因紧急停车、临时停车等不能及时清空的,应当制定落实可靠的管控和监护措施,确保装置安全。

自行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明确需超180天以上的企业要在180天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

自行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目前已超过180天的企业,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

第十三条对转移入库的各种原料、辅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回收物料等,确定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且经过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各种弃用危险化学品等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做好申报、贮存及转移处置等工作。

申报环节,要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将其纳入企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按月申报贮存、转移、处置情况。

贮存环节,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20〕327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分类分区贮存,规范标识标签,做好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转移处置环节,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填报电子转移联单。

在未申报危废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分类分区存放,做好记录和标识,严禁超量、超范围、超品种和相互禁配物混存混放。

第十四条对具有自燃性、自反应性、自聚性、自发热性、爆炸危险性等物性的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等要在停产停业起30天内及时处理、处置,不得储存。

未处置前由企业落实主体单位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流向登记,处置方案向属地工信、应急、环保及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五条已经完成撤料、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的装置,与存有物料的设备设施之间,必须采取拆除连接管线加装盲头或抽插盲板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

拆除管线是将与检修设备相连接的管道、管道上的阀门、伸缩接头等可拆卸部分拆下。

如果无可拆卸部分或拆卸十分困难,则应关严阀门上锁挂签,在与设备相连的管道法兰连接处插入盲板。

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并同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除消防、应急、照明、技术防范措施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其电气总、分开关应逐级打到断开位置并落实专人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企业要装备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反应釜、精馏塔、储罐等重点设备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安全附件完好,严禁撤减或停用安全设施。

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设施、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等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安排专人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处理各类异常状况和应急事件,真实记录带班值班情况。

对存有物料的槽、釜、罐、仓库等设备设施,要安排操作人员到岗值守,严格实时监控,严格工艺指标,按时巡检巡查,做好原始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同时,加强安全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储存场所。

第四章复产复工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企业或装置复产复工前,要编制复工复产综合、专项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辨识复产复工安全风险,编制装置开车安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业团队逐项逐条检查并签字确认。

各类行政审批、变更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开车安全条件。

复产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国家管制类物品的,要按规定办理购买或备案手续,并在购买后落实治安防范和流向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或装置开车特点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投料开车前,要对参与开车的所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综合、专项开车方案培训,并进行相应考试考核,熟悉开车方案、开车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复产复工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料开车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的“五落实”要求,投料开车前,必须全部完成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并闭环管理,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投料开车前要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工艺、重点岗位的人员应配备齐全,不得出现缺岗现象。

第二十三条自行停产、停业的企业不超过180天的,在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复工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在确保安全情形下自行安排复产复工并将复工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停产、停业的企业或装置超过180天的,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要求准备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系统性核查检查确认后,作出是否同意复产复工决定,同意复产复工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

企业应在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组织备料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要求准备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向责令停产、停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作出是否同意复产复工决定,同意复产复工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

第五章关闭退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关闭退出企业不得复产复工任何装置、罐区、仓库、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关闭退出企业在装置、设备、设施拆除前,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租和出借拟拆除的厂房、车间、辅助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和装置、储罐等设备设施。

不得利用拟拆除的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从事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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