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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的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价”),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预警机制。

一、质量控制价的组成与确定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依据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成本,以及我市行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经营情况,经水平测算确定的,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成本价格水平。

质量控制价是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预警线,也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查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质量控制价的发布及调整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测定,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在我委以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网站上发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应当根据原材料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质量控制价的建议,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发布。

10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0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改为京发改[2022]73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4-26 实施日期:2022-04-26(京发改〔2022〕736号)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22]2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二)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

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2500元,其中招标人1750元;中标人(湖北院)750元。

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20000元,其中招标人14000元;中标人6000元。

招标人共计:15750元,中标人共计:6750元,合计22500元。

(作废)京价(收)字[2003]19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5号 2016年)各有关单位: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规定执行时间(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 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本定额中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规费费用标准
1、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3、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4、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京是中国房价最⾼的城市之⼀,如果拥有拆迁房,房屋被拆迁的,可能会涉及到房屋重置成新价问题。

房屋重置成新价跟折旧率有关,那么,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本通知实施之⽇起废⽌。

⼆、《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废⽌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

三、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作的指导。

四、本通知⾃2016年6⽉1⽇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仍适⽤《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京建发〔2021〕394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开发建设企业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合理编制建安工程造价,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要求,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内新立项的集中、配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改建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于本通知。

二、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执行现行概算定额计价,建安工程造价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该项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含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和户内区域,不包括地下空间。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开展全装修成品交房设计工作,承诺按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确保设计质量。

四、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全装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外审之前,搭建试错样板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样板间对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执行装修标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五、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改为京发改[2004]736号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26 实施日期:2004-04-26(京发改〔2004〕73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4]2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二)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

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作废)京价(收)字[2003]19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京价(房)字[2002]477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贷款额计算,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70%。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

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四、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北京市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

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凡已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仍执行最高限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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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
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
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
,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
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
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
,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
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
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
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
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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