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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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作宣传提纲

医疗保险工作宣传提纲

医疗保险工作宣传提纲一、引言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合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减轻因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

为了提高医疗保险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工作,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福利,使其在面临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保险的意义和目标1.保障人民健康: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因经济原因而受到健康上的限制。

2.缓解医疗费用压力:通过医疗保险,可以将个人和家庭面临的医疗费用风险进行分担,减轻负担,确保人们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3.维护社会稳定:医疗保险不仅是个人的保障,也是社会的保障。

通过医疗保险,可以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1.宣传政策的重要性:有效的政策宣传是提高医疗保险参与度的关键。

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广大民众全面介绍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福利,以及参与医疗保险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2.宣传内容的重点:我们将重点宣传医疗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参保条件、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

同时,我们还将重点介绍医疗保险政策的最新变化和调整,以便人们及时了解并享受到相关福利。

3.宣传形式的多样性:为了让宣传信息更好地传达到人们,我们将采用多样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册、开展专题讲座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信息获取需求。

四、医疗保险的参与方式1.普通参保方式:普通参保是最常见的方式,个人可以通过就业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途径参与医疗保险,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

2.补充医疗保险方式:除了普通参保方式外,个人还可以选择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补充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享受额外的医疗保障。

3.医疗保险的申领流程:我们将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申领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同时,我们还会给出一些建议,帮助人们更好地办理医疗保险,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的申领困扰。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广州市政府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一、医疗保险范围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和药品费等合理费用均予以报销,但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药品品种和限额报销。

2. 住院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现金纳入和范围内报销的方式,并同时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补助实行现金支付。

住院补助标准为60元/天。

3. 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大病快速审批、报销和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4.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家庭医生服务门诊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进行报销。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缴费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标准按医保基金预算、需求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2. 政府补助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给,财政应按时足额地提供各项补贴。

3. 其他资金来源包括政策性扶持、社会救助等。

三、医疗保险使用规定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实行医保电子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医保电子凭证方式限定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内项目的使用。

2. 全员参保、全员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坚决打击医保违规行为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并保障城镇居民利益。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编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信息的采集和分享。

2. 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收入、支出进行监管。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居民为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广州市户籍居民、在广州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无户籍的居民以及农村户籍人口。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来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待遇。

居民医保的建立,不仅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医疗费用的分担,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服务。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大病补充保险等。

其中,基本医疗包括基本药物费用、基本检查项目费用、基本治疗费用等;门诊医疗包括挂号费、门诊药费、检查费等;住院医疗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此外,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还提供了大病补充保险,对于高额医疗费用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报销。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还实行了居民医保卡制度,每个参保人员都会获得一张医保卡,用于就医时的刷卡结算。

医保卡不仅方便了参保人员的就医,也方便了医疗机构的管理。

通过医保卡,可以实现医保电子结算,减少了纸质报销凭证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就医问题。

通过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相对低廉的医疗费用待遇,减轻了就医负担。

同时,医保卡的推行也加强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此外,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还推进了医药分开、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等医疗体制,为提升城乡居民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奠定了基础。

总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是广州市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而引入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它的实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可靠的医疗保障,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促进了医疗体制的进展。

未来,广州市将继续加强居民医保的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医保知识宣传材料

医保知识宣传材料

医保知识宣传材料第一部分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1、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什么方针?答: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问: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什么?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4、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如何配合?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5、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保相关文件及服务协议相关知识☆6、问:2011年社平工资是多少?答:2012社保年度缴费基数随上年度社平工资调整而提高:社平工资由40284元/年(3357元/ 月)调整为46098元/年(3842元/月)。

☆7、问:本医保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各多少?答:自2012年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8、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应执行什么原则和哪四个合理?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不得夸大病情,重复或滥用检查、治疗等。

☆9、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口腔、妇科、中医推拿、针灸、理疗等专科治疗必须严格做好记录。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者按:本网站从即日起,将2011年10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的要点刊登本网“要点解读解答”栏目,欢迎大家浏览,更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手续?(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8325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8325
用人单位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 文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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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登记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 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领取《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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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 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 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 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 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 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 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 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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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 院治疗的,须经就诊的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广 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转院申请表》 (一式二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 任签字,由医院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参 保病人家属到转入医院医务科盖章,再到市医 保中心办理备案(急、危重和传染病可先行转 院,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经市 医保中心同意的,参保病人家属将《申请表》 带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另一份交转出医 院办理出院。
医疗保险卡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的,参保 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连同坏卡到制卡银行任一 营业网点办理补领新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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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保卡期间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1、门诊发生的医疗;
2、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卡在出院前制好的,可凭 医保卡在医院结算;如医保卡未制好的,参保人先用 现金垫支,然后按零星医疗费的规定,由单位到市医 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广州城镇医疗保险与校内基本统筹-(学龄前及中小学生篇)

广州城镇医疗保险与校内基本统筹-(学龄前及中小学生篇)
.标准:每人每年元 (个人缴纳,政府资助)
.缴费方式: 首次、第二年及以后
.领卡: 核对资料,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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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方式及时限
、首次参保:当月登记,成功办理参保登记手 续的次月日至日缴费,成功缴费后第二个 月开始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次年续保: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教工 子女于每年月日至日缴费。
糖尿病
高血压病
精神分 裂症
系统性红斑 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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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慢性病
类风湿性 关节炎
冠心病
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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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三级医院 申请
每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100元/人•月
不滚存,不累计
待遇标准
患多种指定慢 性病的,最多 选择种享受待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85%,其他医疗
机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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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申请办理异地就 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 证明复印件;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 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 连续居住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2人019/返5/28回本市长期居住的,应及时到本市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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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办理及起付标准:
办理:需出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 明、门特申请单,到医院门诊一楼 医保服务中心申请,个工作日审批 通过后使用,不可与住院同时使用
报销标准:无起付线,报销比例同住 院报销比例一致。但急诊留观需付 起付线元社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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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共种)
首次参保的 未成年人 当年8月30前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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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中专学生篇(第三版)目录一、参保缴费 (2)(一)参保登记及变更 (2)(二)缴费 (2)二、居民医保卡 (2)(一)居民医保卡的领取 (3)(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3)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4)(一)就医流程 (4)(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5)(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6)(四)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6)(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7)(六)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7)(七)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7)(八)住院待遇标准 (9)(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1)(十)关于待遇追溯问题 (12)四、异地就医 (12)(一)异地就医范围 (12)(二)异地就医管理 (13)五、零星报销 (13)六、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调整标准 (14)七、温馨提示 (14)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登记及变更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不论户籍,由学校负责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如参保人需要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需要变更参保资料的,由所在学校回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1.缴费标准每个居民医保年度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200元。

2.缴费方式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目前,建行、农行、中行、交行、工行、广州银行、光大银行等7家银行都可办理缴费手续。

首次缴费后,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应于当年6月4日起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地税部门委托的征缴银行缴交医保费,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保证扣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将因划扣不成功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温馨提示: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确认已办理好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的手续。

二、居民医保卡“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就医及申请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凭证,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一)居民医保卡的领取在学校为在校学生办理新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由学校到制卡银行通知的地点领取居民医保卡,并将居民医保卡及时发至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学生。

【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核对居民医保卡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请尽快到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2.领卡后请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和进行门诊产前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2.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可直接注入该卡账户。

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4.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由学校前往所属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到市医保局直属分局或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重制卡。

制卡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96699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在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一)就医流程1.普通门(急)诊(1)由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的。

按所在学校的规定在学校医务室或选定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

(2)参照在校中小学生的。

就医流程与特殊门急珍相同,但需提前办理普通门诊选点手续,可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和1家其它医疗机构。

2.特殊门急诊及住院*首次进行门慢、门诊产检、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1.由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的。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应选定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并制定就医管理和报销的相关规定。

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2.参照在校中小学生标准报销的。

就医时发生的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参保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比例报销,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

每月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人。

除在专科医院看专科疾病不用选点,参保学生就医时需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可向定点医疗机构咨询,他们会给您作出正确的指引。

(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到指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在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

(六)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学生如果患有指定慢性病,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发生的药费才可以报销:可以报销的药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5%的比例报销,其它医疗机构按65%的比例报销;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1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学生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七)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是否需要登记见下表。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2.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见下表。

目前,门诊特定项目报销比例与住院的一致,但家庭病床的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八)住院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时按规定须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额度。

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起付标准也不同。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共付段: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的费用。

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但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1)自费费用;(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4)共付段自付费用;(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5.注意事项(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人院标准的可再人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牲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2010居民医保年度为136095元。

(十)关于待遇追溯问题1.待遇追溯相关情形。

在当年11月30日前,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到账的,其待遇享受起始点为当年的9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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