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信息化规章制度

信息化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内部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工作效率,保护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内部信息化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的原则,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管
理责任人,确保信息化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
在的安全隐患,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五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露信息系
统中的数据和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组织内部信息化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违法操作。
第七条,对于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备份等工作,应当建立
完善的管理流程和记录,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对于重要数据和信息,应当建立定期备份和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组织内部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
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工作效率。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将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职责与工作制度

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职责与工作制度1、为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信息安全稳定畅通,成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2、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医教科研部、护理部、财务部、保障部、信息中心等部门主任及临床、医技科室专家、护理专家组成;院长担任主任,分管院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担任秘书。
3、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履行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信息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2)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和临床信息系统满足临床需要,保障信息互联互通、交互共享。
(3)负责信息化安全管理与隐私保护的监管,落实信息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及时处理安全预警,保障信息安全运行。
(4)审核信息化建设预决算、专项资金使用与物资采购管理情况。
(5)建立信息使用与信息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多部门、各科室进行流程再造及系统优化。
(6)对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8)加强政治理论和医德医风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使用“窗口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与病人争执,落实首接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
4、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但每年不少于4次。
5、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秘书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送院长或相关部门处理。
6、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挂靠信息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7、各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工程管理部信息化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部信息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提高工程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信息化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数据的存储与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等方面。
三、组织架构工程管理部门设有信息化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
具体组织架构如下:1.信息化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
2.信息化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具体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3.信息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四、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1.信息系统的建设需按照实际需要,结合业务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并确定开发周期和预算。
2.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信息系统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及时处理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应定期进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的存储与管理1.数据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分类、标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数据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数据的利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禁止私自使用、篡改或泄露数据。
六、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1.网络安全工作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环境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网络的稳定运行。
2.信息安全工作应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信息化培训与宣传1.定期组织信息化培训,提升员工的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增强信息化管理意识。
2.加强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政策,增强员工对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八、监督与评估1.建立信息化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项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3.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邮政信息化投资和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等主要管理事项。
第三条邮政信息化建设实行集团公司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邮政企业(含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管理第五条邮政信息化规划是集团公司和各级邮政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个规划编制周期。
第六条邮政信息化规划应提出规划期内的信息化整体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技术路线选择、重大信息化投资安排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作为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集团信息化规划。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和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与支撑。
第八条集团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纳入集团信息化规划管理。
省分公司、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规划应在集团信息化规划指导下编制。
第九条集团信息化规划(含邮务类板块信息化规划)经集团公司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策,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规划须在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集团控股公司执行。
省分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的信息化规划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管理第十条邮政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是邮政固定资产年度投资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和各级邮政企业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进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按照年度投资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分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投资需求,包括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等。
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战略规划,为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建设和投资管理活动,提升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公司信息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范畴包括企业应用系统(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生产执行系统、生产基础自动化系统等)、信息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网络等)、系统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
与此内容相关的项目,不论是单独立项,还是包含在基建、生产、技改、科研等项目中均属于信息化范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性约定和名词解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生产部、电力管理部、运输管理部和煤制油化工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包括上述4个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司,是指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CIO,是指集团公司首席信息官。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3类,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集团公司管理标准分子公司自主建设类、分子公司其他自主建设类。
(一)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信息化项目是指应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和职能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项目,由集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五统一原则管理,该类项目包括:1.产运销协同调度类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煤炭产运销协同调度系统、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煤质管理系统。
2.人财物资源整合类系统:ERP系统、供应商及寻源管理系统、电子商务平台。
3.一体化纵向管控类系统:战略管控系统、综合管理及协同办公系统、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煤炭资源管理系统、集团公司运营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知识管理系统。
4.IT基础架构(软、硬件)类系统:门户(含内容管理)系统、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应用/数据集成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和数据仓库;上述系统集团将统一进行产品选型和建设,并部署在集团公司总部机房,各分子公司如果有部署和建设上述平台的需求,原则上应该使用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平台产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不允许重复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7.14•【文号】工信部通[2014]302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专家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以及规范其运行和决策过程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专家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发挥专家的作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组成和职责:规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选任程序以及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这些规定能够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决策过程。
2. 运行机制:规定专家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能够确保专家委员会的运行流程有序、高效,并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3. 决策准则:规定专家委员会对于决策的标准和程序、科学依据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能够确保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其作出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4. 监督和责任:规定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能够确保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保障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够为专家委员会的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保障其发挥作用和影响。
同时,也能够提升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影响力,为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建议和依据。
信息化规章制度

信息化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化工作,保护公司的信息
安全,提高信息化运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信息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软件应用、数据管理等方面,所有涉及信息化的工作均需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明确信息化工作
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所有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均需经过公司指定的部门审批
和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或使用公司未经审批的信
息化设备和软件。
第五条,公司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由专业人员
负责,所有员工不得私自更改或删除任何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相关
设置和文件。
第六条,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均属于公司的重要资产,任何
员工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一经发现,将受
到严厉的处罚。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进行信息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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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投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集团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促进集团信
息化建设,根据《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设定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开展的“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范
围:提出企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建议,对集团和分子公司 规划进行论证、对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IT 技术和理论培训、集团信息化有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的 论证、IT 项目检查和验收评审和技术鉴定工作、
IT 建设技 术和政策咨询。
第三条信息化“专业咨询活动”的领域:信息化规划
和决策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应用、软件与通信、 硬件和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事多个“专业咨询活动”领域。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 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 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IT
1名专家可以从
第五条聘请专家的流程: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经个
人或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推荐表,报集团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后报集团信
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纳入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发放专家聘任书,
集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信息化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夕、。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六条集团信息化专家的权利:
(一)受委托和邀请,担任相关“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
(二)按照相应“专业咨询活动”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咨询活动”报酬。
第七条专家的义务: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专业咨询活动”的意见和结论承担责任。
露相关文件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
(二)对“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过程保密,不得对外透
(三)遵守“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和任何与
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专业咨询活动”相关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凡采购、立项、验收金额在50 万元的项目,或
集团信息化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IT “专业咨询活动”都必须邀请或委托的专家组织“专业咨询活动”,根据“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由项目组现场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培训和网络征询意见除外),同时按比例抽取若干名备用专家人选。
第九条“专业咨询活动” 有特殊要求的,由项目发起单
位提出要求,集团信息化分管领导审批后按项目特定要求抽取产生。
对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的,可由项目发起单位建议人选申请,集团信息化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条产生的专家原则上由集团信息化办公室在开展
前进行通知和邀请,也可与项目发起单位协商,分工进行通展前确定的“专业咨询活动”专家名单应予以保密。
知和聘请。
所聘请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含) 5 人。
活动开条“专业咨询活动”报酬:
(一)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方式征询专家意见或评审的,
或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2 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
2 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30 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500 元;
(二)现场“专业咨询活动” 时间超过2 小时-4 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2 小时-3 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3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000 元;
(三)现场“专业咨询活动” 时间超过4 小时-6 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3 小时-4 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1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500 元;
(四)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6 小时以上,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或涉及项目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2000 元。
第十二条“专业咨询活动”存在下列情况的,专家应
予以回避:
(一)“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项目、成果、产品的研究开发人员;
(二)与“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其他社会关系或
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专业咨询活动” 公正开展的。
第十三条“专业咨询活动” 的专家成员有第条所列
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
第十四条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并查处在专家咨询
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发现专家在专业咨询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专业咨询活动,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并收回专家聘书。
在专业咨询活动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专业咨询结论或意见” 应认定为无效,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咨询专
家评价制度。
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
重的取消“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专业咨询活动” 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业咨询活动” 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业咨询活动”专家的。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
可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推荐人员或单位提供的评荐意见。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