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问题最新法律分析
什么是三类股东,三类股东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三类股东,三类股东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三类股东?三类股东是什么意思
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其中,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的是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其管理人均为受监证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
三类股东是典型的代持,他们需以管理员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
三类股东企业指的是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三类股东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因为要使公司稳定,所以三类股东不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IPO 的基本要求和IPO相关规定,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不得是三类股东;
2.规范操作,三类股东不能有杠杆、层级、嵌套。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范资产业务,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的要求,是否存在上述所说的情况,如果不符合的话,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3.为了避免利益转移,所以需要层层渗透。
同时,为防止利益从源头转移,要求出现上述情况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意见,并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披露。
4.确定期限和续约安排。
而且为了确认符合现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必须确认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限和续期安排。
关于三类股东

关于三类股东三类股东是指公司股东中的三个特定分类,即控股股东、一般股东和少数股东。
这三类股东在公司治理和权益分配方面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权益。
本文将对三类股东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
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拥有公司中超过50%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投票来决策公司事务。
控股股东通常为公司的创始人、大股东或者其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个人或集团。
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拥有较高的权力和决策权,可以对公司的战略和管理进行重要的影响。
他们通常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业务扩展等。
此外,控股股东还承担着公司的风险与责任,并有义务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一般股东一般股东是指除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般股东持有公司的普通股,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投票权,但通常情况下,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般股东的权益和利益主要体现在股息的分配上。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享有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盈利的权利。
在公司运营获得盈利时,一般股东可以通过股息的形式获得经济回报。
同时,一般股东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在公司亏损时可能面临股票价值下跌或损失。
三、少数股东少数股东是指持有公司中少数股权但无控制权的股东。
通常情况下,少数股东持有公司的非控股股权,其持股比例较低,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少数股东的权益和地位相对较弱,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较小,主要以保护自身权益为主。
少数股东通常通过公司章程、合同和股东协议等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在公司运营和决策中获得公平待遇。
少数股东的存在对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平衡作用,可以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对其他股东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同时,合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公司,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总结:三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地位。
IPO--最新审核要求流出(完整版+解读)

0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满3年可以申报IPO,3年指的是36个月.按照经审计净资产股改;采用评估净资产的话,视同新设,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解读:这点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过。
实践中,目前把握的就是36个月,虽然尚未出现案例.0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直接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充分披露。
解读:最典型的案例是长江润发(002435):2010年上市。
上市前公司存在三种工会持股形式: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中持股且为小股东、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且为大股东。
最后清理结果为: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持股清理,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保留。
0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合规的,访谈3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即可。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存在瑕疵的,访谈7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
解读:实践中两种公司面临的这个问题最棘手,银行和93—95年之间成立的股份公司,都有很多合法股东且不断变化,工作量非常大,建议早做准备。
04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核查方面,对于申报前1年入股的股东进行充分核查,包括原因、价格等。
锁定期方面,不再区分板块,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
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变动除外.解读:关于突击入股的核查,原来一直是申报前1年,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改成了申报前两年,此次又说是一年,建议从严把握。
原来突击入股,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是不同的,增资与受让也是不同的,并且有漏洞(主板(含中小板)是上市前1年入股算突击入股,实践中由于申报与排队时间一般都长于1年,根本不可能出现).现在统一改成申报前6个月算突击入股,然后从工商变更起算36个月就顺畅多了。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IPO)法律障碍分析9月中旬,证监会发审委在对保荐人的一次内部培训中表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因此目前无法核准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公司发行上市。
现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企业的上市遇阻问题分析如下:1、法条障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就此法条障碍,目前证监会市场部和法律部正在商讨有关事宜,首先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按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来办理;其二是对以证监会主席令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2、技术障碍主要是开户的技术障碍,此障碍现已基本得到解决,已有多家创投机构反映,目前已协调完成,可以开户了,但只能卖,不能买。
3、知识准备的障碍由于目前《合伙企业法》还有待完善,而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所投项目对于证监会来说也是新鲜事物,证监会需要明确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审核要求。
4、法理障碍以上所述的法条障碍的根源在于,我们民法理论不承认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在涉及到民事主体时,只提及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提及有限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企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是允许上市的,但是证监会对何时能够解决登记的技术性问题,未能做出明确的时间表。
因此国内有限合伙企业IPO,可能要等到多家企业的上市后才有案可循。
,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从2007年6月新的《合有限合伙企业的境内IPO 伙企业法》出台以来,由于其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和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所以有限合伙一直是海外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法律组织形式。
IPO“三类股东”问题需厘清

IPO三类股东问题需厘清文/本刊记者 于佳乐自新三板企业掀起IPO热潮后,新三板转板企业在IPO征程中却遇到了拦路虎,即“三类股东”问题。
然而监管层虽然对“三类股东”没有设置差别性对待政策,但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明确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导致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拟IPO遇到了较大障碍。
“三类股东”导致股权结构不稳新三板挂牌企业海容冷链、有友食品、波斯科技在2015年底就分别有意拟IPO,但现实情况是,从今年2月开始,这几家公司在证监会IPO排队进度表中的审核状态都是已反馈,但4个月过后仍未有变化。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因,就是存在“三类股东”问题。
三类股东,指的是以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形式存在的投资者类型。
“其在新三板投融资市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新三板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刘平安表示。
“三类股东”在新三板市场是被官方认可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表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相关规定看,“三类股东”属于法定的合格投资者。
但新三板企业转IPO时,受“三类股东”影响的问题就被凸显出来。
因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企业上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类股东’关系到上市公司股权及股东的界定问题,IPO排队时间普遍较长,在此期间,如三类股东出现到期兑付、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情形,将造成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以及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界限等问题。
同时也可能存在关联方持股甚至利益输送问题。
所以清理‘三类股东’也就成为新三板拟IPO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
”刘平安说。
现在监管层尚未明确表态“三类股东”的股权清晰界定,但明确表态需要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但根据已有案例可以看出“三类股东”目前还是会影响审核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三类股东核查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三类股东尽职调查清单文件名称已提供待提供不适用注释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最新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1.2 企业全套工商调档资料1.3 组织机构代码证1.4 外汇登记证(如有)1.5 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正本及副本)1.6 开户许可证1.7 基金在证券业基金协会的备案证明1.8 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1.9 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登记证明2 企业组织结构2.1 企业最新组织结构图1文件名称已提供待提供不适用注释2.2 企业最新合伙人出资信息(可工商打印企业基本信息)2.3 企业最新合伙协议(需含出资明细表)2.4 企业最新管理人协议(如有)2.5 企业银行托管协议(如有)2.6 公司章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的2.7 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的3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3.1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清单,包括:公司/企业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占比等3.2 企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4 企业属性情况请确认本企业是否属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请确认本企业具体类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5 企业应提供其他资料信托计划提供资料2文件名称已提供待提供不适用注释信托计划、委托合同、信托产品结构图等目前运用信托资金使用情况设立文件、信托机构资质文件、银监会批复企业认为其他应提供资料企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资料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等设立文件备案及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及使用文件企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契约型基金提供资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设立文件备案及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及使用文件企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3文件名称已提供待提供不适用注释6 企业受监管情况企业是否受金融机构有效监管;请提供设立以来相应的监管文件7 企业股东穿透情况请提供企业穿透式股东名单(excel表格形式,格式见附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股东或国资股东4。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
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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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问题最新法律分析王昕晖代正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股转系统对三类股东的规定三类特殊股东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三类股东”)等“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
三类股东”均系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但“三类股东”仍非独立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类股东在工商登记时不被视为民事主体,无法登记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三类股东对非上市公司投资的方式通常是由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签署投资协议并约定由其管理的具体金融产品履行出资义务,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则为管理人名称。
从而导致企业的名义投资者与实际投资者存在差异。
三类股东问题是由来已久,起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其中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016年11月2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相关规定看,股转系统基本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并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挂牌审查时无需还原至实际股东,且在实践操作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发行人需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多年来,基于防止利益输送、堵塞寻租漏洞、避免纠纷等考虑,委托持股始终是IPO审核的红线,监管层对于“委托持股=股权不清晰”的认识可谓根深蒂固。
而“三类股东”上述结构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代持,于是,合法的委托持股在防止非法的委托持股的监管思路下面临转身困境。
由于,且部分三类股东背后出资人众多,较难实现穿透式监管,容易出现股份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难以满足“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等要求。
二、目前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IPO排队案例(一)新产业新产业股东存在飓风 1 号定向资管计划、安信乾盛-招商银行-朱雀资管计划。
根据新产业招股说明书经公司于2015 年6 月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15 年6 月23 日召开的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并向飓风1 号定向资管计划发行股票。
飓风 1 号定向资管计划系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担任资产管理人,并由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担任委托人的定向资管计划,该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飓风 1 号定向资管计划现持有725.3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582%。
安信乾盛-招商银行-朱雀资管计划系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锐进28 期朱雀穿越策略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委托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托管人、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安信乾盛-招商银行-朱雀资管计划现持有公司11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970%。
(二)博拉网络博拉网络股东存在勤晟泓鹏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和联合基金1 号新三板基金。
勤晟泓鹏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1,9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2.16%。
根据博拉网络招股说明书披露,勤晟泓鹏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 年12 月1 日,于2015 年12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基金编号为SD7590;注册号为500105000197188),管理人为重庆勤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03875)。
联合基金 1 号新三板基金,该基金为契约型基金,根据博拉网络招股说明书披露,联合基金 1 号新三板基金持有发行人500,000 股,持股比例为0.57%。
其基本情况如下:联合基金1 号新三板基金成立于2015 年11 月16 日,于2015 年11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基金编号为S66208,注册号为913300003368814116),管理人为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15788)。
(三)海容冷链根据海容冷链的招股说明书,海容冷链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根据此表格可知,国寿安保基金-银河证券-国寿安保-国保新三板2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海容冷链2.33%的股份,为公司的第十大股东。
2015年11月开始IPO排队的海容冷链,在上交所的审核名单中一度跟在三星新材和艾艾精工之后,如今这两家公司成功登陆A股。
而海容冷链却因带有敏感的三类股东问题,IPO审查停滞不前。
海容冷链IPO遭到监管部门的冷处理,源于公司的三类股东问题。
(四)时代装饰根据时代装饰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及股东性质如下:根据招股说明书可知,融汇天和1号投资基金持股时代装饰3.28%;信诺汇富1号投资基金持股时代装饰2.73%,且二者为基金和理财产品,属于三类股东。
三、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IPO过会案例(一)海辰药业海辰药业于2016年12月2日成功过会,于2017年1月12日创业板上市。
海辰药业的股东中间接包括四个资管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四个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共计4个自然人。
证监会并未针对海辰药业资管计划持股是否股权清晰提出反馈意见。
对于直接持股的有限合伙基金,证监会较关注“股东是否突击入股、与拟IPO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以及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核查国有股东认定”等问题。
经穿透有限合伙基金股权结构核查上述问题时,信息披露追溯至资管计划的最终出资人。
资管计划持股的信息披露要点:(1)资管计划管理人:公募基金全资子公司;(2)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人:4个自然人;(3)资管计划产品:4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私募基金(含资管计划)均已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二)碳元科技2017年3月8日,碳元科技过会并于2017年3月20日A股上市。
碳元科技的股东中,招商财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下的2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合伙份额,金石泽汇认购君睿投资的合伙份额,通过君睿投资间接持有碳元科技的股份。
涉及穿透核查资管计划的反馈意见在碳元科技案例中,证监会明确要求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股权是否清晰稳定。
信息披露追溯至资管计划的最终出资人。
同时,对于直接持股的有限合伙基金,证监会较关注“新增股东是否突击增资入股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核查出资来源、合法性及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等问题,直接持股的有限合伙基金一般为新增股东,经穿透两层有限合伙股权结构核查上述问题时,存在信息披露追溯至资管计划的最终出资人的可能性。
资管计划持股的信息披露要点:(1)资管计划管理人:公募基金全资子公司;(2)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人:分别为29 人和53 人;(3)资管计划产品:2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私募基金(含资管计划)均已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三)常熟汽饰2016年12月27日过会并在A股上市,在常熟汽饰的股东中,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下的2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合伙份额,金石泽汇认购中信资本的合伙份额,最终间接持有常熟汽饰的股份。
涉及穿透核查资管计划的反馈意见在常熟汽饰案例中,证监会并未针对资管计划持股是否股权清晰提出反馈意见。
证监会要求说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和委托持股情况。
常熟汽饰未对有限合伙股东的终极股东持股情况作出核查,未进一步披露资管计划持股情况。
同时,证监会较关注“新增股东详细情况及其与拟IPO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人员(如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安排”等问题,直接持股的有限合伙基金一般为新增股东,在穿透其股权结构核查上述问题时,存在信息披露追溯至资管计划的最终出资人的可能性。
资管计划持股的信息披露要点:(1)未披露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而未进一步披露资管计划管理人、资管计划产品、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人;(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长川科技长川科技于2017年3月3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经查阅长川科技的《招股说明书》,不难发现长川科技的股权机构存在大量“三类股东”,不仅其股东之一的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合丰”)的股东出资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且天堂硅谷合丰的股东向上穿透的中还含有大量的“三类股东”,包括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具体如下:长川科技股东天堂硅谷合丰的间接股东(追溯至自然人、集体组织、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存在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的情形。
其中,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自契约型私募基金,该基金已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名称为天堂硅谷—盈丰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编号为S39124,基金管理人为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天堂硅谷合丰提供的资料,该基金的投资人共有16人,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入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受让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所持天堂硅谷合丰出资额。
(五)可以看出,目前已过会的海辰药业、碳元科技、常熟汽饰、长川科技所含的三类股东均属于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拟IPO企业。
三类股东直接投资拟IPO企业的,目前尚无过会的案例。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拟IPO企业,目前尚未检索到过会的案例。
从相关反馈意见来看,笔者认为,间接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公司能够过会的原因可能包括:(1)该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股东投资范围符合基金合同、资管合同的规定且设立合法合规,已完成备案手续;(2)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该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股东委托人至最终委托人,穿透核查,权属清晰;(3)间接持股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不大;(4)该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股东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