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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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投资者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突出问题。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取的信息往往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损害。

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管理层能够轻易地操纵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和体现。

例如,在董事会的组成中,大股东的代表占据主导地位,中小股东的代表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缺乏话语权。

再者,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手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条款和执行细则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从市场监管层面来说,监管力度不够强。

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此外,中小股东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权益缺乏清晰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同时,由于单个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风险,导致其维权动力不足。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是公司的权益所有者,股东的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对于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来说,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往往面临更多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股权稀释在上市公司中,股权稀释是中小股东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股权稀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或增发股份等方式,导致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减少的现象。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股权稀释将直接影响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也是中小股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市公司往往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而中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重要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小股东在决策和投资过程中的劣势,容易受到操纵和市场不公平对待。

交易不透明上市公司的交易过程往往不够透明,中小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在一些低效的市场中,交易可能被市场操纵者操纵,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无法有效参与决策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决策。

公司的重大决策往往由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决定,中小股东没有充分的发言权和监督权,容易受到利益损失。

利益分配不公平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往往无法分享公司的利益。

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但中小股东由于股权较少,往往无法分享到足够的利益,存在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

包括财务报表、业务发展情况、重大决策等信息应及时公开,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完善治理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和事务中的发言权和监督权。

应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力量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公司的股东,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侵害。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探讨可能的改进措施。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证券法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使得中小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

法院的司法保护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中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是否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改进措施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以下是可能的改进措施: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

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决策参与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中小股东能够更及时、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同时,应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常常面临诸多挑战和困境。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信息不对称、话语权较弱等原因,往往容易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以下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

然而,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这给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明确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其次,上市公司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信息披露观念,认识到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维护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此外,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故意隐瞒或误导性披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一方面,要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操守,能够独立地做出决策,不受大股东或管理层的不当影响。

另一方面,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内部控制等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同时,要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度。

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等制度,让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大股东或管理层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大。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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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现状及对他国经验借鉴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

其相对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指在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

每一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因此,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同为公司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

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一直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从而出现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达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

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该州随后即在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累积投票权制度。

1955年后改为两种可选择性的立法:一是强制主义累积投票制;二是许可主义累积投票权制。

日本1950年修改的《日本商法典》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其第256条之三规定“⑴为选任2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请求。

⑵前款请求,应于开会日5日前书面提出⑶有第一款请求时,对于选任董事的决议,各股东每股与应选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

”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累积投票权制度。

1950年和1974年《日本商法典》的两次修订也反映出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表明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强化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⑴请求权的强化。

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程度如5%或3%
⑵自行召集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临时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⑶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

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
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优先股、普通股、表决权股份、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

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

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具体权利根据,只是程序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完全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特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制度。

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

这样就相对的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是必要的。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可以考虑将表决权排除制度纳入《公司法》形成一种制度规定,从而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

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支成为大股东用作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

各国公司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

●公司异议者权利(也称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
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
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价格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

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解约退出权。

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

目前,我国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引入处于萌芽状态,结合目前我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对于发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功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⑴网络股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的实施。

近年来股东对于电子文件传输,在线授权代理投票权以及在线参与股东大会的需求成倍增长,这充分说明网络股东大会与电子投票权的实施不仅降低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而且可以唤醒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热情⑵公司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改革,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的本质是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潜在危害的情况下的退出权,异议股东收回资本的退出行为以及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而补充资本需求必将导致公司资本增减变化,这就要求公司使用灵活的资本制度。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法定资本制度为主的混合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中“资本三原则”对于公司资本要求过于僵化,缺乏弹性的时代局限,客观上不能适应《公司法》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后公司资本调整的需要。

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
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

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

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公司治理第二版》、《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学号:姓名:张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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