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x
法律视角股东权益的保护

法律视角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的权益往往面临各种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法律视角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权利的确立和保障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以及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享有优先清偿权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2. 股东会议和表决权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益的重要场所,也是决策公司事务的机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规则,保障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少数股东表决权的特殊规定等。
3. 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特定公司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旨在保障股东获取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行使自己的权益。
4. 股东诉讼权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救济措施,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除了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外,监管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和监督执行,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
1.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是股市的监管者,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他们通过审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违规行为等方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交易所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场所,也是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机构。
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等方式,保障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探析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探析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中一个关键的议题。
作为股东,他们拥有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收益权以及资产分配权等权益,而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成为了公司法立法者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以出资购买股票的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享有相关的权益。
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确保股东能够享有其应有的权益,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持。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挑战2.1 信息不对称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股东与公司的经营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公司的高层对于公司的经营细节和内部决策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一般股东无法完全了解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层滥用权力,损害股东的权益。
2.2 股东权益侵害股东权益侵害是指公司经营层采取行动或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
常见的侵害方式包括利润的侵吞,债务担保权的滥用,以及利益输送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3 无效治理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股东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公司在治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或无效的情况。
缺乏规范的治理机制会导致公司内部权力集中、监管不力,进而增加股东权益保护的难度。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3.1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应当主动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司内外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披露要求的标准。
3.2 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力度。
对于股东权益侵害的问题,应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3 强化股东参与股东的参与是解决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公司应当积极引导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例如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增加股东的决策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然而,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来保护股东权益,但其效果仍然有待提高。
本文将从公司法中的几个方面来讨论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
首先,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意味着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公开重要信息,并为股东提供监督公司经营的机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部分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状况了解不足。
此外,一些中小股东由于资金实力和话语权的相对弱势,往往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完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提高中小股东的地位和权益保护。
其次,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保护还包括对于重大决策和股东权益关联交易的审慎监管。
重大决策往往对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公司因为内部利益输送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案例。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和结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同时加强对于股东权益关联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保护还需要考虑到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润分配的监督。
股东是公司的股权所有者,公司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给股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财务数据等方式来掩盖实际经营状况,从而导致股东的利益受损。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并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配的讨论。
最后,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还包括维护股东的退出权。
股东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自愿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的退出回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公司的股东遭受强制性收购或低价收购的情况,导致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是公司的最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
为了保护股
东的权益,公司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着重探讨公
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并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民事救济等方面
进行论述。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享
有一定的表决权和参与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
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方式,确保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和参与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以监督和制约董事会的行为,避免董
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权益。
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
市公司要定期披露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内容,使股东了
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同时,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公司也需要及时进行
公告,以确保股东得到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
确性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三、民事救济
公司法还为股东提供了民事救济的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赔偿
损失等。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会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滥用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是保障合法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民事救济机制,可以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享有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股东权益保护一直是公司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现代经济中,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存在,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权益。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从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股东民事诉讼权和股东仲裁权等方面探讨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所确立的核心理念,从整体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守信原则,即公司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股东,保证他们享有平等待遇。
其次,公司法倡导投资者保护原则,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对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有权限知道公司经营状况和决策情况。
此外,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重要权益,以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股东民事诉讼权在公司法中,股东民事诉讼权是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
另一方面,股东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如要求公司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
股东民事诉讼权的存在,为股东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仲裁权除了民事诉讼,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仲裁权,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股东仲裁是指公司通过仲裁机构,调解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股东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股东仲裁可以通过专业仲裁人员的调解以及各方的协商和妥善安排,达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股东仲裁也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减少争议对公司声誉和经营的负面影响。
因此,股东仲裁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额外的选择。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作为我国商法当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组织和运行具有重要的规范性作用。
其中,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效果和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进行解析,探讨其意义、内容和实施等方面。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权益保护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拥有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权利。
只有在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发挥监督和约束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防止公司治理中的各类问题。
其次,股东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有效的合法权益保护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股东权益保护是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股东才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的事务管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表决权应得到有效保护。
表决权是股东行使公司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应确保股东能够自由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
其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收益权应得到合理保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分享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公司应确保股东在合理的范围内分享和获得利润,并且要保证分配公平、透明。
第三,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信息权应得到充分保护。
公司应该及时向股东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使股东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
最后,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投资退出机制,保障股东的退出权益。
当股东决定退出投资时,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保护股东的退出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合法、公平地退出投资。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股权民法典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股权民法典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股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保护股东权益成为公司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民法典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对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保护股东权益既是保护股东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司治理稳定运行的关键。
首先,保护股东权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监督和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只有在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股东才会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
其次,保护股东权益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资本市场的信心。
在资本市场中,公司股票是重要的投资品种,保护股东权益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股权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股权民法典中,股东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投票权的保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等。
公司股权民法典规定了投票权的行使程序和方式,保障股东的表决权利。
2.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股权民法典要求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如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3. 股东财产权的保护。
股东的股权是其投资的具体体现,公司股权民法典规定了股权的转让和受让程序,保护股东的财产权。
4. 股东侵权责任的规定。
根据公司股权民法典,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权益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四、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股东权益,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公司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益保护与救济

公司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益保护与救济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股权投资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来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本文将讨论公司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益保护与救济,并探讨相关的法律机制与措施。
一、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作为公司股权投资者,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参与、投票权、财产分配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对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这些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首先,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集、议题决策、表决权等事项,保障了股东的参与权。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益,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干预。
其次,股东的投票权能够保障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发言权。
通过投票,股东可以参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决策,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进行表达意见,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
再次,股东的财产分配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公司利润的分配是股东权益中的重要方面,法律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
股东可以依法享受公司盈利的红利,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股东的知情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要求,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决策,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并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尽管有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情况下,股东的权益仍可能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当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了股东的权益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股东的权益。
其次,股东可以通过监管机构的介入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监管机构负责公司法律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在公司违法或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向监管机构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追究责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组成股东联盟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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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是对创业发展的打击。
本文从宝万之争的案例分析中提出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创新创业;创始股东;公司章程;宝万之争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8月26日,宝能系旗下公司通知万科,截至当天,增持了万科504的股份。
加上此前的两次举牌,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1504股份,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
这是自2000年万科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集团作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后,万科第一大股东的首次易主。
这也是作为创始股东的王石始料未及的,更被王石形容为野蛮人的入侵。
面对宝能系的收购行为,王石作为创始股东,与其高层管理团队持股总数仅为1,无法得到应有的创始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万科陷入控制权之争。
后因安邦保险对万科管理团队的支持,该事件没有进一步升级,这一结果得益于万科在其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以及王石管理团队的优秀业绩,万科和王石是幸运的。
与万科这类大公司相比,每年都有很多中小规模公司的创始股东因为控制权之争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吴长江1998年创立该公司,之后因在资本市场中违规经营多次出现控制权之争,以及恶意收购等侵害创始股东权益的问题,时至今日,三名创始股东均已离开公司,吴长江作为公司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长,也因在公司并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招至刑罚。
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是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及经营成果缺乏完善机制的有效保护,历尽艰难创业成功,最终因为法律和制度的原因,而被他人恶意侵害权益,无疑是对双创行为的打击,势必阻碍双创行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文分析的两个典型案例,在双创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1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文化的传承每一家经营成功的公司,都有其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于公司的创立、持续发展、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不是一天或者某个时段制定出来的,通常是从创业初期开始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补充。
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会成为一种正能量,指引着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稳健持续的运营贡献力量,优秀的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之间会形成良性互动。
创始股东在公司文化形成和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以万科为例,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则意味着公司经营风格理念的彻底改变,将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2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存续重要价值在于持续不断地创造财富,增加利润,从而回馈投资人。
此外,公司也承担着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创造就业机会的社会责任。
但是公司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有效地发挥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职能,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公司的管理职能将不能有效行使,公司的价值目标也将无法顺利实现。
雷士照明在控制权之争中,创始股东为了维护其地位,其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而是在斗争中内耗着各种资源,公司的经营业绩直线下滑。
设想在宝能系和万科之争中,宝能系如顺利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的管控能力与万科是否匹配?2014年,宝能系旗下宝能地产完成销售额90亿元,与其之前200亿元的销售目标相去甚远。
另外,因管理上的不足,地区项目部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
万科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标杆企业,其业绩有目共睹,拥有业界最受认可的管理团队。
如真是易主成功,对于万科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是否要画上一个大问号?3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创新机制的发展创新作为管理的重要职能,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公司获取经济增长的源泉,是公司谋取竞争优势的利器,是公司摆脱发展危机的途径。
创新作为一个过程,不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创始股东作为公司的设立者、决策者,对于公司创新机制的制定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创新过程中包含的目标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环境创新等环节都会受到创始股东管理理念的影响。
中外成功的企业,无不是在创始股东带领下走创新之路的楷模,美国的微软、中国的淘宝、格力电器等。
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都难以维持,何谈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唯有创新,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丧失创新机制,公司各系统的运行将难以维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投资者的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最终难以摆脱经营失败的结局。
三、保护创始股东合法权益的对策1培育创始股东的保护机制培育创始股东保护机制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事关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
首先,在文化与制度方面,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形成相应的商业文化氛围和制度保障体系,从国家到监管部门到企业,都应该建构起这样一种保护创始股东的机制。
创始股东通过自己的智慧与勤奋创建了公司,不仅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而且为投资人增加了财富,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始股东的氛围,才能鼓励人们积极贡献才智,参与创新创业。
例如,在美国当上市公司一旦发生恶意收购事件,证监会往往会调查恶意收购者的资金来源,是否能真正保护投资人利益等等,因为保护创始人才能创造最大效益,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共识。
一家企业在美国上市之时,专业律师就会告诉他如何建构创始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其次,在公司法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缺乏针对创始股东的特别保护,由于体现公权力的公司立法一直缺少创始股东保护条款,体现私权利的公司章程也就难免忽视创始股东保护问题。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来完善公司法规则。
如对于《公司法》第71条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对于第101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对于第43条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而且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因此,创始股东在学会运用《公司法》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公司章程来保护自己的各种权益。
2加强立法规制恶意收购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的收购重组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起着积极作用,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健全的规则来指引这类行为。
从宝万事件中我们看出,万科并不欢迎宝能的收购,虽然从历史上看,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对于原有股东来说都是获利的,但是,这种股东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
公司在长期的运营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源、供销渠道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的长期战略。
这类明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对,仍通过在股票市场收购进而达到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恶意收购行为。
恶意收购的后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炒高股价后,卖掉股票获利;二是获得资产雄厚但市值不大的公司后分拆卖出后获利,用以弥补在收购过程中加杠杆所付出的代价。
被收购公司的未来充满风险。
在宝能系举牌的8家上市公司中,持股超过25的南玻已经有多名高管及董事离职。
目前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均没有明确规制这类恶意收购行为的条款。
3发挥公司章程对创始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公司在从创设到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逐步分离,而当公司上市公众化之后,股权日渐分散,创始股东股权必然逐渐被各类投资入股所稀释进而失去控股权。
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法》法定规则的重要补充,应当在保护创始股东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在公司股东表决权方面,中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于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以此为据,当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后,创始股东既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通过控股来控制公司,也可通过特定章程安排来控制公司。
例如,美国公司治理的惯例是在公司章程大纲中预留创始股东保护条款,约定其股权不论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有董事会特定席位,或者由其提名的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
因此,我国公司创始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特别保护条款。
其次,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对创始股东的保护作用,创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票否决权,从而保护自己对于公司发展中出现重大事项时对于公司的控制权。
作者刘颖单位广东东软学院参考文献[1]时建中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2006,256-58[2]周志轶创始股东保护问题研究——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战略决策研究,2014,581-92[3]李霂轶万科保卫战给中国企业带来什么启示?[]中国企业报,2015-12-29004[4]彭琳恶意收购面前万科为何如此脆弱[]新浪财经评论,2015-12-24本word为可编辑版本,以下内容若不需要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⑵细菌学监测结果(通常细菌、非典型病原体)诊断意义的判定如下:1)确定①血或胸液培养到病原菌②经纤维支气管镜或人工气道吸引的标本培养到病原菌浓度≥105cfu/ml(半定量培养++)、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标本≥104cfu/ml(半定量培养+~++)、防污染毛刷样本(PSB)或防污染BAL标本103cfu/ml(半定量培养+)。
③呼吸道标本培养到肺炎支原体或血清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提高;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提高;⑤血清中军团菌直接荧光抗体阳性且抗体滴度4倍升高,或尿中抗原检测为阳性可诊断军团菌;⑥从诱生痰液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发现卡氏肺孢子虫;⑦血清或尿的肺炎链球菌抗原测定阳性;⑧痰中分离出结核分枝杆菌。
2)有意义①合格痰标本培养优势菌中度以上生长(≥+++);②合格痰标本少量生长,但与涂片镜检结果一致(肺炎链球菌、流感杆菌、卡他莫拉菌);③入院3天内多次培养到相同细菌;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1:32⑤血清中嗜肺军团菌试管凝聚试验抗体滴度一次高达1:320或间接荧光试验≥1:320或4倍增高达1:128。
3)无意义①痰培养有上呼吸道正常菌群的细菌(如草绿色链球菌、表皮葡萄球菌、非致病奈瑟菌、类白喉杆菌等);②痰培养为多种病原菌少量生长。
2.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是诊断肺炎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重症肺炎的重要指标之一。
肺炎的影像学表现: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性改变,伴或不伴胸腔积液。
影像学出现多叶或双肺改变、或入院48h内病变扩大≥50%,提示为重症肺炎。
由于表现具有多样性,特异性较差。
但影像改变仍对相关病原菌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见表1)。
表1肺炎常见的X线表现和相关病原菌X线表现相关病原菌肺叶或肺段实变肺炎链球菌、肺炎克雷白杆菌、流感嗜血杆菌其他革兰氏阴性杆菌有空洞的浸润影(多个时)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核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浸润影加胸腔积液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厌氧菌、革兰氏阴性杆菌、化脓性链球菌多种形态的浸润影肺炎支原体、病毒、军团菌(斑片状或条索状)弥漫性间质浸润影军团菌、病毒、卡氏肺孢子虫3.血常规和痰液检查细菌性肺炎血白细胞计数多增高,中性粒细胞多在80%以上,并有核左移;年老体弱及免疫力低下者的白细胞计数常不增高,但中性粒细胞的比率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