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预算编制1.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需符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适应北京市的实际情况。
2.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须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预算合理、稳定、可行。
3. 预算编制应做到科学核定需求,合理确定项目,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4. 编制过程需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预算审核1.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应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确保审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预算审核需对各项目进行细致的分析,确保各项目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3. 审核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四、预算执行1.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需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规范使用。
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和规定的用途。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五、预算监督1. 对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应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
2. 监督机构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宣传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
3.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本《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为市级基本支出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预算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北京市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规范、细化原则。
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完整性原则。
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市市级项目策划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依照部门战略规划、事业进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托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治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治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操纵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要紧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治理制度、资金及财务治理方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打算和中长期进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 1 - 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部门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 2 -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预算编制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单位基本运转和履行职能的必要支出。
(三)定员定额原则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等情况,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四)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合理安排。
三、预算编制内容(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购建等。
四、预算编制方法(一)人员经费编制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计算确定。
(二)公用经费编制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结合资产占有情况,按照分类分档的定额标准核定。
对于特殊情况或新增事项,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预算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草案,经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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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 规范、细化原则。
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 完整性原则。
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 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一)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 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项目。
(三)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四) 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每年均印制的,规模、数量相对固定的,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五) 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包括: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等。
(六) 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七) 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八) 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
具体包括:(一) 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 前期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项目,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前期费用支出。
(三) 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四) 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五) 大型会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市性会议、培训项目。
(六) 大型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活动项目。
(七) 一次性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经常性印刷类项目以外的印刷项目。
(八) 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九) 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
包括:居民拆迁、单位拆迁、拆除工程、拆除服务、拆除评估、市政修复等费用支出。
(十)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十一) 其他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
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并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包括:部门上报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部门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因资金来源及其他因素未能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财政下达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同意下达资金的项目。
财政备选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预算综合平衡后未下达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排序原则(一)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 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四) 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以后年度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后,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财政备选项目中确定下达项目;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情况,从备选项目中选择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 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
每年均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属于延续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要求(一) 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 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性项目”或一般性项目中的“其他项目”。
(三) 新增项目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申报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报5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资料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依据等前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 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五)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七) 基层预算单位要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项目审核第十六条一级主管部门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单位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三) 一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 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部门工作重点、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排序方案。
(五)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预算单位,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六) 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单位发展规划。
(二)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一般性项目、专业技术复杂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评审的项目,都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对于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情况的项目,市财政局注明原因后,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特殊项目,市财政局也可改为在项目实施中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项目结束时进行项目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在市财政局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上一环节,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预算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对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预算建议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排序、汇总,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