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华大学考试违纪的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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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2.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4.不按考试要求和程序应试操作的;
5.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2.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3.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题信息的;
4.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5.故意损坏考试系统或设备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按照前述规定处理:1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2.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3.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4.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通常由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一些常见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方式:
1. 作弊行为:包括传递答案、使用禁止的辅助工具、抄袭等。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留级、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2. 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如语言、动作、交流等行为干扰其他考生。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3. 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等。

4. 代替考生或让他人代替考试: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示: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6. 将答案泄露给他人或从他人处获取答案: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考试作弊记过等。

7. 伪造考试相关文件、证件或签名: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处理方式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请参考所在学校的相关章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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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

省级及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考规则矛盾时,以统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三条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

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

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的地方。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

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

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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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华大学考试违纪的惩罚条例
1、继续广泛开展考试法律法规学习:各学院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监考工作相关规定,学习《南华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华教[2010]33号),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纪律相关规定和违反考风考纪的处罚规定;特别是学习学生手册中相关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罚及其后果,切实把考风考纪宣传到位,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2、继续采用考风考纪联合办公工作机制,以联合办公形式对出现的问题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及时处理、第一时间对外公布,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考风考纪情况将以通告形式发布。

3、继续坚持三级巡考制度,动员广大力量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力争形成全校关心考试的良好氛围。

4、运用高科技手段应对考试中的高科技违纪作弊:启动学校监控室对考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运用无线信号屏蔽仪阻断手机信号;运用无线耳机探测器侦测无线耳机耳塞。

5、考试违纪舞弊学生当场签订“南华大学考核违纪舞弊事实认定书”,考生拒不签字的,由两位监考老师作为证明人签字,作为处分依据。

6、继续设立无人监考荣誉考场,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同学签字同意,报各学院,各学院同意审批后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欢迎广大教职员工和同学对无人监考考场进行监督。

无人监考荣誉考场申请请在2012年5月25日以前提出,之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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