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进户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进户总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进户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公共消防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

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费用由公共消防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第十条从事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2023年12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订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铺设范围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之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取得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取水口、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阀门、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其他有关工作。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1•【字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建设、卫生、质监、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六条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安全,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工程建设第七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逐步向周边地区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维护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省、直辖市、副省级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供水企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以及供水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和服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供水企业第四条供水企业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业务的单位,包括市直属的供水企业和市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水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供水业务。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供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供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推动供水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供水费收费管理第十条供水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执行。

第十一条供水费的计费方式包括按用水量计费、按用水性质计费等。

第十二条供水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搭便车、倒挂价,不得垄断或滥用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供水费的收费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十六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五章供水质量监督第十七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供水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并公布相关数据。

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六条郴州市城市管理局是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郴州市城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卫生、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清府〔1997〕60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2)第三章城市供水管理 (3)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4)第五章附则 (5)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加强清远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远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清远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全市供水企业资质。

清远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清远市规划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规划区城市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水、统一调度。

清远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在市规划局委托的范围内,对市规划区城市供用水实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区内原则上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供水,限制单位或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水。

确需自备水源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五条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

必须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市建委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供水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供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探讨城市供水的管理规定。

二、供水水源保护(1)水源保护区划设为了确保供水水源的安全和质量,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情况,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一切对水质有害的活动,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等。

(2)水源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水源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进行采样与检测,确保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源污染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1)供水设施规划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制定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供水管网、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布局,以满足城市供水的需求。

(2)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规范。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养护和维修,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1)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常规指标如PH值、浊度等以及特殊污染物的检测。

(2)水质控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质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居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供水费用管理(1)价格制定与调整根据供水成本、市场需求和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收费管理建立供水费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

加强对供水费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总结城市供水管理规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以及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十月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订和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符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科学布局,优化配臵;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规划期为10~30年,一般每10年修编一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初审。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期、规划范围及目标,供水水源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规划方案,供水水源保护措施,水源监测及管理方案,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等重要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湖泊、地下含水层为水源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在报批时,除规划文本、附图附表外,还应附具下列材料:(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过程、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有关规划协调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2)城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3)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并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划定水源保护区。

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

其他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后,组织对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擅自调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或违反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二○一二年十月目录1.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1)1.1水利部2008年‘三定’方案。

(1)1.2供水水源水量不足及水源污染严重 (1)1.3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的需要 (3)2.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5)2.1是国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必然要求 (5)2.2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5)2.3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及实施的必然要求 (6)3.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内容 (7)3.1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7)3.2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7)4.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编制过程 (9)1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1.1水利部2008年‘三定’方案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8]75号文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简称‚水利部2008年‘三定’‛)。

在水利部2008年‚三定‛方案中设臵水资源司,明确水资源司‚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臵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1.2供水水源水量不足及水源污染严重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

淡水资源总量占全球水资源的6%,但人均只有2300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m3,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

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109m3。

据预测,2030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6亿,届时人均水资源量仅有1750m3,全国实际可利用水资源量接近合理利用水量上限,水资源开发难度极大。

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七大重点流域地表水有机污染普遍。

七大水系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32%的河段水质属于V类、劣V类,其中劣V类达到27%,已经丧失了直接使用功能。

全国110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20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达不到50%;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月均监测取水总量为16.1亿吨,不达标水量为3.2亿吨,占20%;河流型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湖库型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地下水水质呈下降趋势。

根据2009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对4555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资料的调查评价,水质评价为1级的水源地个数为188个,供水人口1002万人,综合生活供水量5.72亿m3;水质评价为2级的水源地个数为1678个,供水人口13764万人,综合生活供水量103.54亿m3;水质评价为3级的水源地个数为2051个,供水人口17523万人,综合生活供水量128.63亿m3;水质评价为4、5级的有638个,供水人口5695万人,综合生活供水量37.86亿m3。

其中,水质不合格水源地(4、5级)分别占水源地总个数、总供水人口和综合生活供水量的14.0%、15.0%和13.7%;其中建制市水质不合格水源地290个,影响人口4368万人,分别占水质不合格水源地总数及其供水人口的45.5%和76.7%。

1.3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的需要在供水水源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方面,长期以来一直为国内外专家、学者、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重视。

西方国家水源地保护研究与建设相对较早,早在1850年前后,西方一些国家就进行了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城市内铺设了地下污水管道,避免对城市地下水水源造成影响;1930年起,西方国家就意识到了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及污水处理对减少水污染的必要性,并在一些城市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简单的除砂、沉淀处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西方国家在1960年开始在一些城市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对城市产生的污水进一步处理,使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进一步得到降低。

为验证水源地保护及污水治理的效果,在进行水源地保护的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形成了一系列饮用水源地的评价指标。

美国环保局制订《水质评价方法指南》指导各州的水质评价工作,各州制订自己的评价方法。

美国的水质评价以指定用途的功能可达性为主,选择主要的影响因子,同时确定监测频次及评价方法,评价周期为2~3年,判断方式一般分为完全达标、完全达标但受到威胁、部分达标和不达标,表征方式河流以长度、湖库以面积计。

2000年欧盟通过了建立水政策共同措施框架的指导性法律(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

规定欧盟国家进行水环境管理的指导性内容,包括地表水体分类,水体监测和评价等。

欧盟对地表水的评价有一个DPSIR的评价体系框架。

他们根据这个DPSIR评价体系,在分析驱动因子(D),压力(P),状态(S),影响(I),响应(R)的基础上,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判断地表水的质量状态。

欧洲联盟将地域广泛的不同水体归为不同的生态区以及不同的水体类型,评价地表水体是否达到地表水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是否实现用水功能。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后针对水环境污染及水源地保护,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技术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之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可以更加全面地加强各城市供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是国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必然要求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作为城市供水的主要组成部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

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利部于2006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6]510号),明确提出了城市水利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其中要求编制城市涉水专业规划,并明确‚切实加强规划管理‛,要‚健全科学化、民主化的规划编制程序,相关专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开展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制定专项工作,能够为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缓解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供支撑,而且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

为增强我国城市安全供水保障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迫切需要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及有关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