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江宁区医保详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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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2015.5

医疗保险政策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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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3
4
企业补充医疗补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 企业全额承担。

工伤认定申报 (一)因工导致伤亡的案件,单位应在 30分钟内向安全环保科报告,安全环保
工伤保险

科须在24小时内向市人社局上报职工

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 依据;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本人或 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环保科报告, 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由人事科向 西固区医保局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支付限额及分段自付比例
1、调整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
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6万元。调整统
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
10000元,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至20000 元,个人负担8%;
基本医疗保险
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个人负担4%,退 休人员统筹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别为9%、 6%、3%。
类风湿性关节炎 (活动期) 慢性活动性病毒性 肝炎、肝硬化(失 代偿期) 11 聚乙二醇干扰素治 疗(仅限于丙型活 动性肝炎) 12 13 14 15 16 17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豆状核变性 癫痫 精神分裂症 重症帕金森氏病
职工和居民均可申办
1 10 5 10 2 5 10
4万元/年 4.7万/年 290元/月 340元/月 170元/月 185元/月 220元/月
历、出院证明、收款发票、医院等级证明等按
兰州市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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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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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江宁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0
日常投诉及检查。
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1例扣3分,可倒扣分。
26
不向参保人员收取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2
日常举报投诉。
有1例扣1分。
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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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现场查看;
日常举报投诉。
有1例投诉查实扣0.5分。
14
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在本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的服务。
5
日常结算及举报投诉。
不符合规范1例扣0.5分。
15
适时发布就医、费用、价格等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2
现场查看0分
16
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分解、挂床住院。严禁推诿、拒诊参保人员。
3
日常抽调病案核对病种、医嘱、费用明细、入出院时间等。
上传不及时扣1分;
发现1例不符扣0.5分。
8
认真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等按规定保存,并及时、完整提供医保病人基础资料、医疗文书等。
2
日常抽调住院病案和门诊处方。
1、住院病案一例记录不完整的扣0.1分;
2、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此项不得分;提供资料不完整1例扣0.1分。
18
自觉维护病人的权益,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服务设施应征求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5
日常抽调病案检查。
无签字记录1例扣0.1分
19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准入标准,确保准入规范、准确。
2
日常“三门”准入查实。
2
1、现场查看;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细则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细则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细则退休、退职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职工的50%。

第二十条职工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止向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边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参保前已退休(职)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在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必须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不足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边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doc

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doc

南京市浦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一、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015年缴费标准为210元/月(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

(二)一次性调节金标准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一)个人账户划拨比例2016年市级统筹后的标准:45周岁及以下,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帐(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

(二)个人账户保底额政策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200元/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体检、门诊、住院、购药、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消毒剂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现。

(政策另有规定除外)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医学]医疗保险政策讲解2015.5.15

[医学]医疗保险政策讲解2015.5.15
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2015.5.15
医疗保险种类
城镇居民医保
托管人员医保
企业职工医保
缴费时间
每年9-12月
缴费额度
100\250元
在职医疗个人账户

退休医疗个人账户

一二三级医院起付 300\500\800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一二三级医院报销
20万\30万 80\60\50
每年上半年
1872\2028元 无
如何办理手续?
5月份检查出胃癌, 在烟台毓璜顶医院办 理住院,已入院10天
在烟台家属 照顾不方便, 想转回威海 治疗
月退休金*7% 400\700\900
50万 分段设置
逐月\间断不超 过3个月 缴费基数*10%
有(基数*3.5% \基数*4%) 月退休金*7%
400\700\900
50万
分段设置
城镇居民医保具体政策
1、按100元缴费的,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 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
•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 计算,年度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费用救助 ,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处理。
慢性病门诊治疗享受补助待遇的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 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医疗费用;冠心病 ,肺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高血压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 性肝炎,Ⅰ、Ⅱ型糖尿病;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 ,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症,尿崩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 性神经性肌萎缩,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骨髓纤维 化,白塞氏病,皮肌炎,硬皮病,脂膜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 红斑狼疮(SLE);结核病抗痨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血小板减少 性紫癜,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恶性肿瘤保守治疗,肢 端坏疽,精神病,肝硬化,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 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癫痫,前列腺肥大,股骨 头缺血性坏死,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水疗费除外),银屑病。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正>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宁人社[2014]15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筹资标准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40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J], ;;
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J], ;
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J],
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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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市江宁区医保详细政策

2015年南京市江宁区医保详细政策

2014年最新南京江宁区医保相关政策解答(来源: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2014-06-30 15:38:15)转载▼江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之一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就诊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南京地区以外三级医院就诊的,须南京市定点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在外地医院诊治时,参保人员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2、长期异地居住的江宁参保人员如何就诊?答: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职工驻外地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需办理医保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在当地选择3家不同层次的非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至少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自已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或住院的约定医院。

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3、在门诊看病能不能报销?答:参保人员在门诊看病,超过自付段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补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65%),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2000元/年(退休人员300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5%,最高支付4000元。

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通过刷医保卡结算(等同于现场报销)。

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暂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门诊慢性病(俗称“门慢”)有哪些?答:门诊慢性病有以下三类42种:第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
(三)门诊统筹具体待遇
(四)住院费用的二次补助(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缴费与补助标准
表中参保对象具备两项或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补助。

16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非在校学生参照学生儿童补助待遇执行。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以内的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19周岁以上的财政不予全额补助,具体缴费标准按其办理参保登记或续保当年时的身份为准。

(二)就诊起付标准与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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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南京江宁区医保相关政策解答(来源: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2014-06-30 15:38:15)转载▼江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之一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就诊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南京地区以外三级医院就诊的,须南京市定点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在外地医院诊治时,参保人员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2、长期异地居住的江宁参保人员如何就诊?答: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职工驻外地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需办理医保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在当地选择3家不同层次的非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至少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自已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或住院的约定医院。

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3、在门诊看病能不能报销?答:参保人员在门诊看病,超过自付段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补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65%),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2000元/年(退休人员300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5%,最高支付4000元。

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通过刷医保卡结算(等同于现场报销)。

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暂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门诊慢性病(俗称“门慢”)有哪些?答:门诊慢性病有以下三类42种:第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第Ⅱ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

5、门诊慢性病(俗称“门慢”)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凡患上述42种慢性疾病的,由参保人员携本人病历、出院小结、诊断书及辅助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申领《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异地居住人员(南京地区以外)可由区外二级及以上约定或指定医院的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携带以下材料之一:(1)诊断证明书原件;(2)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与复印件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6、什么是门诊特定项目(俗称“门特”)?如何办理“门特”准入手续?答:门诊特定项目是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

包括以下几种:(1)因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2)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性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3)肾、肝、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进行的门诊抗排斥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1)、(3)疾病时,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及其以上医师确认,填写《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加盖医院专用章,还需携带恶性肿瘤确诊的病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与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到区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性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的,需携带两次以上的肾功能和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与复印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到区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执行(免住院起付标准)。

江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之二7、参保人员住院的“门槛费”是多少?答:“门槛费”也称医保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起付段,是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根据医院的等级不同而拉开的自付档次。

我区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如江宁区中医院)500元;三级医院(如南京市鼓楼医院)900元。

8、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应负担哪些费用?答:(1)起付标准(“门槛费”)及以下费用;(2)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3)自费的药品与诊疗项目;(4)超标准床位费;(5)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9、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有何规定?答: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最高为每天35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报。

对危重病人重症监护、层流病房(床)位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核报。

10、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精神疾病,医保怎样补助?答:对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部分门诊精神病定额补助,其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2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

上述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门诊治疗,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医疗登记手续,开具《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定额补助使用通知单》,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11、哪些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答:(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12、对于特殊检查及特殊医疗有什么规定?答:(1)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内支架、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以及在进行此类手术时使用的贵重材料,属国产产品、合资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先由个人分别自理10%、15%、20%后,其余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2)体外碎石、腹腔镜、胆道镜等内窥镜手术的直接手术费用,CT、核磁共振、动态心动图、超声彩色显象仪、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电子彩色内窥镜检查等单次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理20%后,其余费用再按规定比例报销;(3)心脏搭桥术、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扩张加支架手术、激光打孔术的手术费用,参保人员自理20%,其余费用再按比例报销。

13、参保人员如何持医保卡就诊?答:参保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定点并已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须凭医保卡(市民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经核对就诊、购药人员身份无误后,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门诊、住院、购药均需以医保卡(市民卡)刷卡直接结算(等同于现场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理费用,能够报销的费用不需参保人员支付,医疗机构、药店再与医保中心结算。

无特殊原因(如社保卡遗失、损坏补办期间、新参保人员办卡期间、异地居住、计算机网络故障、在未联网的定点机构就诊、急诊等)未使用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的医药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4、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答:参保人员就诊(含门诊、住院)、购药均须刷医保卡结算。

零星报销仅限于因定点机构网络故障、医保卡(市民卡)遗失、损坏、新参保人员尚未办卡、异地居住已在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人员、在未联网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金结算等特殊情况。

无合理原因不刷卡结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15、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因以上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药店刷卡结算的,方可办理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天元东路52号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业务:(1)门诊报销提供发票原件(发票无明细者需提供处方、病历复印件);(2)住院报销提供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3)报销者本人的医保卡;(4)报销者本人以下银行卡(存折)账号:建设银行或紫金农商银行或南京银行;(5)南京地区以外转诊、临时外出人员就诊、外伤人员就诊按有关规定另提供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住院如何计算医保报销费用?答:参保人员住院医保报销的计算公式为: (总费用-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外费用)×报销比例。

1、关于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根据医院的等级不同而拉开的自付档次,就是通常所说的医保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费”。

我区暂定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如江宁区中医院)500元;三级医院(如南京市鼓楼医院)9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按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住院的免付起付标准。

2、关于医保范围外费用。

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分为甲类、乙类和自费。

甲类是指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项目;乙类是指部分(如10%、20%、30%等)属于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和项目;自费是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和项目。

3、关于报销比例。

当前我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计算例子:如在职参保人员小王在南京市鼓楼医院2014年度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总费用为10000元,其中医保范围外的费用为1000元,那么医保应报销:(10000-900-1000)×90%=7290元。

人的一生是不是只能领取24个月失业金?答:不是。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至于对领取的次数则没有限制,换句话说,你只要失业了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即使以前领过24个月也可以再次申请领取。

江宁区内定点医院和药店有哪些?答:1、区内定点医院有:南京市江宁医院、江宁区中医院、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同仁医院、军区南京总医院汤山分院(原解放军八三医院)、上海梅山医院、江宁区妇幼保健所、江宁区皮肤病防治所、江宁区结核病防治所、江宁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江宁区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秣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淳化街道方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禄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湖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淳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横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江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谷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秣陵街道东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汤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江宁红十字门诊部、南京江宁红十字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东方口腔诊所、江苏省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南京永平显微外科医院、南京市江宁区新亭门诊部、南京市江宁康复医院、江宁区红十字口腔门诊部、南京江宁荣平医院、天印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时代雅居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门诊部、南京江宁阜新诊所、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天宝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医务室、江苏时花电器集团卫生所、南京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卫生所、南京世纪现代妇产医院、南京江宁博爱医院、南京市江宁区东城福园诊所、南京江宁武夷绿洲诊所、南京博大肾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湖滨世纪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江苏省职工康复医院(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南京江宁天景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市江宁区科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春元城诊所、南京江宁顺和祥中医门诊部、南京江宁天柱门虹宇诊所、南京江宁应天医院、南京江宁西苑诊所、南京江宁健民诊所、南京江宁晋贤堂诊所、南京江宁振容诊所、南京江宁健康园门诊部、南京造币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南京江宁五洲医院、南京江宁悦民诊所、南京江宁神州中医门诊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方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南京江宁仁医诊所、南京江宁赐康诊所、南京江宁文靖东路诊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马应龙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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