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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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责任制》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等各项经费。

第二章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二级单位(学院、机关部处、教辅单位、研究院等)或经费项目(科研课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等级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党团经费为党团组织书记);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其分管校领导是该专项经费较大额支出的二级财务审批负责人。

财务审批负责人退休、离职或换岗,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单位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条财务审批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课题)组应将本单位、本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以及本单位委托审批人等情况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笔迹字样,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部门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九条各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逐级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依规回避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预算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单位年度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按《华南农业大学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6〕98号)执行进度管理。执行预算时需要调整用途的,按《华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5〕13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预算并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全校性公用专项经费、没有具体项目的常规费、机动费的使用:5万

元以内项目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立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立项使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立项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向学校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或所需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中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学院(教学研究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单笔支出(指一天内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一次支付给个人或同一事项,下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党务经费由党委书记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机关及教辅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学校已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基本建设经费除外),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全校公共使用的专项经费

支出应按合同执行,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无合同的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审批。科研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协作经费必须以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支付,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经济事项

1.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工资性支出、津贴补贴以及职工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加盖人事处公章的工资发放调整等相关书面通知(财政统发工资以银行入账单)为依据。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合同制人员经费支出,由经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学校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由归口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3.学校每月代扣代缴税金、公积金、保险、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收费等,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4.学校每月支付(银行划扣)的水电费,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5.按学校批准预算额度,由学校事业账套(基本户)借款(冲账)转拨到校工会、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等二级或单独核算单位核算的各类经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华南农业大学二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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