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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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财农字[2008]126号
该文件当前已不适用,目前水利水务项目评审依据文件为《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苏财办〔2020〕120号),故建议废止。
4
关于印发《苏州市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字[2008已进行修订,故原文件建议废止。
5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0]2号
原文件全部内容已被新文件《苏州市建筑节能项目及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住建科[2019]2号)替代,故建议废止。
6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9]1号
“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已于2020年取消,故建议废止。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拟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字[2004]45号
根据苏州市政府会议纪要( [2015]146号)要求成立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新城公司接替原平江新城、沧浪新城、金阊新城、平台公司,承担三新城的建设开发任务,故原《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废止。
2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字[2007]59号
自2012年《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来,非税收入管理已在全省全面推行,本文件已完成其改革任务,并且条例内容已被我局后期发文《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4号)等文件覆盖,故建议废止。
3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操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苏府办[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22号)为规范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享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能够压缩过剩生产产能,优化现有产业和产品结构,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地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且投资额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每年年初或上年年末,全市排出一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推荐列入省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二者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暂定为市区范围内企业实施的项目。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对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自筹资金购买的、用于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以及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设备给予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来源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各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列入省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省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补助。

列入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管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经贸、财政部门参与管理。

1、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指南》是为了推动苏州市制造业的升级发展,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而制定的一份指南。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指南首先介绍了项目的背景和目标,包括苏州市制造业的现状、发展需求和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资金支持
指南明确了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包括主要支持的领域、重点项目类型、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规定等。

三、项目申报流程和要求
指南详细说明了项目申报的流程和要求,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的准备,以及申报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评审和审批
指南介绍了项目评审和审批的程序和要点,包括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权责等。

五、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指南强调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包括项目进度和效果的评估、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管等。

六、项目考核和奖励办法
指南规定了项目考核的方法和标准,以及项目达成目标后的奖励办法和方式。

七、其他事项
指南列举了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答。

总体来说,《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苏州市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申报指引,有助于推动苏州市制造业的发展和提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86〕77号)2.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苏州市乡镇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87〕96号)3.关于提高苏州市区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府〔1988〕61号)4.批转市体改办等13个部门《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88〕70号)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0〕61号)6.印发《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2〕7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府〔1993〕51号)8.关于宣传贯彻《教师法》的通知(苏府〔1993〕114号)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名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苏府〔1994〕12号)10.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14个部门《加快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96〕47号)1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01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1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7〕25号)14.苏州市政府部门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苏府〔1997〕35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97〕67号)16.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8〕23号)17.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0号)18.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加强承包施工安全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67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7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用船舶动员准备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75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实施规划》的通知(苏府〔1999〕118号)23.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3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62号)25.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7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12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25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1〕3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6号)30.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86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91号)33.印发关于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实施改制并与市级机关脱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92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4号)35.关于整治非法公墓的意见(苏府〔2002〕106号)3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15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4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7号)40.关于批转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0号)41.关于加强市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苏府〔2003〕109号)42.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63号)43.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5号)44.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09号)45.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31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7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146号)48.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5号)50.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51.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处室负责人: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处室负责人:【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标准”。

处室负责人:
理标准”。

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标准
我局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截止2011年1月)
一、市政府文件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12年11月)
【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未列在参考目录内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处室: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2.类别填报:代拟的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局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局主办的规范性文件。

3.清理意见填报:保留、废止、失效或修订。

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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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③新兴产业领域新产品产业化项目,联系人:XXX委科技与质量处王网珍,联系电话:********;
④新兴产业配套项目,联系人:XXX委中小企业合作与创新处纪虹,联系电话:********;
⑤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联系人:XXX委行业规划处程革,联系电话:********。
4、申报材料用A4纸规格按各类项目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到市经信委各相关职能处室。同时,请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经信委的相关职能处室和新兴产业发展处。各类项目申报表格等申报材料,请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书面申报和电子文档申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严禁弄虚作假。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项目指南》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1、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区2011年、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加强项目组织。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开拓工作视野,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分析研究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推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2、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3、申报项目须对照《项目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型分别进行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原则上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①新兴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联系人:XXX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范燕萍,联系电话:********,邮箱:(******);
②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投资项目,联系人:XXX委产业投资处曹晓红,联系电话:********;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新兴〔2011〕7号
各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详细内容见《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二、组织申报事项
1、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上报。由项目所在地(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经信委。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4)前三年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5)《项目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与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报单位联络人以备查。
一、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以及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60%以上应用于扶持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投资、倍增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产品产业化及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我市产业基础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主导产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新兴产业配套等途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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