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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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各区、县(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〇⼀⼀年九⽉⼆⼗七⽇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五号)、《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沈阳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并对其履⾏服务协议的情况进⾏⽇常监督和检查。

第⼆章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认的原则:⽅便参保⼈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服务机构的作⽤,促进医疗卫⽣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医疗卫⽣资源的利⽤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

第六条经卫⽣⾏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按照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项目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医保联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保联网工作是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技术支撑,是建设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技术保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医保联网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和协调此项工作,并建立责任制,落实到责任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工作实施分应用软件及网络联结二部分。

医疗保险联网工作总体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其中应用软件部分由兰州商源网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及售后服务;网络联结部分由包头市网通公司承担实施及售后服务。

三、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的平稳长期的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利益,通过召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座谈会等方式,并参照了其他城市经验,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系统建设及售后服务将实行适当收费。

四、为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按期顺利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前期准备,具体工作按照《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篇1甲方: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尊敬的医保管理部门:我是某零售药店的负责人,特此向贵部门递交医保申请书,希望能够正式申请药店加入医保定点药店名单,为广大医保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药品服务。

一、药店概况我药店位于某市中心地带,交通便利。

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店内设有标准的药物储存间、药品销售区、处方药审核区和舒适的候诊区,满足药品销售和服务的需要。

我药店汇集多名优秀的药师和医药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药品知识和临床经验,能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药店设备与管理我药店采用先进的药品管理平台,能够准确管理药品库存、药品销售和处方药审核等工作,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同时,我药店设有完善的药品储存设施和温控设备,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我药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药品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药店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药品质量抽检和互认评审,每年的药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三、药品品种与服务我药店承诺提供齐全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种,涵盖常见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

并且能够根据医保政策要求调整药品库存,确保医保参保人的基本药物需求得到满足。

我们重视医保参保人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开设专门的用药咨询窗口,并配备专业的药师,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的用药建议和指导。

我药店还与多家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及时获取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和处方信息,确保准确审核和发放处方药。

四、服务宗旨和承诺我药店以提供优质、便捷的药品服务为宗旨,始终把医保参保人的健康放在首位。

我药店承诺:1. 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要求,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医保参保人用药权益。

2. 提供正规合法的药品,坚决杜绝假药和劣药的流入。

3. 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定期组织药品质量检查和自查,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可靠。

4. 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参保人正确用药、安全用药,提高医疗效果。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8篇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8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医保局领导:我是某药店的负责人,现就我公司希望获得医保资格一事向贵局提出申请,希望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零售药品销售的药店,我们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着“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药品和专业的药物咨询服务。

我们拥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团队,具备丰富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

我公司的药品品种齐全,覆盖了各类常见疾病和慢性病的治疗所需,保证了客户在我们这里能够买到所需的药品。

我们与多家药厂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了药品的供应渠道畅通,价格合理,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我们郑重承诺,如果获得医保资格,将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保资金,严格执行医保结算规定,保证账目清晰透明,认真履行医保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

我们将继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他们在我们这里感受到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我们诚恳地希望贵局能够审批并支持我们的医保申请,让我们有机会成为医保的合作伙伴,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社会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此,谨代表我公司向贵局提出最诚挚的感谢和诚恳的请求,期待得到您的支持与关注。

谢谢!第2篇示例:尊敬的医保局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位于XX市的零售药店,现致函申请加入医保定点药店范围,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可靠的药品购买渠道。

为了加入医保定点药店的行列,我们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合法经营;2. 接受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3. 提供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4. 保证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杜绝虚假报销行为;5. 积极开展医保知识宣传,帮助医保患者正确使用医保政策,维护患者权益。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宜府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六月二日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及县(市、区)分级管理,单独核算,逐步过渡到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及业务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农垦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

武汉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一、申领条件及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 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8% ,职工个人自付 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个人自付 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2% ,职工个人自付 18% 。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 2 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 80% 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 85% 的比例支付。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 20% ,余额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成劳社办[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22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54号令,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购药,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了清理、审核。

现将清理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2008年以前本市已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凡名单中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本次公布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原新农合或少儿互助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市劳动保障局补办。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展医保业务;信息中心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通结算网络。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等级为准。

没有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等级收费。

本次公布的医院等级与过去不一致的,收费标准以本次公布的等级为准;本次没有公布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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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提交申请,经审查、实地考察评审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事与医疗保险有关的业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医疗专家组成)进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即可获资格证书。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人);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人);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系统,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PS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且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
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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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投票—公示—确认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开通医保联网。

受理时间:每年三月份的工作日上午8:15-11:45,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劳动力市场大厦西侧12楼)电话:532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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