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务操作

务操作2023-11-08CATALOGUE 目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操作流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实际案例分析01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动产作为质物,向质权人出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动产是指借款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所拥有或支配的,能够移动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借款人需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能够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
定义和概念提供融资支持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出质其自有的动产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作用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借款人的动产进行了抵押和监管,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以收回贷款本息。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企业可以将原本难以变现的动产转化为现金流,从而更好地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该业务还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状目前,我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许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机构都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也逐渐实现了线上化和数字化。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朝着更加智能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该业务也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透明度。
02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质押物应具有合法性,即所有权明确且可依法流通。
动产质押监管基本理论探析

动产质押监管基本理论探析王连合【摘要】造成当前动产质押监管业内乱象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有关动产质押监管理论甚至是一些基本理论的缺失.动产质押监管,是指债务人(贷款企业)或第三人将自己占有的大宗动产或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该动产或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进行监管的行为.其取得方式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动产质押监管人的权利主要有:质押物占有权、质押物监管权、费用支付请求权等.动产质押监管人的义务主要有:质押物核实、专职监管员安排、质押物情况报告、严格监管等其他责任.【期刊名称】《临沂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41)003【总页数】13页(P81-93)【关键词】动产质押监管;基本理论;取得方式;法律效力【作者】王连合【作者单位】临沂大学商学院,山东临沂 276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一、引言动产质押监管,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由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开展的一项金融物流服务项目,是物流企业尤其是国内较大物流企业适应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银行对融资质押物监管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物流业务,是动产融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
“动产质押监管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物流企业获得新赢利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张信贷的重要方式,业务规模也呈逐步扩大趋势。
”[1]但是,由于缺少一部全国统一的有关动产质押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对其相关事项进行规范,使这一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的风险因素也日益显现,案件频发,业内哗然,一些物流企业打算缩减业务甚至退出这一领域”[2],动产质押监管业务遂成为一项高风险的业务。
究其原因,造成当前业内乱象就在于:有关动产质押监管理论甚至是一些基本理论的缺失。
动产质押监管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业务且发展迅速,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发展远远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远远不够,仅有的一些文章大都是围绕具体问题而谈,无法给予动产质押监管以足够的理论解析和智力支撑。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借款人用其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拥有被抵押物的权利,但其所有权仍归借款人所有。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并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然而,动产抵押制度也存在一些得失利弊,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动产抵押制度的好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用其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进而被贷款人接受。
这意味着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的机会更高,因为贷款人更可靠。
该制度因此提高了人们的信用,增加了使用贷款的可能性。
拓宽了融资渠道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从多个渠道获得贷款。
这是因为很多贷款机构更愿意向使用动产抵押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因为这些借款人的贷款是用实物作为抵押的,即使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弥补损失。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动产抵押制度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合法地处置抵押物并追回尚未偿还的贷款。
因此,贷款人可以较为放心地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也会更努力地工作以偿还贷款。
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之一是,抵押物(动产)可能由于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而贬值或丧失。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将有损失,因为他/她无法获得等价的质押物以弥补损失。
因此,在考虑使用动产抵押制度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注意谨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市场情况。
需要一定的资产使用动产抵押制度需要一定的资产。
这可能使得一些有潜在需要贷款的人无法获得贷款,因为他们没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
这对那些仅拥有少量资产或没有资产的人来说可能特别困难。
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在动产抵押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的执行变得困难。
例如,如果贷款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法律上的质押物,那么他/她无法追回贷款。
此外,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规定,以便充分利用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动产抵押制度优点缺点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拓宽借款人融资渠道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拓宽了融资渠道保护贷款人的权益需要一定的资产保护贷款人的权益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动产抵押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内容提要本文投研部首先介绍了我国质押融资的现状,针对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动产质押(如存货)、权利质押(如债券、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归纳总结出抵押过程中共性问题,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讲,在资本市场体系日臻完善的环境中,融资自然不是难事,正如一个社会的文明不只是体现在强者更强,更体现在对弱者的关照。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没有上市公司那么多渠道,如何就现有状况开展融资活动,则对企业发展甚至时生存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以不动产和动产方式划分的物权世界里,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动产(包括权利)融资担保占中小企业融资70%,反观我国,连30%都不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企业能够得到的不动产很少,在这样的境地下,如何利用动产和权利合理融资将再次考验着市场经验尚且不足的许多企业。
在前期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抵押融资,以及抵押过程中不同抵押物的风险特征。
事实上,质押融资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
但是抵押和质押有啥不同呢,其实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能够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中,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因此,下面我们将主要就各种权利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对动产质押情况仅举存货质押融资一例,其余请参照抵押的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些制造类和经销类的企业经常会碰到企业“有货没钱”的状况,但在向上游采购时又会有大额流动资金需求。
如何将企业存货盘活,将其提前变现?存货质押融资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企业可以将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当成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借款,通过第三方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对质押物进行转移占有,从而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三篇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三篇篇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
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
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
(三)价格波动的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
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
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XX年信贷政策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
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存货抵押,又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面将分析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分析1.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存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通常是企业的存货,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会受到市场供求、竞争环境、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价值波动较大。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务余额,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2.抵押物保管风险:抵押物的保管涉及到仓储、运输、保险等多个环节,如果仓储方管理不善、货物毁损或被盗,将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抵押物在仓储期间的市场价值也会受到保管环境的影响,如存储条件、仓储设施等。
3.合同履行风险:在存货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或纠纷。
如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物;或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4.法律风险:存货抵押合同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仓储方等。
如果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债权人带来法律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1.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并考虑抵押物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合理设定抵押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选择信誉良好的仓储方:仓储方在存货抵押合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信誉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保管质量和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在选择仓储方时,应关注其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方面,确保仓储方能够为抵押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和服务。
3.明确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具体。
金融仓储业务模式及其风险防范
押模式、动产监管模式 、授信融资模 式和 垫付 货款模式。
1 1 仓 顾 押 业 务模 式
仓 单 质 押 业 务 模 式 的 操作 方式 是 ,融 资 方 把 货 物 存 储 在 金 融 仓 储 企 业 指 定 的 仓 库 中 ,然 后 凭 金 融 仓 储 企 业 开 具 的货 物 仓 储 凭 证 ( 仓单) 向金 融 机 构 申请 融 资 ,金 融机 构 根 据 货 物 的价 值 向 客户 提 供 一 定 比例 的 融 资 。 在 仓 单 质 押 业 务 模 式 中 ,金 融 仓 储 企 业 根 据 融 资 方 与
并拍照存档。三是派人驻库 值守 ,对仓库运行、货物进 出、 存货量等 适时 了解跟踪 ,对查封 、堵 库等 异常情况及 时报
估 ,与评估 合格 的金 融仓储企业 进行合作并 签订 《 仓 单质
押合 作 协 。 。 在 这 种 模 式 中 ,金 融 仓 储 企 业 不 仅 为 融 资 企 业 、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货 物 仓 储 管 理 、质 物 监 管 服 务 ,还 帮 助 双 方解 决 质 物 价 格 评估 、 拍 卖等 问题 。 二 是 金 融 仓 储 企 业 对 融 资 方 寄 存 在 经 过 金 融 机 构 确 认 的 本 企 业 之 外 的 其 他 社 会 仓 库 中 的质 押 物 提 供 监 管 服 务 ,
大 一 部 分 风 险 事 件 均 与 存 货 仓 库 有 关 。 利 用 当 前 部 分仓 储 企 业 面 临 倒 闭 的 时 机 , 通 过 自建 、 收 购 等 方 式 及 时 介 入 , 设 立 自管 库 。 二 是 货 物 单 独 堆 放 ,通 过 醒 目标 签 宣 示 货 权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担保的风险
、
动产质押担保的一般 含义
房地 产等价值较 高的财产作为 担保 以获 得银 行抵押贷 款 ,而动产质押 、 务可 以
在一 定程度上缓解 商品流通领 域中 中小 企 业担保 难 、 资难 的问题 , 融 因此 , 该业 务有一定的市场需 求 。 是 , 但 动产质押贷 款业 务存住 涉及当事人较 多 ,仓储经营 非标 准化 ,质押法律关系 尚不明晰 和质 押物监管 难等问题 ,各 家银 行对开 展 这项业务 占比较小 ,因而 风险控制措施
不足 。
所谓动产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 人或 出质人将 自有 的动产交与商业银 行用作 质押担保 ,由银 行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的
一
2质押物登记缺位 的风险 。 . 虽然依据 我 国担保 法 的规 定 ,大 部分动 产用 来 出 质担保 时无需 办理 出质 登记 ,但 我 国法
种银行与企业 间的借贷担保行为 。
规定 必须 办理 出质 登记 的动产实施质押
和 内控制度 执行 上存 在严 重的缺 陷 , 最 终导致新的不 良贷 款产生 。
四、 主要监 管建议和对策
担保 时 ,债权人银 行如 果疏于要求 出质 人办理有 关出质登记手续 ,质押担保关 系便 告无效 ,很大程度上还将承担过失 法律 责任 , 此时产的风险便会 陡然剧增。 3质押物交付失 当的风险 。 . 银行动产 质押担保贷 款业 务 中的质 物交 付失 当 , 主要 表现为以下两 种情 形 : 是不交付 , 一 质物出质后仍由出质人 占有 ;二是交付 错位 , 质物交给 了不善保 管之人。 无论 出 现哪种情况 ,实践中都很难避免给债权
款业务进 行集 中管理 ,或 者选定个别支 行进行专 业经营 ,加强风 险识 别和管理
仓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及防控
略, 积 极开 展产 品创新 , 推 出满足 中小企 业不 同需求 的 从实体经济流 向资本市场的现象。而部分参与仓储质押 而 贷款产 品和金融服务 , 从而扩大业务规模并进行金融 服 融 资业务 的企业 也因为从资本市场得 到 了超额 利益 ,
将 融资产 务创新 。仓储 企业作 为独 立的第三方 , 负责对特定动 产 利 用部分商业银行 的信 息不对称和监 管不严 , 有些企业 甚至再次 利用杠 的动态 监 管 、 流程 控制 , 金融 仓储 服务模 式使仓储 企业 生 的资金 流投 入到资本 市场 , 的业务领域 向金融领域 延伸 , 带来 了金 融业和仓储业互 杆化撬动更大的资本。但一旦我国开始实施去杠杆化 的
( 三) 仓储企业监管不力造成融资企业的道德风 险
在仓储质押融资业务 中 , 仓 储企业 以第三方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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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1 3 年第 8 期
( 二) 融 资 企 业 的信 用评 价 的身份参与其中。它的 目的是架设起商业银行和中小企 商业银行应该 逐渐建立起 全面 、 完善 的 中小企业 信 业间的信用桥梁。仓储企业的信息优势主要表现在 : 由 于一直保持 与客户 群合作 多产品 , 使得仓储企业成为大 息库 , 统一制定有效合理的 中小企业信用 评价指标 体系 同时商业银行 在后 续 的监管 中也 量市场信息 的中转 站 , 其不但对库存 的基本情况 和库存 和企业融资准人标准 ,
作, 大大刺激 了经济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 投资 的 体 经济 , 即证 券 和房 地产 等资 本 市场 , 形 成 了 资金 “ 空 边 际 收益迅 速减弱 , 产 能过剩 向更广 泛领 域蔓延 , 去杠 转 ” 。 这些现象在高举杠杆化的资本扩张时期并不 明显 ,
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供应链金融以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以上下游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的闭环作为主要风控手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已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手段。
供应链金融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预付款融资三种类型,分别对应供应链上的销售、经营和采购三个阶段。
仓单质押融资就是库存融资中的典型模式,其目的是解决企业的库存成本,盘活积压在存货上的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由于仓单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商业规范,实践中也存在虚假仓单、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等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本文拟从司法实务出发,对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及其纠纷解决路径进行分析研究,为各交易主体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什么是仓单质押融资?(一)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模式仓单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提供由仓储方开出的仓单,将仓单交付贷款方作为质押担保,从而寻求贷款方提供融资。
如下图所示,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1、由融资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货物,或者由第三方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物,交付仓储方进行保管;2、仓储方向融资方出具与存放货物对应的仓单;3、融资方将仓单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仓储方签章,然后交付给贷款方;4、贷款方与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约定以仓单质押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5、与此同时,贷款方、融资方、仓储方往往会签订三方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仓储方对仓单项下的货物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贷款方的指示放货,此时仓储方开始扮演监管人的角色;6、融资方按时还款,贷款方向其释放仓单。
(二)仓单质押的成立要件在仓单质押融资中,仓单质押应当合法有效设立,只有仓单质押有效设立,在融资方未能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才能对仓单项下的货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有效设立仓单质押,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其二,仓单项下货物必须真实存在。
仓单应当是仓储方基于融资方真实存放货物情况而开具,若融资方伪造仓单,也就是仓单对应的货物根本就不存在,那么即使仓单质押符合形式要件,仓单质权也不能成立,贷款方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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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仓储模式存风险
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法治周末记者焦红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正焦急等待中储大连分公司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的二审判决。
中储大连分公司一审已经败诉,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他们将面临3700多万元的损失。
监管筒仓内是否存放过质物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的脉络大体如下:
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
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据松源公司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仓内存有8.9万多吨玉米。
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年2月19日,新北良公司又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
2009年2月23日,松源公司、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9.7万多吨。
至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
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
同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133-1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9.7万多吨玉米。
2009年5月19日,得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
2009年7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时,新北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阐明这些库中存粮不属于出质人松源公司所有。
2009年8月25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3600多万元欠款没有还,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共计3700多万元进行赔偿。
中储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唐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当时我们曾到仓库的顶端确认过库内确实有玉米,至于是不是松源公司的,我们不知道,货物所有权由银行审查。
我们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材料认为是松源公司的。
”
据介绍,这些新型粮食仓库的出入库早已不再是人扛马驮,而是由电脑控制的传送带传送。
“如果这些仓库里的粮食从一开始就不是松源公司的质物,那么出库当然也不用我们来发出货单,这样才能解释清楚。
”
一审中,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
的仓储物监管至今。
松源公司与原告又共同出具虚假文件,恶意欺诈、损害国家利益。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质物在监管期内灭失及该灭失是由于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过错导致的。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惑
为了证实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
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的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1-5条规定,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大连分公司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及时签发回执确认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已知晓出质这一事实。
至此质权设立,中储大连分公司开始履行监管职能。
法庭上,原告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2月12日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2009年3月10日至6月12日,共6份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中储大连分公司多次证实的事实。
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也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新北良公司证明2008年2月23日和25日筒仓内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审法院采信了一些关键证据,比如2009年7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北良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2009年7月13日,北良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自2009年7月1日至今,其所属的北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
2009年11月20日,北良公司与新北良公司又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09年2月23日和2009年2月25日,北良港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
“这些关键的证据,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和基本事实,这意味着133-1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从来没有过质物,但判决却作出与之矛盾的认定。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记者说。
此外,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撤销了对主债务人松源公司的起诉。
对此,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这起纠纷本是松源公司与原告的借款纠纷,原告放弃对主债务人的起诉,把欠款本息当作损失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显然有共同作假欺诈中储之嫌。
一审法院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关于“原告与松源公司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凭证骗取中储大连分公司对不存在的质物进行监管”一节,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之后,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25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
法官表示,一审已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二审主要是审清事实。
庭审中,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协议,操作流程是先由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交由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代理人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的真伪。
二审至今,尚无定论。
《法治周末》记者也曾致电新北良公司负责人刘杰,这位负责人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多说为由,拒绝了采访。
延伸阅读
业务模式转型下的行规与法规滞后
据仓储行业内部人士介绍,仓储一直是低利润的行业。
传统的“看堆儿”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为了谋求利润点,仓储企业纷纷进行业务模式改革。
国内仓储物流行业一位专家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99年以来,仓储物流企业一直在进行业务模式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托仓储传统业务,以仓储及运输设施为基础,向上下游延伸物流业务以形成增值服务。
动产质押业务是这种改革下的一种模式探索。
据悉,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本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储首创的模式,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动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质押物由仓储公司监管,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企业可以利用流动中的货物贷到款、银行的资金被盘活、仓储行业有了新业务,所以这种模式一经问世,便深受质权人、出质人及监管企业三方的欢迎。
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管一方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迎。
据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数以万计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
但是,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先天不足:“银行方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
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
仓储物流专家也曾指出,其实动产质押业务目前在中国仓储业务中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业务类型了,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对这种业务尚无明确规定,还缺乏对仓储业的应有保护。
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非常紧迫。
物权法出台后,中储公司曾就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召开专家论证会,探讨这种业务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区别和联系,但最终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另据悉,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的几大国有物流公司都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同时也呼吁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