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审查标准适用探析——从一件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查实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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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

第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

第四条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提出撤销意见时,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以面交或者邮寄的形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但应当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将是否立案的通知书送达撤销意见提出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第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法律保护概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法律保护概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法律保护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一般分为两个领域:版权及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除了常见的商标、专利等,还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她是国际图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交往中一个普遍受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TRIPS(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新水平知识产权的特点有时图性、地域性和独占性。

布图设计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她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组成部分。

集成电路是指通过一系列特定的加工工艺,将晶体管、二极管等有源器件和电阻、电容等无源器件,按照一定的电路互连,“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上,并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

集成电路的原料是硅石片,经过人的创新设计和一系列创新的工艺技术加工制造,将人类的智慧与创造固化在硅芯片上,便构成知识创新的载体,成为集成电路芯片。

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整机、电路与元器件之图的明确界限被突破,器件问题、电路问题和整机系统问题已经结合在一起,体现在一小块硅片上,这就形成了固体物理、器件工艺与电子学三者交叉的新技术学科——微电子学。

集成电路产业和微电子科技构成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集成电路的优点是集信息处理,存储,传输于一个小小的芯片中、低成本,高效率, 大批量生产,可靠性高, 耗能少。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具有专有权和著作权,有工业实用性,并且对技术水平有一定要求,而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率先制定国内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予以保护。

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欧洲等纷纷于1985年和1986等争相效仿。

迄今为止,共有 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内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现代电子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实现在一个芯片上集成多个电路功能模块,从而提高电路的效率、可靠性和整体性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专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电路的设计原理图转化为实际的电路版图的过程,包括元器件的布局、线路的连接和制造层次的确定,从而实现电路功能的实现。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权和专有权两个方面,其中专有权也称为板块图设计权,属于著作权范畴。

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形表现,即设计师原创的布图图案。

1.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表达性和创作独立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质,因此其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是指没有获得设计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出版、转载、展示、发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擅自修改、复制、利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未获得专有权人的授权,利用和复制其设计;(4)贩卖、出售盗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抄袭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二十六章
2.初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1)申请的客体明显不属于集成电路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申请的客体明显属于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
3.登记 4.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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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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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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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
1.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和客体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内容及限制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终止事由
段,也不能只是某种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其次,此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同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不仅要求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 而且要求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 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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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内容及限制
1.权利内容 一是复制权二是商业利用权 2.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
一是个人使用或非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使用 二是以反向工程为基础的创新 三是独立创作 (2)强制许可。 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 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年月第一部分登记审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节审查原则登记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保密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和与布图设计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书面审查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登记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听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程序。

第节受理程序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工作。

受理方式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申请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 调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 和地区的支持与援 助
推动技术进步和创 新发展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强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 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人的保护,提高权利人的维权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合法 权益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 法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保护的建议
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 建立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保护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建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 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承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智力成果,并给予权利要求保护 保护期限: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
《欧共体条约》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及其功能描述
添加标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置,以及其中元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1985年开始适用专利法律保护。

在这些年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已经成为了受到重视的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的复杂化、尺寸的缩小、功耗的降低,以及新型的材料应用等导致集成电路研制费用越来越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其他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节省成本。

这样的行为往往会触动集成电路的专有权,引起专利权利人的维权行动。

在维权措施中,最常见的是通过侵权诉讼来解决纠纷。

通常,当集成电路专有权在有效期内,发现他人使用他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犯专有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的行为包括重复使用他人布图设计、上市销售等商业行为。

在法庭上,专利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有权。

一旦确认对方侵权,被告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专利权利人经济损失,同时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专有权被撤销,则相当于撤回专利的比较实质性的权利保护,因为撤销后它具有同样的后效性,除非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反之。

在此情况下,专利持有人无法继续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也无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获取经济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呢?一般来说,专利权可由专利权利人、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或利益相关者(撤销、无效请求人)进行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必须予以答复,否则受理视为被申请权利人放弃对专利权利的宣告。

撤销申请可分为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两种。

自愿申请即专利权利人自愿撤销专利,强制申请则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程序或行政命令进行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原因有很多,例如:1.专利权利人放弃了专利权专利权利人可以自主放弃专利权,这时专利权就不存在了。

2.期限问题如果专利权利人未缴纳年费或未提交保密期申请,就有可能导致专利权被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的司法鉴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 侵权的司法鉴定
1
内容提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要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研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判断 • 布图设计侵权取证方法
2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 • • 集成电路定义 芯片和管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3
集成电路定义
– 这是著作权的中的理论,同样适合于集成电路电路; – 如果对唯一或非常有限的表达进行保护,就相当于对思想进行了 保护。
11
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要件分析
• 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 件
–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实质要件是独创性; – 各个国家对独创性的规定均包含两个原则:
• 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 • 该布图设计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 计,其组合作为整体也应当不是常规的。
– – – – 化学分析法(湿法) 等离子体刻蚀法(干法) 化学机械研磨法(CMP) 辅助性离子刻蚀法(AIE)
45nm Intel Z5 Poly
90nm Intel PIV Poly
65nm DDR3
24
芯片染色
• 阱染色(Well Stain)
– Single well/Twin well
• ROM码点染色
17
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 独立创作性判断方法
– 可采取“接触”举证方法; – 也可采用“技术证据证明接触”同“被告非接触申诉”相结合方 法。
•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逐步瘦身法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设计思想”部分;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常规设计部分”;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唯一或有限表达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年月第一部分登记审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节审查原则登记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保密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和与布图设计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书面审查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登记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听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程序。

第节受理程序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工作。

受理方式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申请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从司法判例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的形式规范

(一 )两 个判 例 在 深 圳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两 起 案 号 分 别 为 “[2006]深 中法 民三 初 字 第 255号 ” 及 “[2009】深 中 法 民三 初 字第 184号 ” 的集 成 电路布 图设 计 专有 权 纠 纷案件 中,由于专有权人登记 时提交、后作为庭审证 据的布 图设计 图样相较于原告产 品实物并不完整且线 条不 够 清 晰 ,无 法 与被 告 产 品进 行 有 效 比对 ,因 此深 圳法 院将 登记 时提 交 的芯 片 样 品作 为 了专 有 权 保 护范 围 的证 据 与被 告 芯片 进 行 比对 ;而在 江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号为 “[2o13]苏知民终字第 o18o 号 ” 的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专 有权 纠纷 案件 中 ,同样 是 专有权人登记 时提交、后作为庭审证据 的布 图设计 图 样 不 完 整 ,江 苏 省高 院则 拒 绝 了原 告 提 出 的 “依据 登 记 时提 交 的芯 片 样 品确 定 保 护 范 围” 的请 求 ,同 时 以 “专有权人登 记时提交的图样不完整 ,无法确定保护 内容”为 由驳回了原告的侵权指控 。 分析上述两家法 院的做法 ,可以概括 出其背后各 自的审理逻辑 :深圳 中院和江苏高 院均认为应将登记 时提交的 “布 图设计 图样”作为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第 一 证 据 ,但在 图样 不完 整 不 清 楚 的情 况 下 ,深 圳 中 院 将 “样品”视为 同等效力 的证据,而江苏高院则完全 不认可 “样品”的效力。一个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判决 结果的基础性 问题,在司法领域都尚未达成共识,折
自布 图设 计 保 护制 度 实 施 以来 的 十五 年 间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计 的年 申请量 持 续增 长 。 2007年 以前 ,各 年 申请量 均在 500件 以 内 ;2OlO年突破 lOOO件 ;2o12 年 开始 ,年 申请 量 稳定 在 175o件 上 下 。截 至 2o15年 3月 ,累计 申请总量 为 11435件 。负责布 图设计专有 权复 审 和 撤销 工 作 的 专利 复 审 委员 会 共受 理 复 审请 求 。件 ,撤销 请 求 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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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 第2期2019年 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2Feb. 201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审查标准适用探析——从一件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查实践出发黄道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100088)摘 要:本文以国内第一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撤销案件为线索,从案件争议的焦点出发,探讨了基本定义中“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立法目的、使用背景、判断的主体和客体、适用条件以及其与独创性条款之间的关系,最后介绍了该撤销案件的主要审查思路,以期为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电子功能独创性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2001年,为适应我国当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并做好入世准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处在电路设计后、芯片制造工艺前,是集成电路研制的关键步骤,它决定集成电路的功能、质量、制造成本和价格[2]。

当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

2017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规定,对案号为JC0012的集成电路撤销案件作出第4号审查决定,决定维持登记号为BS14500182.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该案审查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条款,具体是在撤销程序中如何认定“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业界的较大关注。

1“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法条溯源和立法目的我国《条例》第二条(一)、(二)项中,分别对“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了定义,即,(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条例》首先给出了“集成电路”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再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因此,按上下文逻辑,第(二)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应该包含有集成电路的相关定义内容。

纵观各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立法,其中保护客体的基本定义均包含了“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类似表述。

美国于1984年制定《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其保护客体是“掩膜作品”,但是对掩膜作者简介:黄道许(1984—),男,浙江温州人,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公职律师,主要从事半导体、微电子器件、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应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应诉。

• 97 •2019年第2期作品定义中的半导体芯片产品有“旨在执行电子线路的功能”的表述;紧接着,日本在1985年通过的《半导体线路布局法》,其保护客体是“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在线路布局定义中涉及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也使用了“能实现一定电子线路功能的产品”的表述;之后在1987年,欧洲共同体发布的关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保护指令》第四条定义的半导体产品也有“用以单独或连同其他功能一道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表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9年主持制定的《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第二条定义了“布图设计(拓扑图)”,对其中的集成电路也作了以下限定:“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1994年制定的TRIPS协议第六节“集成电路的布图”中,引用了《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即“各成员同意,按照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本协定中称为‘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可见,不管是最早立法的美国,还是后续立法的日本、欧洲,以及相关国际条约,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限定了类似“以执行电子功能”的表述。

我国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在立法上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表述,与《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的表述较为一致。

笔者认为,基本定义中的“以执行电子功能”的表述,其应当是作为基本定义中的实质性限定,在判定是否符合基本定义时,应当判断是否符合“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规定。

2 “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适用背景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行的是登记制。

因此,部分申请人在案件提交登记时,对于申请文件质量重视不够,甚至关键层信息严重缺失。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取得了登记号,但是这种取得的权利也是不稳定的,很有可能在撤销审查程序中因为不符合《条例》的基本定义的规定而被撤销,同时在侵权诉讼中的权利主张也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比较典型的司法案例是在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的专有权为登记号BS.05500119.X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认为,昂宝公司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提交了集成电路样品,但其提交的图样仅包含单独两层金属层,并不包含任何一个有源元件,完全不符合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3]。

首先,笔者赞成江苏高院的观点。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登记申请文件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目录记载:“图样一Metal-1和图样二Metal-2”,其仅仅是给出了金属互连层的信息,由于有源层等关键层的信息严重缺失,是无法据此实现电子功能的。

因此,从基本定义中规定的“以执行电子功能”的角度看,由于登记的图样或复制件的信息不完整,不能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因此,亦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要求。

目前,由于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实行的登记制使权利容易取得,加上国内外的撤销案件的数量不多,因而导致申请人忽视申请文件质量。

部分专有权的申请的文件质量不高,信息不完整,甚至在复制件或图样中仅仅给出了众多分层信息中的少数几层,比如仅给出金属层信息。

这些缺陷不仅为以后的维权增加了难度,也为权利被撤销增加了风险。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以执行电子功能”的适用作详细的论述和剖析,以引起申请人重视申请文件的质量,尤其是重视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基于对《条例》本身的文字理解并结合当前登记文件质量不高的背景,笔者认为,基本定义中“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第一,其限定了布图设计的工业应用目的,因而排除了仅有美学意义上的连线信息;第二,根据元件和互连线路给出的信息,应足以实现某种电子功能,这排除了由于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实现电子功能的申请,比如登记的图样或复制件中仅给出金属层信息的情况;第三,该规定类似于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准”,而《条黄道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定义的审查标准适用探析• 98 •2019年第2期例》并没有单列条款规定布图设计的文件需要充分公开显示各层信息,但是如果申请人故意隐瞒或故意缺失关键层的信息,显然也不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

此时,“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应理解为是登记的布图设计应公开显示程度的法定标准。

3 “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主客体分析要判断是否符合《条例》第二条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应该首先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应当明确评判的客体,即判断的对象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还是提交的芯片样品;第二,应当明确判断的主体,即由谁来判断。

3.1判断客体在第4号审查决定中,专利权人也主张以提交的样品为基础判断,合议组认为,在判断是否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定义时,应当以提交的图样或复制件为基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过程中,复制件或者图样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文件,而样品是只有在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时才是必须提交的。

因此,在提交复制件或图样问题上,无论布图设计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均要求相同,没有做出区别对待。

因此,复制件或图样属于布图设计登记时的法定要求,必须重视复制件和图样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智浦芯联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忽略复制件或图样的法律地位,直接依据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内容,极有可能引发轻视复制件或图样法律地位的错误倾向,使现行法律关于申请资料的相关要求无法落实,引发登记行为失范,产生不良导向作用[4]。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做出的首例行政处理决定中认为:“没有在载体一(复制件或者图样)中体现的图样或者图层等布图设计信息,不应作为布图设计请求保护的内容”。

“如果基于客观原因,载体一(复制件或者图样)中的确存在某些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可以参考载体二(样品)进行确定”。

[5]因此,不管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了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芯片样品为参考的原则。

具体来说,如果在复制件和图样中没有体现的布图设计信息,那么就该部分的布图设计信息也不应该去参考芯片样品;如果在复制件或图样中已经体现出该信息,仅仅是客观原因具体细节方面不清晰,那么可以参考芯片样片来确定。

在案号为JC0012的集成电路撤销案件中,CONT层在排除模块框的干扰后,图样中没有任何体现任何CONT层的信息,这不属于“具体细节方面不清晰”的问题,而是“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因此,此案中CONT层的信息不能参考芯片样品。

在判断是否符合“以实现某种电子功能”的规定,也应该是基于登记的图样信息。

3.2判断主体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管理体制确立时,借鉴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6]。

因此,为便于理解和正确认识“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判断主体,有必要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断主体作比较。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其判断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

这里规定了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同时,对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也同样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保持了一致。

表1 《条例》和《专利法》二者关于类似法条的判断主体的比较法律种类法条判断主体《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能够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未明确第4条规定的独创性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条例》中,对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出现过一个判断主体,即“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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