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教师法学习讲稿

教师法学习讲稿(总5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教师法学习讲稿王兵老师们: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课件)-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座

教育法规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 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 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内在逻辑结构 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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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的区别 (1)表述的具体程度不同 (2)适用的范围和模式不同 (3)稳定程度不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 款
2. 教育基本法律 3. 教育单行法律 4. 教育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教育法规 6. 教育规章
(二)横向结构
1. 教育基本法。 2. 基础教育法。 3. 高等教育法。 4. 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 学位法。 7. 教师法。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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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 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 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 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18年五次修订。
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教育法泛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具体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 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 狭义上的教育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 我们通常所讲的教育法是指广义的教育法,即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在内)。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教育法律法规新教师培训讲座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 的 特 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 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 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判断题
西方人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 进”与中国先哲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反映 的共同理念是 A.主权在民 B.重视公共意志 C.以民为本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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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恒 产 者 有 恒 心”
滕 文 公 问 为 国。 孟 子 曰:“民 事 不 可 缓 也。 诗 云[1]:‘昼 尔 于 茅[2], 宵 尔 索 绹[3]; 亟 其 乘 屋[4], 其 始 播 百 谷。’ 民 之为 道 也, 有 恒 产 者 有 恒 心, 无 恒 产 者 无 恒 心。 苟 无 恒 心, 放 僻 邪 侈, 无 不 为 已。 及 陷 乎 罪, 然 后 从 而刑 之, 是 罔 民 也。 焉 有 仁 人 在 位 罔 民 而 可 为 也? 是 故 贤 君 必 恭 俭 礼 下, 取 于 民 有 制。 (《孟子•滕文公上》)
法的形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特别行政区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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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法律部门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经济法
商法
劳动法
知识产权法
诉讼法
法律部门
•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 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 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 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 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是教育的之法,他是规范教育行为,落实教育责任,惩戒对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有力武器,是确保教育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它为中国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也促进了中国教育由权治走向法治的转变。
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教师、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
为了适用新世纪教育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予以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原来的八大章,并具有“两确立和十一明确”的特点。
为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
“两确立”体现在:一是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每学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就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确立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今天,我们召开“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
进一步动员教育工作者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师德建设,提高道德素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师德建设年”活动讲几点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的重大意义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
积极主动地开展好“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一)加强师德作风建设,是教育战线践行“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路线”重要思想。
教育战线实践“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路线”重要思想,体现党的先进性,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遵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生乐于研究的教育,面向未来的教育”为宗旨,加快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学生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需要。
《XXX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扶植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在学校,主渠道是教师,教师的常识修养、思想作风、做人原则、外在形象、道德水准等都将成为学生间接研究的标准,教师言谈举止,思想行动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开展“师德师风扶植年”活动,就是要提升广大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准,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做到为人师表。
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东风化雨,创造性地做好教书育野生作,才干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让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才干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校围绕全面提高教师部队素质,做了大量的事情,取得了显著成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但同时在教师部队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责任意识淡薄,冲淡了自己作为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没有切实承担起教书育人的社会责任;有的进取精神缺乏,低标准要求自己,低水平组织教学,不注重研究深造,常识陈旧、方法落后、成效较差;有的不能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忙于应酬,事情漂浮,教风浮躁;有的单方面寻求名利,以教谋私,有辱教师称号等。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立德树人,静待花开》

堪不之,尊
在尊重中走入学生的心灵
“的休间教重教 战“止的育就育 争战的严就没界 ”争“酷会有有 。”战的变教这
,争“成育样 一”战一,一 场,争场没句 两一”发有名 败场,生相言 俱疲一在互: 伤惫场师尊没 的不永生重有
了解和信任学生
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 海明威提出了“冰山原理”,其实,教育中每一名学生在心理上也存在这样一 座“冰山”,教师看到的学生行为只是露出来的一小部分。 教师要通过这些行为,去揣摩学生心中隐藏的部分,了解学生的需要 和渴望,了解学生的感受。只有这样,教师才能贴近学生, 了解学生需要什么,真正有效地实现教育学生的目的。
抓师德师风建设做“四有”好老师
第三章节
学生眼中的教师
小学生喜欢的老师
学生眼中的好教师
初中生喜欢的老师
高中生喜欢的老师
老师知识水平高;偏瘦、高 个,大眼睛、漂亮;衣着整 洁;诚实、性格好,常和学 生一起做游戏;口齿伶俐, 会说普通话;和学生交朋友, 不偏向;少留或不留作业; 不占用学生下课时间。
和蔼可亲,温柔且愿意与学 生交朋友;讲课生动、有趣 且新颖;工作认真负责、效 率高;不乱留或多留作业; 理智、幽默。
教师的任务——教育家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义
教育理念
有教无类
师
教育目标
君子不器
教学特点
因材施教
教师职业的特点
1、从职业的对象来说,教师的职业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无生命的物质,是正在成长中 的青少年。青少年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是千差万别的。 2、从职业的内容和任务来讲,教师的工作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 3、教师的工作方法也与其他社会职业不同,他不是像其他职业那样要使用什么工具,而是 要用教师自己的知识、智慧、人格魅力在和学生共同活动中去影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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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与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就是专业人员。
这就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
这就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就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就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就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就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就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就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瞧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就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就是不对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瞧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与其她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1 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就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就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就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她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她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2 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含义l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就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就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此我们就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与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与任用3、1 教师的资格教师资格就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就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l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就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与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就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与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四)教师资格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 教师的任用(一)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与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就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教师聘任就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l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
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4、1 教师的培养(一)教师培养的含义教师培养就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
属教师职前教育。
我国教师培养主要就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1、教师培养机构。
各级师范院校就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1)“定向型”师范教育;(2)“开放性”师范教育;(3)“混合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就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3、教师培养的内容。
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与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
其中,教育专业训练就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4、2 教师的培训(一)教师培训的含义教师培训就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就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就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就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就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就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与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
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与高校教师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与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